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劣菸劣酒 擬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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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提高產製、輸入劣菸、劣酒刑責與罰金,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罰金。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明訂產製或輸入劣菸或不符衛生標準的劣酒,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6000萬元為限。

草案規定,上述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產製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類所產製的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上述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訂,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劣菸、劣酒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2000萬元為限。

草案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配合提供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草案規定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1/4。

草案明確定義劣菸為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的最高含量的菸;劣酒指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類所產製的酒、不符衛生標準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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