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一份违法合同是如何产生的

【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讯】一份违法合同是如何产生的——揭秘房地产商的违法链条、再现工商局、房产局庇护真相。

这份永基花园《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圈套,一个只有利于出卖人的霸王条款,一个违反法律法规的伪合同。

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的签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这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却是彻头彻尾的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蒙蔽欺骗买受人。

一、合同第一行的出卖人为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但:1、本合同根本没有法定出卖人签章;2、也没有法定代表人赵国江签章;3、签章人是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夏津项目部。

二、夏津项目部销售商品房时,1、未出示接受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证明,;2、夏津项目部只是一个建筑方,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资格;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没有许可夏津项目部销售商品房,故夏津项目部为非法销售商品房。

三、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但所谓的出卖人在于我们签订合同之前未出示任何东西,是有意识为欺诈作安排。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而所谓的出卖人却将我所购买的商品房建成45.88平方,这是典型的强卖欺诈。否则,所谓的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签署补充协议。

五、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而所谓的出卖人在合同中故意不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以便做为日后勒索的借口和理由。

六、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销售时面积为37.57平方,销售后变成了45.88平方,差距之大超过22%。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有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但所谓的出卖方却没有给买受方房屋平面图和附件。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五条面积的确认和面积的差异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而所谓的出卖人明知法律的这一规定,故意将这一条款写成“以房产证为准”。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但时至今日我们也未能收到所谓的出卖人的任何书面通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但所谓的出卖人只提供了一份《业主入住手册》,而最重要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却不见踪影,这就标明所谓的出卖人出售的不是一件合格产品。这一点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第十八条 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老谋深算的具有丰富经验的所谓出卖人明知这一规定,却和买受人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360日,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二条。但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我们依然没能拿到房产证。

十二、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举例:买受人葛红燕已于2007年6月22日交了办理房产证的工本费、交易费、测绘费共计543元,所谓的出卖人却未在规定的60日内将所有关资料报送地产行政部门。以至于现在还未能拿到房产权属证。

十三、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第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所谓的出卖人根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的资料报送地产主管部门。

十四、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十五、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这样的合同不是一家两家,而是全部的门头房都超面积,只不过是超多超少罢了,例如买受人吕现魁合同约定的面积为76.83平方,所谓的出卖人却要交88.67平方的款。

这样的合同不只局限在永基花园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整个夏津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在使用这种不规范、甚至是欺诈合同,是在工商局、房产局这些职能部门充当黑手的操纵下应运而生的,我之所以这么说完全是基于一种事实,现在的所谓“《售房合同》”均是从房产局统一领取的,并有工商局监章。

出自房产局的《售房合同》没有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而这份出自工商局、建设局、房产局的合同中故意不注明分摊面积。再比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而监管部门明知法律的这一规定,故意将这一条款写成“以房产证为准”来误导消费者甚至是合谋欺骗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第四条 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条 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查处非法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承担全市房管、房改人员业务培训;对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查处;处理各县(市)房产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份合同竟有15处违法违规,这究竟说明了什么,这与工商局、房管局有什么联系,这其中是否存在开发商和监管部门的神秘关系……。

这份违法合同的出笼和存在也不是偶然的,是在房产局、工商局的关照庇护下及精心呵护下应运而生的,否则,监管部门的职责在哪里?在这样一个神奇的国度里,猫和老鼠同台共舞再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了。

我不禁要问:行政主管部门是干什么吃的?光知道收钱吗?这些部门是给谁设立的?光给开发商设立的啊?就这样肆无忌惮损害百姓利益吗?房产商给了你们多少好处啊?至于这样袒护开发商吗?

为此,依据房产局、工商局的职责我们强烈要求:

1、工商局、房产局、这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和德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夏津项目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2、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夏津县房产局、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代理人:赵玉新 15953428599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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