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绩效奖金 最高2.4月

【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今天公布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改善方案;绩效奖金有盈余才发放,并以1.2个月为平均高限基准,最高2.4个月。

这项方案于核发101年度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时适用。

去年景气欠佳,部分国营事业亏损仍领高额年终奖金惹议;立法院今年1月通过决议,要求行政院订“公营事业机构及财团法人经营绩效奖金核算办法”,并在3个月内送立法院备查。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表示,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核算制度检讨,订出1.2个月为平均高限基准的原则。

她说,这次确立“绩效奖金有盈余始发放,并依员工贡献度发给”、“依事业型态设计差异化奖酬结构”、“研修差异化且细致化的系列规定”、“确立政策影响因素认列原则”、“核发101年度国营事业经营绩效奖金时即适用”等五大原则。

郑丽文表示,为激励工作绩效,将国营事业区分为“竞争型事业”及“非竞争型事业”两类,以1.2个月为平均高限基准,依事业类别设计具差异性的奖酬结构,且每年度还可视标竿企业、整体经济景气等因素弹性调整高限基准。

她指出,未达法定盈余者,以1.2个月按达成比率设定高限;超过法定盈余者,绩效奖金高限原则为(1.2+“X”)个月,“X”为0至1.2个月等3个级距,每个级距0.4个月。

郑丽文说,目前各事业主管机关大都以总盈余超过法定盈余的比率(即超额盈余比率)设定级距标准,X值与超额盈余成正比,以激励员工努力创造盈余。

有关政策影响因素,郑丽文表示,年度预算编制及宣布政策时要事先估计政策因素影响金额,并且由事业提报上级机关核准,至于政策对事业有利及不利因素都应提列,以达衡平。

她说,依据人事行政总处修订的“公营事业机构员工待遇授权订定基本原则”,绩效奖金需有盈余始得发放;各事业机构绩效奖金的分配,应视单位绩效及员工贡献差异程度,按合理比例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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