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九)

【新唐人2013年10月5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二章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圈地运动”

80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承包责任制,以及“股份制改造”运动,使许多人成功地参与了社会财富再分配。在稍后一点的“圈地运动”中,中国的权力阶层与一些利益集团相结合,将寻租活动延伸到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去,由此将瓜分国有土地资源及其收益推向了高潮。

一、“圈地运动”在中国的展开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土地使用模式:土地资源集中控制在政府手中,任何用地都得经过行政划拨。直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才突破了实行20多年之久的行政划拨方式,规定了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并行,提出了建立土地市场的初步构想。1986年《土地管理法》还确立了“分级限额审批制”,如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但是,这些法规条文流于形式。在此后展开的“圈地运动”中,非市场手段始终是分配土地资源的主要手段。

从1987年开始,到1992年达到高潮的 “开发区热”,其实质就是当代中国的各级权势者对土地资源及其收益的一次大瓜分。被圈占的既有城市土地,也有大量耕地。“圈地”的手段十分复杂,而其进程在各地亦有快有慢。大体上说,“圈地运动”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用非市场化手段--划拨;第二阶段是非市场化手段和市场手段,即行政划拨和土地有偿转让相结合,但以前者为主。但这当中的区别在于:大致以2000年左右为界,中国的“圈地”在城市演变为以拆迁为名掠夺城市居民的住房,在农村则堕落为以极低的补偿圈占农民的耕地。因为这是掠夺民众的生存资源,引发的反抗特别惨烈。

深圳特区在全国各省市中,最早认识到土地的价值,于1987年率先在全国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使用期限为50年。在深圳试验的基础上,1989年3月中国七届人大会议修改了宪法, 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条款后面,又补充了一句:“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5月以国务院5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对土地使用权的多项经济权利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可以获取有限度的占有权、利益权和处理权,使用者可以用出售、交换、赠与等形式转让使用权。从内容来看,这一法规是对土地使用权所做的改革,它的出台,为以后各地的土地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世界范围内不乏利用土地资源有偿转让获得大量资金,从而使本国经济起飞的成功例子。深圳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尝试,以及中央政府用法律形式对这一制度改革的肯定,应该是对经济发展方略的正确选择。但由于这一制度留下的操作缝隙太多,这一围绕土地使用权所做的改革,又被腐败的官员队伍加以充份利用,从而使得这一改革再一次成为规模盛大的“免费午餐”。

“圈地运动”首先于广东兴起,港资以深圳为基点,不断涌向珠海、汕头、广州以及整个珠江三角洲,各市、县纷纷建立“开发区”,仿效深圳搞土地有偿转让,以此吸引外资。1992年香港资本市场总量的十分之一均投向大陆房地产业。(注1)一时间,“开发区热”遍及全国,巨额台资投向厦门、福州;大连、天津、青岛则开始吸纳日本和南韩的资金;上海浦东提供更多的优惠,允许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当年,各地政府都将“引进外资”列为主要政绩。但仔细考察就会发现,从1991开始,直至1993年初蔓延全国的所谓“外商投资热”,其真相就是外商对商品住宅楼宇、别墅、写字楼和通用厂房的投资迅速扩张。据估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放房地产市场所吸纳的外资,占了“引进外资”总额的90%左右。(注2)

据中国国家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3月宣布清理时,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中国当时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而且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统计在内的村级、乡镇级开发区,“圈地热”于此可见一斑。

最值得深思的是当时社会各方面一点也没注意到这种“圈地热”后面潜藏的巨大危机,就在国务院宣布清理房地产开发区后的一个月,即1994年4月21日,新华社北京分社的一则通传还将房地产业称之为“市场经济新宠儿”,并罗列了一大串数据说明房地产业发展之迅速。那些数据倒是可以用来说明当时房地产的虚热到了何种程度:1992年全国的房地产共完成开发投资732亿元,比1991年猛增117%;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12,400余家,各类房地产经营、管理、修缮公司4,700余家,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4,000多家,从业人员250万人。1992年商品房峻工18,96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57.75%;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额达到529亿元,增长87%;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7.05亿美元,增长226%;沿海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明显快于内地,海南、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7省市1992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就占全国的60%以上。

在这种“大跃进”式的“发展速度”面前,中国似乎又一次热昏了头。

二、权力渗透“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带来的社会经济后果令中国政府为之扼腕。面对土地供给总量严重失控、土地供给方式失调的局面,非既得利益者的各界人士对“圈地热”啧有烦言。

所谓“供给总量失控”,还不仅仅是指上述土地供给的绝对总量,更主要是指各地在缺乏与项目、资金衔接能力的情况下盲目划地,造成开发区的面积与开发能力很不相称的局面。许多地方在项目都没有的情况下,就盲目批出大量土地,而这些土地根本就没有能力开发,晾在那里晒太阳。以湖南省为例,到1993年下半年,已建立各类开发区300多个,总面积达2,485平方公里。但绝大多数土地开发资金都无着落,无力进行“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煤气、通电话、通车……,平整土地)等基础性建设,所以只见开发区挂牌、圈地,却不见有谁正式“开发”。直到1995年11月,湖南长沙一地因以上原因导致“晒太阳”的土地还有数百万平方米,有的已“晒太阳”长达七、八年之久。(注3)

据国家农业部的官员介绍,这些开发区的土地,80%以上是耕地。1992年中国净减少耕地超过1,000万亩,形成1949年以后中国耕地减少量的第三个高峰。1986年~1995年10年间,非农建设占地总共3,000万亩。这些被征集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投入开发。到1992年以后,情况更为严重,一方面是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断被突破,大量土地征而不用,闲置在那里晒太阳;另一方面却是大批的农民无地可耕。仅以广东省为例,截至1996年全省查荒灭荒大检查为止,过去10年间该省城镇扩大规模,占用土地达133.5万亩,其中耕地占了一半。(注4)

对社会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土地供给方式的失调。所谓“失调”是指土地供给方式采用行政划拨,从而使权力进一步市场化,为不少人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如“炒地”炒得白热化的海南,在土地供给的”一级市场”(注5)上,权钱交易几乎是公开的。不少手握实权的人和房地产公司串通一气,以极其低廉的象征性价格大批圈占土地,然后转手获取暴利。当时海南人普遍有这样一种心理:只要圈到地,就肯定有钱赚。在“圈地热”高峰时期,仅在海口一地,就麇集了600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300多家建筑企业和200多家规划设计单位。这些企业只要自有资金能够抵付银行贷款,就大量圈占土地。有门路的国内外商人常越过基层办事单位,直接找省、市、县一级领导批地,市、县一级的土地规划部门形同虚设。许多人圈占土地转手倒卖发了财后就一走了之,“圈地热”并未引发“建设热”。海南从1993年以后逐年衰落,至今除了色情行业畸形“发展”之外,百业萧条。

广西北海市的“圈地运动”并不比海南逊色。该地虽在中国沿海的14个开放城市(注6)之列,但多年来却无法启动“开放”之门。该市政府效法广东、海南,抓住房地产,掀起了“开发热”,在1992年一年之内就建立近20个开发区,批出土地80多平方公里,批准成立房地产公司500多家。到1993年6月为止,该市的房地产企业已有1,100多家。能在”一级市场”上拿到土地的,自然都是和权力圈沾边的人。北海市市长帅立国曾对别人感叹自己的“苦衷”:“北海市的房地产虚热谁也不能否认,这种虚热的根由就是土地失控。但我有什么办法?上级领导的批条我能不签字吗?知道这种情况是错误的,但我也没有办法控制。这是中国特色,不是我这个市长能顶得住的。地就是这样几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地批出去了。”(注7)

天子脚下的北京城则又是另一番景象。1992年一年之内,该市经行政划拨的土地达24,000余亩,其中一次性划拨占地10亩以上的便达总数的80%。 仅1993年1月,一次性行政划拨10亩以上的土地就有8批。1992年土地划拨量是1991年的三倍多,而商品房投资总额却只比1991年增长42.2%,可见为数不少的人意在“圈地”,而不在建房。正因为北京的“通天大腕”多,行政划拨土地容易,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1992年2月4日,北京市举行首次土地招标,在为期4天的招标期内,竟无一位投标者光顾。道理很简单:能花少许钱打通关节(即买通官员)弄到行政划拨地,又有谁会去要那代价高昂的“招标”竞买地?

即便在较早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区如广东,截至1992年底,招标出让的土地也不超过土地供给总量的5%。 深圳特区在实行土地有偿出让的第6个年头--1992年,其招标出让的土地也仅仅只占土地供给总量的25.2%,大部分土地还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在建设部宣布清查后,深圳市人大,政协联合组团对宝安、龙岗两地进行清查,初步统计出该两区在“圈地热”中占用的农业用地(包括鱼塘、果园、菜地、稻田)共计7万多亩,其中有近5万亩属于违法用地,约有3,000多个项目。而与“圈地热”相伴而行的是深圳市的蔬菜零售价格比1992年同期上涨一倍多,各种鱼类的价格也翻了一番。(注8)

这种行政划拨方式,一方面妨碍了房地产市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导致种种腐败现象丛生,不平等的权力分配在“土地一级市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圈地热”已过去好几年的1996年,一份详细的资料记载着这样一些数字:1992年至1994年间,广东共发生各类违法批地、用地案件13,849宗,涉及面积15.2万亩,其中属政府违法的占80%左右。在1996年广东省的“查荒灭荒”大检查中,查明因非农建设征而未用的23.8万亩闲置土地中,70%是政府所为。(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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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外房地产导报》(1993年第6期,页26)。本章数据除注明之外,均据《中外房地产导报》1993年各期。

注2:《当代》月刊(香港),1993年9月号。

注3:《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11月21日。

注4:《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6月28日。

注5:土地一级市场与土地二级市场:中国改革时期一个特殊的经济概念。中国在改革以前,一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包括农村及城市)。1978 年改革以后,中国要建立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充当卖方
(实际是租方)的市场称之为“土地一级市场”,购买方可拥有 50 年土地使用权(1999 年以后改成70年)。
买方拿到土地使用权后(证明文件是政府给予的土地使用许可证,红线图),可以再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土
地使用权的买卖。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土地买卖称之为“土地二级市场”。

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理人,又是土地买卖的规则制定者,此外还是买卖土地过程的参与者与裁判者。国有土地管理产生大量腐败的根源即在于此。

注6:开放城市:中国改革时期一个特殊的政治地理概念。1978 年以前的毛时代,中国在外交上实行闭关自守,外国资本不能到中国进行投资。邓小平允许划出一部分城市,实行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允许外国商人到这些城市投资,这些城市叫做“开放城市”。中国共有14个这样的开放城市,比较著名的有:广东深圳、珠海;海
南海口;山东青岛;辽宁大连;上海;天津;北海,等等。

注7:《中外房地产导报》1994年第48期。

注8:《南方周末》1993年6月25日。

注9:《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7月2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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