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規定輿論監督稿件發表前需被監督者認可

【新唐人】南京市近日推出《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規定記者采寫輿論監督稿件時,沒有得到被輿論監督者的簽名認許,不准發稿。分析人士表示,中共南京市當局的規定相當于不准媒体報道中共的貪官污吏。

所謂“輿論監督稿件”是指犯罪事實确鑿的新聞事件,此一審核辦法通過之后,記者必須征得當事人簽名同意,及媒体內部三級審閱后才可發稿。轉載的稿件,必須向首發的媒体核實并經當事人簽字才可見報。

媒体若未經過上述程序,而擅自發布新聞,相關者當月獎金將被扣罰,嚴重者甚至將調离崗位或開除公職。

南京市委宣傳部說,這是為了給這些犯罪屬實的人有說話的机會。

但南京資深媒体工作者表示:『實際上他等于就是限制言論自由的、打壓記者的一個翻版。既然我曝光你,還讓你簽字,他怎么會簽字呢?那你不簽字,意味著不會發稿了。』

新唐人記者 林洪 李雨璇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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