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少女被毁容案今天宣判 获赔172万元

【新唐人2015年05月15日讯】备受关注的毁容少女案,今天(15日)上午,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受害人周岩由于需要接受治疗未到场,由其父母到场,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现身。法院宣判,陶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共计17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网报导,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岩与陶某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陶某有了报复心理,导致案发。案发后,除陶某已经支付周岩的相关费用外,法院判决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岩其余赔偿金额,如在北京治疗、心理治疗、斑痕治疗等费用。

法院认为,陶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共计17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某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某的姨娘李某听见她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因被告人陶某作案时未满18岁,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处理;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治疗期间陶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2年1个月。

责任编辑:唐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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