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陈姓夫妻家中遭窃,不满保全公司称遭窃时段的监视录影画面遗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保全公司赔偿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住在桃园县中坜市某社区的陈姓夫妻于民国99年11月间发现家中遭窃后,向保全公司派驻社区的管理主任请求调阅遭窃的电梯影像纪录档,管理主任称影片已无故遗失。
陈姓夫妻主张,电梯影像监视系统在案发期间无故障或报请维修等纪录,且案发前后的影像纪录都可正常运作并留存纪录,怀疑影片遭人为删除,因此向保全公司请求赔偿。
保全公司主张,监视录影的电脑设备精密,但有可能突然故障、当机而没摄录影像,陈姓夫妻未能证明遭人为蓄意破坏或将影像删除,难认为与当日值班的管理、保全人员有关联。
法院一审驳回陈姓夫妻请求,陈姓夫妻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保全公司无法证明影像遗失是因人为无法查知的机器故障,且窃贼如想进入陈姓夫妻房屋行窃,一定会先经过保全人员驻守处,保全人员未监看电梯监视器影像,也未做好防盗工作,判保全公司赔偿陈姓夫妻12万5000多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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