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武权:析李庄前助手诉重庆警方案

【新唐人2012年2月11日讯】据悉,2012年2月7日,李庄律师助理马晓军夫妇起诉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求确认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限制马晓军夫妇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也做过一些行政诉讼,现就本案提点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宜将重庆警方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属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行政诉讼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案难的问题。而本案中,马晓军夫妇没有找准立案的切入点,犯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大忌,将直接将导致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据诉状所写,马晓军夫妇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马晓军夫妇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马晓军夫妇人身自由,强迫马晓军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马晓军夫妇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马晓军夫妇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马晓军夫妇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重庆市警方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马晓军夫妇当时是“自由”的)。

依法律人的看法,作为原告的马晓军夫妇所写的诉状中,唯一有证据而且能得到被告重庆警方确认的事实就是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马晓军夫妇被重庆警方监视居住了。至于监视居住期间,重庆警方的所作所为.目前,马晓军夫妇是没有任何证据的,重庆警方也不会承认的。因此,要起诉重庆警方,就要在唯一有证据证明的重庆警方对马晓军夫妇监视居住的事实方面着手,而不是重庆警方对马晓军夫妇监视居住期间的所作所为方面着手,毕竟这些都只是片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作为被告的重庆警方也不会确认。

也许,人们总认为,作为刑事侦查机关的重庆庆警方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理所当然就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是否所有刑事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刑事司法行为,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不可诉的呢?

根据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案情显示,重庆警方并未获取马晓军夫妇任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就对马晓军夫妇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在对马晓军夫妇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至今仍没有发现马晓军夫妇任何犯罪线索和证据,而根据重庆警方对马晓军夫妇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行为可见,重庆警方根本不是为了查找马晓军夫妇的犯罪证据,而是为了强迫马晓军夫妇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或者,还有其他目的。但可以肯定,重庆警方不是为了打击马晓军夫妇犯罪行为而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即马晓军夫妇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那重庆警方对马晓军夫妇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当然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司法行为。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滥用职权的行政强制措施,那当然是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

二、居于上述意见,宜将诉讼请求改为:一是确认重庆警方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对马晓军夫妇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二是撤销重庆警方对马晓军夫妇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决定。三是赔偿损失。

一介莽夫,一不小心,闯进了高雅的律师队伍,看了一天的国产大片,借着激情,在夜静更深时,提笔写点建议,望大家多指教。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陈武权律师

2012年2月10日凌晨

文章来源: 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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