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旧案 教授为授权公务员

【新唐人2013年01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7日电)最高法院两年前一件假发票案判决,认定国立大学教授受托采购,属于刑法第10条第2项第2款“授权公务员”,依贪污判刑确定。

彰化地检署侦办大学教授不实核销经费案,起诉10多名教授,引发学术界争议,国科会、教育部与中研院6日发表声明,吁检方勿以贪污罪追诉,盼外界多了解学术研究的本质。

由于有多个地检署侦办类似案件,检察总长黄世铭去年间邀请台湾高检署及承办案件的地检署检察长、承办检察官,讨论接受国科会补助经费从事科学研究并兼办采购业务的公立学校教授,是否具有刑法上公务员身份的疑义。

多数地检署依据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见解,主张“肯定说”,黄世铭也支持检方所讨论的共识,认为涉案的公立学校教授具公务员身份。

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源于前嘉义大学食品科学系教授余哲仁于民国90年11月间,与绿益康公司签约,以超临界二氧化碳分馏技术做3项研究,绿益康公司提供研究经费新台币180万元。

依照判决书,余哲仁想购买每台17万元的酒精泵浦2台,却未依“采购新台币10万元以上设备须由校方公开采购”的规定采购,反而要求贩卖器材的业务经理以采购“零件”为名,将34万元的价款分载于4张发票,每张不超过10万元。余哲仁因此遭起诉。

余哲仁于法院审理时主张,他仅负责教学及研究工作,未兼办学校行政工作,不算公务员,绿益康公司给学校的经费也不是嘉义大学的“公款”。

依法院更三审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委托签订的合约签订后,绿益康公司提供嘉义大学180万元经费,已缴入学校的“校务基金”,属学校公款。

法院认为,余哲仁是研究计划的主持人,负责研究计划中相关所需器材的采购、报销等,其采购行为是因受嘉义大学依法委托,而从事与学校有关采购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务,属于修正后刑法第10条第2项第2款的“授权公务员”。

最高法院认定,余哲仁自行订购2台酒精泵浦,再以嘉义大学购买“零件”名义核销研究经费,有诈领经费的犯意,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褫夺公权4年,并追缴犯罪所得。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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