抗议非法侵入
申请人:李春茂,男,汉 族,48岁 职务:下岗职工,住址:安远县欣山镇九龙路,手机:13970107209
被申请人:安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周建,
电话:07973733319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字[2010]32号作出的“关于对唐家春和李春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二、请求撤销“安远县老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合同书”。
事实和理由:
因为,申请人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字[2010]32号文件,“关于对唐家春和李春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和“拆迁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合同书”。 如果县政府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就不该无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依法处理超越权限拆除申请人店房的错误行为和唐家春霸占申请人土地问题。
一、唐家春村民,没有资质、没有申报,在2006年8月15日,不听劝阻,就强行霸占申请人的土地强行施工建开发房,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差点出人命。
二、安府字[2010]32号文件中提到的“开发商”退让30厘米土地给李春茂、在规划部门放线后组织施工、同一施工队伍、对土地界址并无争议,都是没有依据的事。“开发商”廖庆平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商定任何事。
三、申请人近十年时间里,一直要求县政府要妥善处理强行拆除私人店房问题和唐家春强行霸占申请人土地建开发房问题,四处奔波.可是,县政府从来没有明确作出处理。
四、申请人的土地和商住房都是通过合法手续得来的,有合法“土地证”,“房产证”。一直阻止开发商强拆、强占。与县政府无冤无仇,为什么要下文确认申请人的合法土地为85. 57平方米?政府呀,不想你帮我,求不要害我。
五、2003年8月19日“拆迁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书,原因是:县政府不准超越权限和充当拆迁人,也不准政府自制“评估报告”和“拆除红线图”,“拆迁人”利用各种手段,分文没补偿的情况下。先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再强迫申请人签订“拆迁合同书”,然后按“拆迁人”自己制定的“评估报告”给部分补偿。
六、申请人与县保险公司和陈桂英有土地转让手续,而陈春山的土地是经政府部门协商,由申请人出钱转让来的,
七、国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公民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八、《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因此,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府字[2010]32文件,作出的确认李春茂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57㎡,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1、请求撤销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字[2010]32号文件。并确认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3.21㎡。2、请求撤销申请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合同书”。并指示被申请人尽快根据国家政策对已强征宅基地不合理的补偿费做一个纠正。
此致
赣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春茂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1、安远县人民政府安字[2010]32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