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十六)

【新唐人2013年10月27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四章 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產生的根源

本章將集中討論當代中國各種利益集團開展的尋租活動的途徑,及其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產生的影響。

毫無疑問,這23年改革當中,擁有龐大國有經濟部門的政府及各種由政府掌握的資源,一再成為各利益群體尋租的獵物;而政府部門中的不法分子則將企業以及其權力所轄范圍視之為其「索貢」的對象。在對歷時23年的經濟改革作出評價時,最讓國民在道德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社會變化之一就是腐敗行為的泛濫。在前十多年,還有人認為腐敗只是廣東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特產」,因為在這一地區,幾百萬元乃至數千萬元的貪污受賄案件層出不窮,「中國第一貪」的「桂冠」在幾年之間己數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奪得;未幾又落到深圳某公司廣州分公司經理曾利華頭上;不到半年又冒出了一個貪污1,300萬元的巨貪--深圳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王建業;這一紀錄旋即又被深圳市建設銀行職工梁健雲以2,000萬之巨加以刷新。但是無錫鄧斌、北京王寶森與陳錫同一案,以及貴州閻健宏案又使中國人認識到:一向被視為首善之地的京都和以貧窮著稱的貴州,貪污腐敗之風也未遑多讓。

 

表4~1 歷年中國檢察機關查辦的貪污腐敗案件一覽表
年份 案件數目(件) 縣處級以上官員人數
1988年 16,200
1989年 58,926 742
1990年 51,373 1,188
1991年 46,219 924
1992年 41,600 915
1993年 56,491 1,037
1994年 60,312 1,827
1995年 63,953 2,262
1996年 61,099 2,699
1999年 38,382 2,200
2000年 45,113 2,680
2001年 54,367 2,670
2003年 39,562 2,728
2004年 43,757 2,960

說明:上述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但這些工作報告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各年的統計口徑不一,二是統計方法不一。如1988~1991年這四年當中是分年單列,但1993年報告中卻是將1988年至1992年底這5年數據一起開列,本表中是用5年總數214,318件減去前4年累計數172,718,為41,600件。1998年的工作報告中是將1993年~1997年5年的數據一起開列,且統計口徑與以前不一樣,1999年工作報告無同一統計口徑的數據,故1997年與1998年兩年數據為空白。

可以說,從90年代開始,貪污腐敗呈如下發展趨勢:卷進經濟犯罪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斷增長,其中的高級官員越來越多,因貪污受賄被審判的有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遼寧省副省長兼瀋陽市長慕綏新,原雲南省長李嘉廷,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等;貪污腐敗的面越來越廣,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問題嚴重;貪污腐敗數額越來越大,攜巨款潛逃情況突出;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和跨地區、跨國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這種大面積的腐敗行為己使改革的聲譽大大受損,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危及中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一、尋租活動的社會根源

上述這種腐敗行為,中國學術界原來稱之為「權力經濟」,或曰「權錢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語則統稱為「經濟犯罪」。在國際經濟學界,自Anne O•Krueger 在1974年將「尋租」理論(註1)引入經濟學研究以來,有關由於政府行為而產生的腐敗現象,統統被納入這一範疇加以討論。90年代中期以來,有關尋租的討論在中國經濟學界己成為一個最富剌激性和最具挑戰性的研究領域。只是這種較分散的討論和中國目前的大面積腐敗比較起來,就顯得力度和深度都遠遠不夠。按照通常的說法,尋租行為就是尋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尋租主要是通過政府影響收入和財富分配,竭力改變法律規定的權利來實現某個人或某個集團的利益。在中國,尋租的對象主要是政府官員和國有資產,尋租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佔有「租金」(即「超經濟暴利」)的特權,所以尋租活動往往伴隨著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這種尋租活動只耗費資源而不創造社會財富,或者說它只是一種為單個企業創造利潤而不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經濟活動。尋租活動的泛濫,為任何進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這裡有必要區分一下中國當前尋租活動的性質,即這種尋租行為是屬於「事前尋租」還是「事後尋租」。「事前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付出努力和資源來影響各種政策的出台;「事後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利用各種政策空隙尋找租金。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說,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策出台這種事前的尋租活動在1998年以前還不是主要尋租形式,那時更多地是利用各種政策縫隙來尋找租金。而自從1999年開始,經濟精英們已經通過各種事前的尋租活動來影響政府政策。由於中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壟斷範圍相當寬泛,所以尋租活動的伸展天地相當廣闊,已經出現了少數利益集團「俘獲國家」(Capture State)的現象。

中國的經濟改革,從體制上來說就是變計劃經濟體製為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只能說中國尚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階段,因為市場經濟所具備的基本要素--由市場配置資源,目前在中國還不完全具備。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資源的配置中,遠不止是充當「守夜人」的角色。 在對目前這種財富分配格局起決定作用的幾次大的資源配置當中,如價格雙軌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後來的房地產熱(即「圈地熱」)中,都是由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代行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的職能,配置資源,從而造成政治系統和經濟系統的功能嚴重紊亂,政府官員得以利用手中權力,在這幾次改革中進行著肆無忌憚、大規模的權錢交易。

從近二十多年中國各地不斷公布的案例來看,當前的尋租活動主要集中在幾個「點」上:權力的集中點;體制轉換的交匯點;監督系統的乏力點;法律政策的滯後點;人、財、物需求的關節點。這種以權力型經濟犯罪為主的尋租活動的肆虐,使中國社會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並引起社會結構和國民價值觀念的惡性畸變。

二、關係網──尋租活動的神經網路

9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積累了大量財富的富豪。但仔細推究起來,就會發現一個特點:這些富豪當中的相當部份,都是通過非市場手段致富。且不去講那些有資格直接參予資源分配的掌權者,侵吞國有資產致富的企業「內部人」,以及那些在價格雙軌制下、股份制改造活動中和房地產熱中富起來的那一批人,僅僅以那些從表面上看來和權力似乎毫無關係、在改革中獲得異乎尋常發展的民營企業為例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場手段在現階段的重要性。從表面上來看,這些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似乎都是通過市場行為獲得發展,但只要仔細深究內幕,就會在其中發現尋租活動的種種痕迹。這些鄉鎮企業從無到有的壯大,固然有賴於鄉鎮企業家們的眼光和勤奮,但更有賴於大量資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技術等資源,又是怎樣聚集到這些民營企業中去的呢?答案是明顯的:既不是通過計劃調撥,因為這些民營企業處在計劃體制之外;也不是通過市場,因為在目前這種尚缺乏法律規範保障的市場上,這些民營企業如果真是通過市場獲得原材料、技術、設備和資金,恐怕遑論發展,維持下去都屬不易。事實是:存在著一個既不同於計劃體制,又不同於規範化市場的資源配置系統,在承擔著現階段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在中國尋租活動的展開,主要是通過一種非正式的社會關係網路進行的。這種非正式的社會關係包括:同鄉、血親、姻親、朋友和同學等關係。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如果說在80年代,這關係網尚有一點人情味在裏面的話,那麼到了90年代,這種人情味就幾乎沒有了。一方面,即便是上述關係,也還需用金錢努力編織,否則很快就會被從關係網中拋出來;另一方面,只要有金錢開路,即便不是上述關係,也能將其編進關係網中。因此所謂「關係網」,在目前的中國,其實就是進行權錢交易的社會網路。許多國有資產事實上就是通過「內部人」和關係網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這一點在前面幾章已經談過。這種用金錢編織的「關係網」參予作用的領域極為廣泛,包括建廠、聯營、轉產、獲得業務項目、購買原材料、產品銷售、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非正式社會關係資源由於能夠牽動諸多資源的流動,影響其流向,因而它早己不僅僅只是一種有經濟意義的資源,而是一種具有資源配置功能的資源。可以說當代中國的企業經理們,無論是身在國營企業,還是身在鄉鎮企業,沒有一個人不明白非正式社會關係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至於為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結合」的必要性。一項有關私營企業主社會關係的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主交往的社會關係當中,幹部佔有相當高的比例,有28.2%任科級以上幹部。從2002年開始因各種經濟犯罪罪名被投入監獄(包括外逃在內)的中國富豪仰融、楊斌、周正毅等人,周圍都有一個相當龐大的政界關係網即是明證。另一項調查表明,私營企業主極其重視各級政府給他們的政治安排。在被調查的私營企業主當中,有14.2%擔任了人大代表,33.9%成為各級政協組織的成員,47.1%的私營企業主在工商聯中擔任職務。廣東省的一份調查則表明,廣東省有55.3%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被推薦為政協委員,有12.7%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能在各級政府中任職。(註2)江澤民從1999年提出的所謂「三個代表」,以及2001年「七一講話」中的「讓私人企業家入黨」,只不過是將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流制度化、合法化,為中國的黑金政治建造制度化管道而已。「公共關係」這個詞在中國近年來頻頻使用,其社會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內涵和它在發源地西方社會的內涵己大大不同,成了請吃請喝、送禮行賄、美色「攻關」等諸種拓展非正式社會關係活動的代用語。從單個企業來說,運用非正式關係獲得資源,交易成本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儕中脫穎而出。但是從全社會來說,利用這種非正式社會關係分配資源的結果是使社會付出了無法用統計數字計量的巨大財富──社會道德和官員的政治責任。

如果僅僅將「關係網」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資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對中國現在的國情一種很不到家的認識。這些年來,中國總是在腐敗積累到一定程度,民眾憤怒也積蓄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來上那麼一場「反腐敗運動」。在這些運動中也總有那麼一些人落入法網,被傳媒大曝特曝其腐敗事實,以作為反腐敗的實際鬥爭成果。但時隔不久,腐敗之風又捲土重來,或者就在反腐敗之時,也還有人頂風作案。究其原因,其實倒也不是「殺雞猴不怕」,這些人有前赴後繼、不怕殺頭的勇氣,而是在龐大的關係網保護下,不少腐敗分子根本就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1995年1月《中國青年報•經濟藍訊》有一篇題為《基層央行執法乏力病因透視》的報導,就很好地說明了在關係網作用的籠罩下,人情滲透行政執法過程中,社會懲罰變得軟弱無力的社會現實。這篇報導說,對基層專業銀行進行稽查監督是各基層央行的基本職能之一,但許多基層央行在履行這些職能時,往往軟弱無力,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央行與專業之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裙帶關係,結成了撕不開、 扯不破的人際關係網」,在央行和專業銀行之間,利用職權互相代為安排子女、親屬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這樣一個龐大的關係網籠罩下,一查出問題,「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是否處理、處理輕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撓頭的問題」。至於各地關於一些地方惡霸依賴關係網保護逃脫法律懲罰的事情,更是時常見諸報端。而這些己曝光的還僅僅只是貪官污吏中的一部份。有資料表明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份的幹部只有42.7人被立案偵查,最後被判刑的只有6.6人。也就是說,中國目前的貪污受懲率極低,只有6.6%,腐敗的收益遠遠大於風險,無怪乎中國官員在貪污腐敗道路上前赴後繼。在90年代後半期,主要類型的貪污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12,570億之間,佔全國GDP總量的13.2%-16.8%。(註3)

中國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一法規言之鑿鑿地花了第12章整整一章的篇幅規定了「迴避」,如第61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檢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62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61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第63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等等。其實深諳中國國情者都知道這一條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虛設,最能表明中國這種「人治的法制」之特點的是安徽「史青峰事件」。(註4)

安徽省阜陽地區渦陽縣史青峰,其關係網相當龐大,「三親家」都是縣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史氏家族在當地任職科級以上幹部的就有40多人,縣級以上幹部有近10人。正因為史青峰擁有如此豐厚的「人際關係資源」,才能在該縣為所欲為。史青峰原來是該縣審計局的幹部,一次發怒砸了其頂頭上司審計局長的辦公桌,搶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癱瘓,轉而當上了縣法院的審判員。此後的某一天,史青峰夥同另一個幹部強姦了一個21歲的未婚女子。案發後受害者親屬一直告了5個多月的狀卻毫無結果。直到上級領導下定決心,重新調整了渦陽縣委、縣公安局的領導班子,史青峰才在潛逃三年後被捕歸案。在史潛逃的過程中,他在縣公安局當幹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給他送過錢,告訴他朝哪個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也與其有過聯繫。這些人都是國家幹部,但他們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62條,而且違反了《刑法》第162條。但此案暴露的事實更讓人關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級以上幹部和10名縣級幹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職方面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當地人事局和組織部門在考察他們時,為什麼對他們那並不隱瞞人的親屬關係視而不見?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實只是無數此類事例中的一個,在全國來說,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個別,而是帶普遍性的問題,如周北方在首鋼其父親轄下工作,首鋼黨委副書記想將其調走都難遂願就是一例。這類將法律條文視同無物的事情表明,以中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即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絕對不是「法制的法治」。

正因為關係網在中國的作用是如此強大,一個人如果成年以後,沒有編織好一些「關係網」,其親族及社會上對這個人就會表示輕視,這個人在有困難的時候也很難得到別人的幫助。

三、歷史上的「貪瀆文化」與今日尋租活動的文化淵源

上述情況的形成和中國的傳統文化有一定關係,輕視公德重視私人關係是中國傳統人際關係的一個特點,「禮尚往來」這一誡律使人際關係中的利益交換具有一種道德含義;「千里做官為求財」則說明中國人心靈深處對在政府任職的一種世俗看法(「經世濟民」只是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而不是中國人,尤其不是普通民眾的普遍理想);「法不責眾」一方面使人們在犯罪之時有了從眾的心理基礎,另一方面使社會懲罰失去效力。正因為如此,從文革後期以來「關係網」的形成,腐敗行為的大量滋生,在中國從未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糟糕的是社會現在已出現了不以腐敗為恥,反以腐敗為榮的風氣。在沿海一些城市的人才招聘廣告里,公開出現這樣的詞句:與政府部門有良好關係者優先錄用。這一廣告後面所隱藏的東西耐人尋味:無論是國營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甚至深諳中國國情的部份港台商人,都必須賄賂各有關政府部門官員以及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人員,否則經濟活動會遇到重重障礙。試圖保持正常商業規範的公司,往往會發現自己是在和採用大量行賄手段的其它公司展開不平等競爭。這種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將公共權力視為「資本」,並千方百計以其謀取超經濟暴利的腐敗行為,使不少社會公眾產生了「在經濟發展時期,腐敗不可避免」的思想,其結果是助長了人們的玩世不恭,弱化了人們對行賄受賄行為的抵制。最耐人尋味的是,90年代以來,美國一些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也開始有意識的選聘一些中國的高幹子弟,以便在中國通過「關係」獲得一些特權與利益。這一事實恰好推翻了一個非常流行的假設:國際社會普遍期望中國加入WTO以後,歐美大公司會迫使中國遵守國際規則,減少腐敗行為。而事實證明:不是歐美公司改變了中國官商結合的遊戲規則,而是他們順應了中國腐敗的社會制度環境。在這一點上,他們正在步80年代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香港、台灣商人之後塵,有些公司的學習進度相當神速。

中國的腐敗現象之嚴重,已為世界所注目。1995年,德國的哥汀根大學(Goetingen University)在一項評估報告中列舉了全世界41個國家的清廉度,中國大陸被排名于第40位,最末一位則是印尼,也就是說中國的貪污腐敗程度位列第二。《經濟學人》1995年5月27日報導,香港「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在亞洲地區11個國家和地區的貪瀆情況的評比中,中國大陸被排在首位。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布的「2001年各國腐敗度指數」(The 2001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國的腐敗指數位列第二。華人圈的香港、台灣的腐敗指數也都名列前茅。這就促使研究者必須考慮中國傳統貪瀆文化對今日政治的影響:為什麼中國曆朝歷代都經歷這樣一種重複,即每一朝代建國之初,都有那麼一段勵精圖治、廉潔節儉的清廉時期,而經過幾十年以後,就無一例外地陷入了貪污腐化的泥淖之中?為什麼凡是和中國文化有關的區域,貪污腐化就成為難以根治的社會公害?細細分析中國當前關係網的形成與其在資源分配中的作用,就能粗略把握到上述一些文化脈絡,因為人畢竟只是歷史文化的沉澱。

翻開一部《二十四史》,就會發現貪污之事例幾乎每朝每代都有,尤其是王朝末期尤甚。以與我們時距最近的清王朝為例,這一時期的貪污就非常有名,俗稱「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些情形在清代譴責小說如《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描寫得淋漓盡致。當然這還只是國人的看法,如果將這一時期英國人寫回國去的信件相對照,就更清楚我們的貪瀆文化是怎麼一回事了。一些英國商人在他們的信件中說,他們踏上中國的土地之後,最頭痛的是貪瀆情形十分嚴重,無官不貪,不行賄就幾乎辦不成任何事情。官員們索賄手段有明有暗,明的公然索取酬金,間接的賄賂則需要雙方的默契與技巧。他們必須先學習解讀這種既特殊又微妙的貪瀆文化,才能在中國打開局面。寫信的英國商人還提到他的「訣竅」,就是先買通卸職的政府官員,再通過這些卸職的官員打點在任的官員,等等。這信件所言可算是外國人對晚清貪瀆文化的一種直接的經驗性體驗。至於以後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貪瀆文化,更是人所皆知。

如今中國這「關係網」,可推溯至「文革」後期落實政策時期,那時大家要落實政策,不少人就藉助于「關係網」之威力。更兼當時經濟瀕臨崩潰邊緣,物資缺乏,表面上是按計劃分配,而實際上「灰色分配」即關係網的功能在經濟生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走後門」這個詞就是那時候的產物。所以如果將現在的「內部人控制」及種種「尋租」活動看作是改革開放的產物這種看法是片面的,至少持此論者沒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現在的腐敗現象只是中國古老的貪瀆文化的一種延續,只是轉型期既有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巨大遺產,又有非常多的制度漏洞,才給一些人將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手中提供了千載難逢的良機。

也正因為歷史上有貪瀆文化的傳統,因此大規模的腐敗行為在中國肆虐,才根本沒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而中國的實際情況還遠比沒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為糟糕,不少人在腐敗行為如洪水泛濫之時,不僅沒有看到這後面隱藏的巨大危機,反而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腐敗有助於消解體制內不利於改革的阻力,從而降低改革成本。最有代表性的是在中國一直很流行的一種看法:在改革中,經濟發展和社會平等、公正有衝突,二者是「魚和熊掌」(註5)的關係,要想達到經濟發展,必須犧牲社會公正。並引經據典地用美國、日本等國的例子來說明,在任何國家的經濟發展初期,都有過一段非常腐敗的時期,以此來證明中國現階段的腐敗現象無可避免,是改革必須付出的社會代價,甚至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先決條件。這些觀點經過一些從西方留學歸來的經濟學者們引經據典地反覆論證,廣泛宣傳,幾乎成為社會共識,並被當作是西方經濟學的「經典命題」。不幸的是,大量事實非常確切地證明了腐敗只耗費資源而不創造社會財富,並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由於腐敗行為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導致了分配的不平等和收入的集中化,最後阻礙了經濟改革的有效進行,並強烈地影響了民眾參予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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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尋租(Rent-seeking):這一經濟理論是 20世紀中葉以來西方經濟學最具挑戰性的領域之一,其創始人有戈登. 塔洛克(Gordon Tullock),安妮•O•克魯格( Anne O. Krueger)等。有關「尋租」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政府創立或保護的一些壟斷行業中商人的尋利行為。尋利的商人往往會利用資源(金錢或相當於金錢的各種物質利益)賄買政府官員影響政治過程獲得特權,這一尋租的過程往往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的收益。「事前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付出努力和資源來影響各種政策的出台;「事後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利用各種政策空隙尋找租金。

註2:《當代中國研究》[美]1998年第4期,李寶梁:「從社會網的角度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觀念和行為」。

註3:《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胡鞍鋼:腐敗損失有多大?每年10,000億」。

註4:《報刊文摘》1996年11月18日。

註5:中國典故,《孟子•告子上》有「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之語,後世以「熊、魚」比喻難得兼有的事物,二者只能選擇一樣。清代趙翼《甌北詩鈔•絕句二論詩》:「熊魚自笑貪心甚,既要工詩又怕窮」。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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