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馬英九要把台灣變警察國家嗎?

台灣最近發生的兩件事令人愈加擔憂馬政府要把台灣變成警察國家:一是馬英九以“個人身份”民事起訴媒體人周玉蔻,指控她在媒體爆料(說馬英九接受頂新商家二億元政治獻金)是“誹謗”;二是馬政府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訂法律限制網絡言論。

總統告平民,在西方民主國家沒聽說過。我在美國住了二十多年,從沒看到美國總統(無論當任還是卸任后)狀告一介平民(也沒告過官員)。也從未見過英法德加等其它西方民主國家的國家的元首出面告平民的報導,台灣馬英九坐了兩任總統,連一點概念都沒有。這個哈佛法學博士實在羞辱哈佛!

美國總統為什麼不告個人?因為作為一國之元首,他的言行必須受第四權大眾(媒體)的監督。身為總統和三軍統帥,如跟個人打官司,就等於以權壓人,威脅人民噤聲。而沒有人民公開、自由的批評監督,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力,就必定導致絕對腐敗。這是常識的常識。

媒體對美國總統的批評,偏頗、缺乏事實根據的時候會經常發生,因為畢竟高層的很多作業是不透明的;而且由於兩黨政治意識形態的對立,情緒化的隨意批評,甚者惡意攻擊,也時常見到。但別說總統尚在任期中,就是卸任后,也沒有誰跟“攻擊者”打官司。例如尼克松總統曾被惡意詆毀,他和女兒的頭像竟被移植到一對“性交媾”的男女身上。拼制這種照片顯然是惡意的,但尼克松沒有提告,他的女兒(是平民)也沒有打官司。美國的政治文化是,怕油煙就別進廚房。如果怕民眾嘲諷、批評甚至惡意詆毀,就不要進政壇。

克林頓總統任期內被爆出婚外性時,他也沒有提告,而是接受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克林頓夫人希拉里曾被人指控是女同性戀(有作家寫出專著),她的兩個“性夥伴”被指名道姓。但不僅希拉里沒提告,她的那兩個平民女友也沒有起訴所謂爆料者。戈爾副總統在競選總統期間,曾被指控接受中國方面政治現金,他也沒有起訴。

美國的總統們不會狀告平民,首先源自美國建國以來的傳統。

早在美國剛獨立時,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獨立宣言起草人)就有這樣的名言:我寧可有報紙而沒政府,也不要有政府而無報紙。他曾在總統府送給外國來訪者一迭報紙,說看看我們國家的報紙是怎麼攻擊污衊我的。說這種話的時候,他不是為自己的名譽受損而憤怒,而是為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自豪!

馬英九曾在美國哈佛留學,但明顯地,他對言論自由,這個美國立國的根本價值之一,毫無概念,更談何領悟。他在延續國民黨用權力壓制言論的獨夫思路。他的妻子周美青就曾起訴政論家金恆煒,巨額索賠,並勝訴。

當然,美國總統不跟平民打官司,不告媒體誹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對言論自由的絕對保護。他們中如有“馬英九”,去告也打不贏官司。美國保障民主制度最了不起的一點,就是不讓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公眾人物 (public figure)輕易打贏誹謗官司。

美國是案例法,也就是說,官司主要是參照類似的案例來打,最高法院的裁決為同類案件確立標準。對馬英九這種官員(和公眾人物)打“誹謗案”,最高法院早就制定了(后被很多國家採用)三原則:如政府官員/公眾人物打誹謗官司,第一,他們必須證明被告失實(無事實根據);第二,當事人名譽有實質性損害;第三,被告有事實惡意(即不加核實或故意疏忽)。除此還有重要一條:由原告舉證。

如果馬英九在美國打這個官司,即使贏了第一條(證明周玉蔻的指控失實,他沒有接受過頂新商家的二億政治獻金),也難贏第二條,因為他必須拿出具體所受的損失,比如他的個人收入大幅降低、或妻子周美青離婚等實質性的損失和傷害;即使馬英九贏了前兩條,也難贏第三條,證實周玉蔻的爆料是事實惡意,即明知不實卻故意用假材料整人;要證明這第三條實在是極為困難的。但比這更困難的,是由原告舉證。也就是說,上述那一切的證實,要靠馬英九自己拿出材料來證明。

這三原則加“原告舉證”的要求,等於堵死了名人的誹謗官司路。那一定會有人提問,在這種司法環境下,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名譽不就很容易受到傷害嗎?難道因為他們是官員/名人就該被攻擊詆毀誹謗嗎?為什麼美國要制定這種對官員/名人非常不利的法律?(普通人打誹謗案不受這三原則限制,是另外的標準)

這就是美國的高明之處,或者說美式民主的優越之處:寧可權力者和名人聲譽受損,也不要因他們輕易打贏誹謗官司而使言論自由空間受限。大法官認為,權力者和名人們有很多機會在媒體上講話,如果他們是清白的,他們有為自己辯護/澄清的機會。如果他們受到委屈,那是他們做官員或名人的代價。而一旦限制言論自由,憲政體制和公民權利都會受到嚴重傷害。

那這樣說來,不是誰都可自由爆料、批評攻擊官員或名人了嗎?那整個社會不就成了一個隨便侮辱、謾罵的“抹黑社會”了嗎?當然不是。媒體人在正規大眾媒體如果胡亂“爆料、抹黑”的話,他/她自己的信譽會迅速破產,會被媒體開除、被公眾拋棄。而權力人物、公眾人物,如果不受到媒體的挑戰,則可能是會無法無天的;他們的有形或無形的惡,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則是更嚴重,更難以承受的。

在馬英九告周玉蔻之際,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以解決所謂“網絡言論脫序失控”問題。這位馬英九愛將說,目前台灣名嘴泛濫,“言論內容漫無節制,不實報導頻傳”,網上各種毀謗等行為屢見不鮮,形成“集體霸凌”。所以要通過立法對網絡言論加以控制。

對羅瑩雪的講話國民黨文人附和說,“媒體名嘴和網民言論失控對官員聲譽造成不小傷害”,所以不僅要儘速修法限制,更要“加強政府的網絡能力以遏止網絡歪風”。馬英九發言人甚至揚言:“倘若未來其它人士仍持續對馬英九詆毀、污衊也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這話簡直就是模仿北韓金正恩口吻。

羅部長要管制網民,馬總統去狀告平民,殊途同歸,都是防民之口。台灣在這樣的“羅、馬”統治下,真是條條道路通羅馬,走向令人恐懼的警察國家之路。

但在今天的網絡時代,連突尼斯、埃及、利比亞、也門等中東那中世紀般的獨裁政權都被結束了,今天羅瑩雪、馬英九們要走回獨裁的“羅馬”路,那國民黨就等着民眾(網民)反彈,迎接到比“九合一”更慘敗的民意懲罰吧。

2014年12月26日於美國

──轉自「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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