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喬裝普選的奇談怪論

【新唐人2013年4月7日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前表示,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而且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得「逢中必反」,不得企圖「推翻中共領導和改變社會主義制度」,悍然製造專政輿論,強硬回應港人民主訴求。中共喉舌《環球時報》隨即不點名炮轟「佔領中環」運動,聲稱「這是泛民主派的誤判」,「以香港的「經濟自殺」做政治賭博」,指責民主派妄圖以此「作為對付中央政府的特效工具,以為能逼使中央做沒有底線的退讓」,並且宣稱「內地民眾決不會永遠保持面對挑釁的斯文,屆時內地民眾的憤怒可能不是中央政府能壓得住的」,極盡狂囂、反智、詆毀、抹黑之能事。地下黨員特首梁振英當然積極配合中央主旋律,公然表示:「很難想像,若果不愛國、不愛港,他怎可以當上特首」。然後再由行政會議成員李慧瓊巧施「軟招」,她聲稱自己希望能做中央和「佔領中環」之間的「橋樑」,期盼中央和民主派重回「溝通平台」云云。一硬一軟,一橫一豎,橫的躺下,豎的說話,儘是狗屁。畢竟中共只得一個,臉譜多變,本質不變。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香港回歸後第三次報告,要求特區政府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關注港府沒有清晰計劃落實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未能保證2017年特首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實現真普選,亦即對投票者及參選者的權利不設無理限制,顯示國際社會已經開始深表關注。報告公開後,終於激化中共決意把輿論戰「升級」。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人代譚惠珠突然現身說法,搬出一套似是而非的法律歪理來聲援喬曉陽的謬論。(一)她聲稱《基本法》序言表明根據中國憲法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又列明特首需要向中央負責,而且特首權力也由中國憲法賦予,因此中國憲法適用於香港,而如果特首企圖推翻共產黨領導,便是對抗中央,違反憲法,不得參選。(二)她進一步聲稱:上述聯合國《公約》只提到「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不包括「提名權」和「被選舉權」,而且港英政府早已對該《公約》提出「保留」而不實施《公約》第 25B條(有關「選舉權」要普及與平等的條款),且該「保留」在回歸後繼續有效,進而為中共全面操控的「假普選」鼓與呼。(譚發言後不久,特區政府隨即附和回應,發言人指英國政府1976年「保留」不實施有關條文,現時仍然有效,稱香港按《基本法》而非《公約》落實普選,全然漠視普選是否合乎國際標準。)(三)她指出:香港能達至普選是基於《基本法》而非《公約》,亦即特區無需根據《公約》實行普選。(四)至於最後是否對《基本法》第45條中何謂「民主程序」釋法解決,她不希望,但不排除這個可能性。(五)她又以聘請員工為例,「我公司是賣肉,但你很不喜歡肉,又不喜歡殺生,那你不用過來應徵,大家講清講楚,免得以後發生甚麼事,又再需要改正,費時失事」。如此一套「喬裝普選的奇譚怪論」,實在讓人歎為觀止。筆者的駁論如下。

一、即使特首要向中央負責,也絕不代表特首必須完全服從中央的任何指示。如果中央要求特首姦淫擄掠,特首當然必須抗拒。如果中央要求特首限制示威、箝制港台、審查報刊、抓捕異己,特首同樣必須抗拒。原因無他,特首要向中央負責,但中央更應向包括全體香港市民在內的中國公民負責,更應向良知、公義、自由、人權、法治、人性尊嚴負責,因此香港特首歸根結柢應當向其上級老闆亦即全港市民和良知公義全面負責。依照譚惠珠上述打工比喻來演繹,其論述的謬誤也就更加明顯。由於港人才是真正老闆,中共始終僅應居於員工的地位,因此如果中共這麼不喜歡港人這個老闆挺起胸膛而當個真正的老闆,中共大可以滾出香港,撤出軍隊,找別個老闆去專他的政。「大家講清講楚,免得以後發生甚麼事,又再需要改正,費時失事。」如果中共中央真的覺得自己不應向包括全體香港市民在內的中國公民負責,不應向良知、公義、自由、人權負責,那麼現在就應鼓起勇氣說出來:「中共無需向任何人負責,我是痞子,我是魔鬼,我愛怎樣就怎樣!」這樣不是更痛快嗎?

二、譚惠珠就連最基本的閱讀理解和邏輯論述能力也欠奉。她所謂中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簡直荒謬透頂,就連基本觀念都沒有搞清楚。《基本法》附件三明確規定了適用在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其中從來就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中國法律。況且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的內容,《基本法》序言及第5條都已經明確規定:內地實行社會主義,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形成所謂「一國兩制」。請問譚惠珠:除憲法第31條外中國憲法所規定的全部條文,究竟是社會主義法律,還是資本主義法律?如屬前者,全部不適用於香港嘛。如果她認為屬於後者,難道她要主張中國憲法「走資」?她又說「對抗中央」就等於「違反憲法」,試問憲法究竟有哪一條禁止香港市民或香港特首「對抗中央」的?更重要的是,這部所謂「社會主義憲法」能適用在不實行「社會主義」的香港嗎?歸根結柢,上述香港《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正好意味著港人有權推翻任何試圖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包括社會主義憲法)的陽謀和陰謀,其理至明。

三、譚惠珠又重複喬曉陽的老調和歪理。他們兩人先後拋出一連串具有「政治篩選」功能的名詞,其中包括:「愛國愛港」、「不對抗中央」、「不逢中必反」、「不企圖推翻中共領導或改變社會主義制度」等。筆者的反詰很簡單,一個字:誰?誰不愛國愛港?誰在對抗中央?誰要推翻中共?喬曉陽僅暗示了何俊仁和余若薇,但又沒有指明,因此必須接受港人的嚴正質問。無論他們如何回應或有無回應,標準何在?證據何在?更重要的是,誰來判斷?需知道:愛、抗、反、變,都是沒有確定意義的動詞。國、港、中央,也是沒有確定意義的名詞。由始至終,話語權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共手中,從來沒有客觀標準,只有中共高層主觀意志。黨認為你愛,你就是愛,可以參選;黨認為你對抗,你就是對抗,不得參選。曾蔭權原來被中共劃定為「港英餘孽」,也可以忽然變成「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薄熙來原本「根正苗紅」,也可忽然被掃地出門,淪為「羞黨辱國」的階下囚。更不用說高崗、彭德懷、劉少奇、林彪、鄧小平、江青、胡耀邦、趙紫陽、陳希同、陳良宇等人了。如果有人還要琢磨甚麼才叫「愛」,甚麼才算「不對抗」,那人肯定是中共奴才的好材料,因為他從來沒有弄懂中共的歷史、語言和權力。歸根結底,中共一黨專政根本容不下半分異數,政治篩選完全是由中共專政本質所決定的,中共代言人的各種說詞都不過是自欺欺人的藉口而已。

四、譚惠珠聲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提到「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不包括「提名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翻開《公約》英文文本,一目瞭然。第25條(丑)款規定:凡屬公民,不得受歧視和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而這些選舉必須體現普及而平等的參政權,並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which shall b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and shall be held by secret ballot, guaranteeing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這裡所說的"suffrage"不應僅單純理解為選舉權而已,應該包括選舉權(active suffrage)和參選權(passive suffrage)兩者,可以統稱為「參政權」,方符英文文義。因此,除了選舉權之外,參選權(被選舉權)也必須做到普及和平等。至於如何提名參選人,也同樣必須貫徹上述原則,亦即讓有意參選人士「不受歧視和無理限制」,從而「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方符公約。這項公約規定已經通過《基本法》第39條規定,表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然後,譚惠珠口沫橫飛,大言不慚,揚言港英政府早已對該《公約》提出「保留」而不實施《公約》第 25條(丑)款(上述普選條款),而且該「保留」在回歸後繼續有效云云。這是錯上加錯,睜眼撒謊,矇騙港人。不妨拿出她所說的「保留」條款一讀,即知其誤:「聯合王國政府就第25條(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遑論香港立法局已於1991年起引入直選,甫推行直選,保留條款便要立即失效。)需知道「行政局」在回歸後變成了「行政會議」,而不是變成了「行政長官」,而上述「保留」條款並沒有列出「港督」,亦即不涉及「港督」的選舉,因此也不涉及回歸後的「特首」選舉。昔日殖民地港督不經選舉,人盡皆知,但是2017年特首必須通過普選產生,而上述「保留」條款從來不涉及香港首長的選舉,因此《公約》第25條(丑)款(普選條款)已經通過《基本法》第39條規定引入而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應當原封不動地、毫無保留地適用在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亦即全方位的「參政權」必須做到普及而平等,從來不以「選舉權」為限。否則,按照「奇譚怪論」,目前的立法會五個「超級議席」交由全港市民選舉(只有區議員才有提名權和被選舉權),都已經是「普選」了,哪還需要改革嗎?這種貨色的功能組別不也就可以千秋萬世,進而佯稱實現了「普選」了嗎?筆者期盼香港民主同道認清事實,奮勇反駁,以正視聽。

五、譚惠珠始終認為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第 45條中何謂「民主程序」釋法。然而,一旦硬要把虛的弄成實的,封殺掉未來港人幻想和中共迴旋的餘地,並且硬要把「真民主」明文扭曲成「假民主」,進而迴避提名委員會的「小圈子」本質,甚至明文突顯提名權和被選舉權的不普及和不平等,恐怕會釀成國際笑話,中共國際形象受損,恐非中共當前所願。畢竟,譚惠珠沒有把這段潛台詞講清講楚,只說聲「我相信中央也不希望釋法」,真像甄嬛參透了雍正皇帝的內心,但又不敢翻開主子的底牌一樣,奴才也就可以跪安了,還差說一聲「感謝黨」而已。添煩添亂,先聲奪人,狐假虎威,莫此為甚。

正如「佔領中環」行動發起人戴耀廷所說,譚惠珠如此理解「普選」是「違反常識」。 此話不錯,而筆者更認為譚惠珠的言論更反映其邏輯論述能力、法律理解能力、人文價值觀念徹底破產,既違反常識,也違反專業,更違反人性。與此同時,坊間近日更有傳聞,指出地下黨等建制人士已籌劃好下屆特首選舉方案,並且已向北京報備,計劃在明年初公開,作為談判方案。該方案擬將提名委員會設定在1600人或2000人,並維持現有四大界別的組成模式(即工商金融界、勞工社會服務及宗教界、專業界別、立法會及地區人大等),要求候選人必須在當中至少三個界別獲得提名,而提名人數也由目前的150個提高至300個,甚至要在入閘前宣誓不能與中央對抗,可謂用盡各種方法封殺民主派,盡情剝奪港人的全面參政權。期盼港人明察,奮起揚聲,直斥其非,無懼中共猛裂輿論攻勢,有理有節,勇敢反擊。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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