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經租房討房團維權活動

【新唐人2011年5月13日訊】5月12日又是一個星期四,我們寧夏銀川市部分經租房繼承人,又來到房管局門前,依法維權,向他們討要我們合法的1959經租房—合法的私有財產。

我們的合法祖屋財產,代表著我們公民的生存權和人權!經租房產權變異於“十年浩劫”時期。經租房產權的糾葛因“十年浩劫”造成,我們認為,經租房業主的合法產權,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一、經租房權屬的現狀。

1、虛擬的“權屬”。政府憑國家權力,避開原合法所有人和應經法律程序,依與國家憲法相抵觸的政策、文件,單方面變更、轉移權利人,將被政府代理原合法所有人出租(經租)的房產變更、轉移為“國家所有”。它無任何法律確認,不受任何法律保護。 

2、實質的權屬。因政府代理合法房主出租(經租)房產,始終未與原合法所有人履行任何法律手續。雙方間合法房主與政府這一代理出租(中介方)者的關系,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確認的滅失。從法律角度上說,在實質上,房權始終是原合法所有人的。 
 
經租房的權屬長期存在一個不利社會秩序、安定的爭議。它源自上述兩種權屬現象的並存(即法律界所謂“一女二夫”現象),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斷和確認。我們希望此歷史遺留問題,能通過物權法的實施,作出一個法律的明斷。

二、物權法所保護物權,應涵蓋其依據的母法一貫主張的內容。

綜觀建國以來的各部憲法、法律,沒有任何一部: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可對政府已承認,並頒發合法權屬證書的物之權屬,非經法律程序變更、轉移的明文規定。相反,各部憲法(及後來的相關國家法律),均不斷地肯定和強化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精神。憲法第五條中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一切”和“追究”,明確了據此制定的子法的法律所適用的範圍。

三、“落實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始,全國已退還一批經租房,成績應予肯定。但尚存以下問題:
  
1、國家統一“落實政策”,進度和結果卻極不一致。一些省市已清退發還原房主房產。但相當多地方對房主予身份歧視。有港、澳、臺胞或華僑,外籍華人等身份或其他特殊背景者,基本全部落實,對普通房主卻不予清退。有一些省市,也已經退還普通經租房業主的經租房。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與民爭利,堅持執行“早就應該廢止,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文件”,繼續強占公民合法房產。
 
 2、“經租”政策“一國兩制”。同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改的就“歸國家所有”,漏改的和現今的,不論房主出租多少私房,國家不再經租。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總綱中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為此,我們認為,物權法的制定,應該消除對房主身份、地域等歧視,落實憲法、法律的精神。

四、經租房問題徹底、合法解決的重大、深遠意義。

徹底、合法地解決經租房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是一件功德無量的大好事。下,可安民心,不致讓民眾因此問題的存在,對我們黨和政府的誠信,對黨和政府的執政、行政方針有任何疑慮,可讓所有老百姓都不因此問題的存在余悸在心——擔心政府“過幾年又來一次”,而能真正安居樂業;上,可以體現我們黨和政府對老百姓真正的愛,可以促使黨和政府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盡快付諸現實,可以保證我們國家社會的和諧,國家的穩定,長治久安,凝聚起全國民眾的心,更緊密地團結在黨中央周圍,同心同德齊奮

銀川市經租房討房團合法業主

20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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