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舉人團制度的產生和運作
北京時間:2012-11-04 08:08
【新唐人2012年11月03日訊】 (美国之音電)華盛頓 — 2012年美國總統大選很快就要決出勝負。很多人不太了解的是,美國總統不是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各州選舉人團根據普選結果選出的。因此,決定大選勝負的,不是看候選人所獲得的選民票數有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選舉人的票數有多少?下面的法律窗口節目,我們要為各位介紹美國的選舉團制度。
在美國,直接投票選舉總統的不是選民,而是選舉人。全美一共有538張選舉人票,候選人如果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也就是270張選舉人票,就能當選為美國總統。這個選舉方式是和200多年前美國開國先父的構思分不開的。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
耶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說,開國先父擔心,除少數上層人士外,普通人一般不了解總統候選人是誰。因此,他們試圖建立一個選舉體制,讓博學多識的人代表普通人選舉總統。
“憲法制定者對選民自己選舉總統不是很信任。他們擔心,如果沒有中間組織從中調和,選民們可能會選出不恰當的總統人選,因此他們建立了一個體制,讓選舉團成員作為選民和總統之間的中間人,先由選民選出選舉團成員,然後再由這些成員選出總統。”
另外一方面,美國建國初期,交通很不發達,全國性政治組織尚未形成。開國先父還擔心,由選民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會產生太多候選人,從而使選票分散,而通過選舉團制度,要求總統候選人必須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可以選出全國認同的總統人選。再者,規定每州一個選舉團,可以使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分表達。
在確定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總統之後,開國先父又面臨如何產生選舉人的問題。他們決定把這個決定權交給州議會。因此,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各州按照本州議會所指定的方式選派若干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相等。
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納特•佩爾西利
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納特•佩爾西利(Nate Persily)解釋說:“各州選舉人的數目按照該州在國會參眾兩院代表的人數而定。每州在參議院有兩名參議員,因此它就得到兩個名額的選舉人,每州根據人口多少在眾議院還有一定數目的眾議員,因此又得到相應名額的選舉人。”
例如,紐約州有29名眾議員,2名參議員,因此它一共有31名選舉人票,誰贏得紐約州普選,誰就得到紐約州31名選舉人票,無論選舉結果多麼接近,贏得普選的候選人就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一般來說,由各政黨在州黨大會上提名選舉人,或者在各州黨中央會議上投票提名選舉人。通常情況下,那些對本黨衷心耿耿和貢獻突出的人會被選為選舉人,他們有可能是州政府官員,也有可能是政黨領導人,還有可能是和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有政治關係的人。
不過,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參議員、眾議員以及在合眾國擔任有責任或有俸給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憲法第14條修正案還規定,參加過叛亂或其他犯罪活動的人將被免除選舉人的資格。
在投票選舉中,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規定,選舉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他們必須在兩張選票上分別寫明被選為總統和副總統的人的姓名,並且把所有被選為總統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的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個人所得票數,並在名單上簽名作證,然後封印送到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要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他所得票數若超過所選派的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總統。 副總統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他所得票數若超過所選派的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副總統。因此,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為美國總統的關鍵因素。不過,這並不是說普選
票,也就是選民個人的投票就不重要 。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說:“個人投票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決定此人所在州最後是投共和黨的票,還是投民主黨的票。例如,某位共和黨候選人如果贏得加州的普選,就得到加州所有選舉人票,同樣,如果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獲得加州普選,這個人就獲得了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1824年,約翰•亞當斯得到的普選票少於政治對手安德魯•傑克遜。由於傑克遜沒有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國會眾議員投票決定亞當斯為總統。美國憲法規定,若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總統,國會眾議院要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投票選舉總統。若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副總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