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内蒙古赤峰六旬老人韩国霞7年为冤死的儿子寻求公道的心酸历程

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哈什吐村一组村民韩国霞老人最近通过网路平台给我们写信并向我们投诉,称:因为家庭琐事其大儿子陈刚在与妻子王艳荣发生口角及撕打过程中被王艳荣等人用尖刀当场捅成重伤致死。案发后,杀人凶手仅仅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此判决结果受害人父母均表示不服。认为王艳荣的行为应当是属于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法院在量刑和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且办案人员有包庇凶手的嫌疑,多年来,他们夫妻二人一直来回奔波在上访与申诉的维权路上,在先后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上诉、申诉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老人希望能够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们呼吁一下,以督促有关部门重视这个案件,并重新开庭调查审理此案,严惩杀人凶手,为死去的受害人讨回公道。

就韩国霞老人所反映与投诉的事实,中国民间著名维权人士、亚洲记协记者宋扬于2015年3月31日专程飞赴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进行实地调查与走访,据了解:2008年1月3日下午15时左右,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哈日嘎查牧民陈刚从西乌旗坐班车回到家中,进屋后因琐事与其妻子王艳荣发生口角并撕打(具体原因不明),在撕打过程中王艳荣顺手拿起放在火墙旁死羊羔子身上的尖刀向陈刚右腿捅了过去,致陈刚当即倒地,见陈刚受伤倒地之后,王艳荣便叫来亲属将陈刚扶起放在炕上,随即,她联系了车辆将陈刚送往林西县医院统布镇卫生所进行抢救,大夫看后说他们这里救不了,建议赶快送往林西县医院医治(达青牧场距离林西县城近)。因为伤口失血过多,陈刚在送往林西县医院途中死亡。在从林西返回浩勒图高勒镇的途中,王艳荣向西乌镇公安局打电话报案并主动投案自首。

经过西乌旗公安局侦查以后于2008年2月18日以西公刑诉字(2008)2号起诉意见书将王艳荣伤害案移送西乌旗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西乌检察院又于2008年3月17日将此案件移交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审查起诉,锡林郭勒盟分院在受理该案件以后,就王艳荣因家庭琐事将陈刚捅伤致死一案,于2008年4月18日以内检锡分刑诉【2008】第11号起诉书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王艳荣的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艳荣因家庭琐事将陈刚捅伤致死,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于2008年8月1日以被告人王艳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见(2008)锡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对此判决结果,受害人陈刚的父母不予认同,以“原判决对被告人王艳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08年9月2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提起【请求锡林郭勒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王艳荣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提起抗诉】。锡林郭勒盟分院以内检锡分提抗(2010)1号提请抗诉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内检发诉二字【2010】342号《关于王艳荣故意伤害案不予抗诉的批复》批复如下:经研究认为,原审被告人王艳荣的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而且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属量刑适当。故此案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1月11日,锡盟郭勒盟分院以内检锡分控申函字(2011)1号答复函的形式告诉陈万青、韩国霞二人。此案件检察院不予抗诉。

2011年在中央第三巡视组、中央政法委介入下,该申诉案件被再一次逐级交办到内蒙古锡盟中院,2011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锡刑监字第1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承认原判在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锡刑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的形式依然作出维持原错误判决的裁定。

拿到裁定书的第三天,即2011年11月10日,韩国霞老人便依法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个月以后,当老人去内蒙古高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如何时,竟然得到如此荒唐的答复:中院没有送卷宗。而中院的答复则更为可笑:高院没有调阅卷宗,我们怎么送卷宗呀!原来是两级法院在相互推托。在老人的一再追问下,内蒙古高院才告知老人说,案件已经没有任何上诉权了。

被逼无奈,老人又踏上了去北京上访的路途。2011年12月21日,韩国霞老人在去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登记完了回住处的途中,被北京市公安局的人员检查到包里有上访材料,随即便被拉倒久敬庄。林西县公安局和新林镇政府将韩国霞老人带回林西以后,不由分说,强行将韩国霞老人拘留7天。老伴陈万青听说韩国霞被拘了,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而离开人世。

儿子冤死在九泉之下,老伴又被连惊带吓的离开了人世,一位整天漂泊在上访路上的60多岁老人,为的就是要讨一个公正与公道!!怎么就如此之难!!!没有办法的韩国霞老人通过拉横幅的方式直接找到了内蒙古高级检察院邢宝玉检察长,邢检察长要求锡盟检察院予以解决,锡盟检察院的答复是:我院已经提出抗诉,内蒙古高检不予抗诉,我院没权。期间,韩国霞老人又去内蒙古高检多次,但是没有任何结果。

2013年8月份,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韩国霞老人见到了孙院长,答复:是法院错了,你要求的诉讼请求依法解决不了,法律上不允许再抓杀人凶手王艳荣,给你30万元钱,你要就要,不要你就再继续告几年。

2013年8月22日,韩国霞老人被逼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写下了:对王艳荣故意伤害致陈刚死亡一案,息诉罢访后,从此保证不再上访,不再追究王艳荣的刑事责任的息诉罢访保证书,并接受了这30万元钱的司法救助金。

2014年4月20日上午在韩国霞老人的引领下,记者随同老人首先去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当初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的采访,被院方拒绝。

下午记者又陪同老人一起直奔内蒙古赤峰林西县了解她无故被拘情况,在新林镇派出所我们见到了参与决定拘留老人的民警薛继峰,他对记者说:“拘留韩国霞不是我所能够决定的事情,我只是一个民警,是上面要我这么做的。”具体情况要我们去林西县公安局找法制科的张太国了解,并且称,公安局当时有拘留韩国霞的备案材料。在林西县公安局,我们提出要求采访一下张太国。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们说,张太国在开会今天没有时间。

一位六旬的老人,为了给被害死的儿子寻回一个法律上面的公道,为何如此之难!!我们在关注此事件的同时,也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就此做出一个正面的回答。

韩国霞老人的联系电话:15148516782亚洲记协记者宋扬发自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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