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天津泳池電擊案的調查不可能「自認其罪」

【新唐人2011年8月4日訊】7月14日,天津市渤海職專渤海游泳池發生觸電事故,3死3傷。事發8天后,河北區安監局、體育局等部門才通報了事故情況。事故調查報告將這起事故定性為「自然災害」,後來又改為「突發事故」。教育局說,游泳池的用地雖然屬於渤海職專,但租出去了。體育局說,這個游泳池儘管存在了10年,但一直沒辦手續,所以體育局無法檢查和審核。街道辦說,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主管部門來管,他們不參與此事的處理。「意思就是,所有的責任都在(泳池承包者)馬建新一個人身上,沒有任何政府部門需要為此負責。」(據8月4日《法制日報》)

3死3傷,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天津這起事故屬於「較大事故」,應當逐級上報到省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開政務信息。但天津市(省級)安監部門一直沒有通報這起事故,而且區安監局也是在事發第8天才向媒體通報。這意味著,要麼區安監局沒有依法向市安監局報告,要麼市安監局沒有依法及時公開信息。

更重要的還是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責任的追究,而事故性質的認定至關重要。調查報告先說是「自然災害」,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後來又改為「突發事故」,這相當於什麼也沒說,因為事故通常都是突發的,前不久發生的客車燃燒事故和「7•23」動車追尾事故不都是「突發」的嗎?認定事故性質,關鍵是要確定有沒有人為的因素,也就是要在「意外事故」和「責任事故」之間作出選擇。

那麼,調查報告為什麼​​在「意外事故」和「責任事故」之外找出一個無關責任的說法呢?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想推卸責任——這從教育局、體育局、街道辦等單位爭相「撇清」中就能明顯的感覺到。

調查報告稱,渤海游泳池前邊有一個更衣室,更衣室上方有一根電線,這是由游泳池前邊通往小賣部的民用照明線,系游泳池的承包者馬建新給小賣部拉的。事發當時,固定泳池邊遮陽網的鐵絲和這根民用照明電線發生了接觸,由於當時風大,電線外皮被磨破,鐵絲和電線發生連電……電線與其他鐵絲離得很近,這顯然是重大的安全隱患。如果安監等部門能夠及時發現這一安全隱患並予以消除,那麼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這個「黑泳池」一直處於監管的盲區,這難道不是人為的責任嗎?

仔細想想,也不奇怪:這起事故如果定性為責任事故,那麼肩負監管責任的河北區安監等部門就負有失職之責,而事故的調查就是由河北區安監局等部門組織的——要認定為責任事故,豈不是要它們「自認其罪」嗎?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較大事故」應該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直轄市下轄的區雖然行政級別為地市級,但仍為縣級權限,規定由地級市行使的職權,應由直轄市本身行使,而不能由下轄的區來行使。加之河北區有關部門在這起事故中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這起事故應由天津市有關部門來調查處理。

文章來源: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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