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論中共專制暴政下的酷刑(下)

【新唐人2009年10月8日訊】今天我接著論證中共專制暴政與酷刑第三個問題:酷刑的根源與預防根治。

第一個問題是,專制暴政是酷刑的主要根源,酷刑產生的土壤,應該說相當豐厚,有政治的原因,法律、經濟、文化、觀念、歷史傳統等方面的原因。

這裡我著重探討的是政治和法律的根源,本質上看,酷刑是罪惡的專制獨裁政治體制的必然產物,凡是專制獨裁的國度,均將人民視同奴隸而不當人看,因而國民沒有人權,而統治集團則普遍喪失人性。共產極權專制暴政通過長期洗腦,欺騙恐怖威脅,使得眾多國人變成道德墮落,自私自利,人性蕩然無存,往往將酷刑發揮到極致,在所有的極權專制獨裁國家普遍存在酷刑﹔反之在所有自由民主國家,則屬例外,特別是在正宗老牌的自由民主國家,酷刑幾乎絕跡。儘管仍然有不少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

專制暴政的特點在濫施、濫用酷刑迫害政治犯、思想犯、言論犯、信仰犯,比如伊拉克薩達姆專權期間據稱全國有五百萬政治犯,其中有一百萬人被處死﹔智利前總統的軍人專制政權同樣槍殺政治犯﹔朝鮮金正日流氓政權動輒對政治犯實行槍決﹔紅色高棉波爾布特的共產暴政則是將暴政酷刑發揮到了極致,在它當政的短短三年半內,屠殺虐殺了佔全國人口四分之一的將近二百多萬人,其中二十幾萬是華人﹔希特勒屠殺六百萬猶太人﹔而斯大林槍殺近2,000萬的政治異己。

中共專制暴政的政治恐怖令古今中外所有的專制暴政望塵莫及。比如西班牙最殘酷的宗教裁判所一共燒死了一萬人﹔法國革命雅格賓專政,上斷頭臺的一共有一萬七千多人﹔沙皇俄國統治下,十九世紀一百年處死的政治犯只有幾十人,僅是在1905年以後才屠殺了3230政治犯﹔中共極權暴政自1949年迄今,屠殺害死的國人,高達七、八千萬之眾,其中被屠殺比例最大的是政治思想犯和信仰犯。由此可見毛澤東及其中共極權暴政,穩坐世界殺人惡魔冠軍寶座。

雖然美國也存在酷刑,但如今絕不存在對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而僅僅是在對付恐怖份子嫌疑人,比如911慘案發生後,美軍也發生了以反恐為名,對極端伊斯蘭教中的嫌疑人或俘擄實施酷刑。按照國際法,即便是最嚴重的犯罪,比如種族滅絕罪,戰爭罪的嫌疑人,也仍然應享有無罪推定權,免受酷刑虐待。加拿大、德國、法國同樣也存在冤案,然而不僅數量極少,而且絕大多數都是在殺人、搶劫、強姦命案中出現。而且冤案的產生,大多與酷刑無關,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冤案,均無一例外隨時面臨國內媒體、公共人物及在野黨的無情揭露和批判抨擊。因此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發生酷刑僅僅是例外,而且受害人也容易獲得公正獨立的審判,並獲得公正合理的巨額經濟賠償。

正由於在專制暴政下,既無獨立司法,也沒有獨立公正媒體,既無政治言論、思想信仰自由、也沒有出版、結社自由,因此整個社會政治生態極不平衡,對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力量,所以酷刑大量發生,公眾卻不知情,也無法關注。因此酷刑是極權專制獨裁政治體制的必然產物。

第二,酷刑的預防與根治。凡是專制獨裁國家,酷刑如影隨行,而凡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幾乎沒有酷刑生存的餘地。既然酷刑與專制暴政有必然的邏輯關係。慾根治酷刑顯然只有徹底剷除專制暴政才有可能。但是專制暴政消失後,酷刑並不能自動的隨之消亡。原因就在於專制獨裁是酷刑產生的主要根源。但酷刑還有法律、經濟、文化、觀念、傳統、習俗、人性、心理等等多種原因。

因此在剷除專制暴政的前題下,還必須輔之以相關法律規範及宗教文化方面的校正。正因為酷刑的客觀存在,才有反酷刑法的必要。國際社會基於封建專制刑事制度的殘酷野蠻,更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意日納粹法西斯野蠻粗暴踐踏破壞基本人權,濫用酷刑殘酷屠殺人民,促使人權國際保護意識加強,導致國際人權法,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及處罰的原則得以確立。

1948年世界人權公約第五條宣告,任何人不得加以酷行,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這是確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原則的最早的國際人權法律條款。其他一系列國際公約,實際上是重復了該原則,或是說強調或細化了該原則,使它變成了具體的規則。

第三個問題是預防酷刑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律規範。根據各國反酷刑法律和司法實踐經驗,法律專家總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酷刑規則,並通過立法普及使之上升為對國際社會每個成員,均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目地在於充份保障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特別是保障被告人、被羈押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具體言之,主要有迅速帶至法官或司法官員面前聽證的權利,無罪推定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禁止強迫供述,或者強迫自證罪責,排除非法取得證據,沉默權、律師在場權,以及刑訊逼供指控證據責任倒置這些具體規則。

第一項原則就是迅速帶至法官或司法官員面前聽證的權利。任何被捕或被拘留的人,應當迅速帶至一位獨立的法官面前進行聽證,以便確認這個逮捕或者拘留是否合法。這種規則在中國根本不存在,因為在中共專制暴政下,公安可以隨心所慾的逮捕拘留任何人,不須要任何正當的法律程序,特別是近年來,這種濫施濫用刑罰逮捕拘留政治犯、政治異議人士,這種事例太多太多。

比如說按照國際法律規定,一般聽證必須在四十八小時之內舉行,而且即使是殺人犯也必須在一週內舉行,否則就被認為不恰當。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大量的作家、人權律師、人權衛士被秘密逮捕、被綁架,而且是被長期關押超過幾個月,甚至幾年都沒有任何的聽證,因為根本就不存在這個制度,這是第一。

第二,無罪推定制度。無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任何被懷疑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確認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推定其無罪。既然推定無罪,其理所應當享有公民所應享有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嚴不受任意侵犯,這是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或者不被強迫供述權,以及沉默權、律師在場權,都是源於無罪推定權。

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的法律一直到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條才首次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於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了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規定。

所以根據這些規定,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僅僅是確立了一罪同無規則,而沒有確立無罪推定。而事實上,所有的人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帶到法庭審理的時候都被戴著手銬腳鐐或者腳鎖,這個實際上就是反映了在中國把所有的嫌疑人都當作罪犯,進行人格尊嚴的污辱。被理光頭啦,或者禁止嫌疑人與親屬甚至與律師交談,也不能跟律師坐在一起,不像西方國家,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被告人都是跟律師坐在一起,都是穿著西裝革履在法庭上。

而中國的嫌疑人全部被當做罪犯被關在法庭上的一個小廊裡面,甚至戴著手銬。不但沒有西裝革履,都是穿著囚服,手腳都被捆著,或被套上腳鎖,這就證明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不存在無罪推定原則,事實上不存在。

第三,禁止酷行和其他殘忍不人道的有關的規則。實際上我在前兩講中,已經詳細的闡述,這裡不在重復。

第四,不被強迫供述或自證罪責權。中共有一個刑事政策叫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實際上是中共當權者非常無知的所謂的司法原則。它直接與國際法律原則背道而馳。因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實際上按照民間的說法就是坦白從嚴,抗拒更嚴。而國際上的規定是不被強迫供訴或自證罪責權,這是當事人也就是嫌疑人的一個基本的人權。

像比如說,郭飛雄被電刑以後,被迫做有罪供述,這有罪供述是他編造的﹔而高智晟同樣是被酷刑後也被迫寫下所謂的公開聲明。這些都是中共當局強迫當事人,所謂的嫌疑人自證罪責的表現。

第五,排除非法證據規則。按照國際法,凡是依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必須排除在證據之外。但是中共法院從來沒有這麼做。到今天為止,我沒有看到一個案例,沒有一個判例曾經遵守這一規則。

第六,沉默權。沉默權是指被告人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保持沉默。這個沉默權就是來源於無罪推定權,以及不被自證罪責權,不被強迫供述權。即便在最嚴重的犯罪指控中,比如說種族滅絕罪,或者甚至戰爭罪等等。這種權利同樣不可剝奪。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卻規定,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法定義務不僅使嫌疑人、被告人面對指控時無權保持沉默,而且給偵查人員強制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權利。因而使第12條規定無罪推定規則不僅成為虛設,而且成為欺騙國人及國際社會的幌子。

第七,律師在場權。在防止酷刑方面,最關鍵的是在偵查審訊過程中的律師在場權,該項權利包括警察必須履行法定告之程序,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其任何陳述,都必須當做呈堂證供,其有權請律師每次訊問,其有權要求律師在場,規定違反這些程序規則的強制後果。採用錄音錄像的形式,記錄審訊的時間地點全過程以供查核。律師有權查閱複製,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現行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律師在場權。因為絕大多數的酷刑都是發生在公安偵查階段。如果說能保證律師在場權,酷刑也就無從發生。所以在中國為甚麼大量存在酷刑,就是因為沒有律師在場。

第八,行刑逼供的舉證責任應當倒置。因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則完全處於一種孤立無援,與外界隔絕的狀態,審訊又是在秘密封閉的狀態下進行。一但發生行刑逼供,或者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受到行刑逼供,必須實行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事實上在我辦的刑事案件中,幾乎每一個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都曾經受過刑訊逼供,但是每一個人的指控,沒有一個被法院採納,原因就是法院要求被刑訊人舉證。

事實上刑訊逼供舉證,舉證責任應當倒置,也就是說應當由被控告的警方去完成舉證責任。就是他要舉證在他指控的時間和地點,他沒有對被害人實施酷刑。這個就是全程錄像錄音的重要的作用。當然在中共專制暴政下,它的法院、檢察院或公安,它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來規避這種規定。也就是說剪接或故意關閉錄像設施等等大量的發生。

最後第四部分是我的研究報告的結論。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處罰是古今中外各國均存在的惡劣現象,凡是專制獨裁國家均普遍發生,而且多發生在政治思想犯和信仰自由犯。對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特別是正宗的自由民主國家,酷刑幾乎絕跡。即便個別酷刑也僅發生在恐怖嫌疑人或者殺人搶劫強姦案,根本不存在對政治思想犯,或信仰自由犯實施酷刑的可能。因為政治結社、思想言論、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護,也就不存在政治思想罪或者信仰罪或者是組黨罪,儘管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還時有發生。

凡是共產專制暴政國家,無一例外的普遍存在殘暴至極的酷刑,大量屠殺政治犯,例如中共極權專制暴政那樣,縱容放任酷刑大面積發生,將酷刑發揮到極致,下流無恥到無以復加者,絕無僅有。換句話說,中共流氓暴政是共產專制暴政國家中最下流無恥的一個。當今之世,法輪功所受到的酷刑最為慘烈,不但有案可查,因中共上百種酷刑致死者高達3,300多人,而且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遭到有組織有計劃的活體盜賣人體器官的酷刑迫害。而酷刑的主要根源在於罪惡的專制獨裁政治體制。

中共一黨專政,司法不獨立,新聞不自由,沒有政治、思想、言論、信仰、出版、結社的自由,具體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規定,有意的缺位,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普遍存在酷刑及其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及處罰的重要原因。在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現行法律雖然明文規定酷刑是犯罪行為,並規定將嚴格禁止,嚴厲處罰。但由於中共實行一黨專政的罪惡政治體制,沒有思想、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或者是出於無知,而在立法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迅速在法官面前聽證,無罪推定,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不被強制供述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沉默權、律師在場權,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等八項具體法律制度。

或者是出於故意,在規定出於無罪推定非法證據排除的同時,抽掉以無罪推定不可分割的不被強迫供述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沉默權、律師在場權,從而使禁止酷刑的相關實體法律規定形同虛設,變成主要用於欺騙國際社會的法律謊言。而中共專制暴政酷刑大面積發生的主要原因與西方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冤案發生的原因大不相同。

西方國家主要原因是由於目擊證人的誤認、誤證,或證人做偽證,以及法庭科學失誤,或者是錯供,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共長期欺騙愚民洗腦加暴力恐怖威脅,使得眾多的中國人道德淪喪,人性喪失,加上立法旨在欺騙國際社會和欺騙公眾,故表面上規定嚴禁酷刑,而實質上不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缺位,而且故意設置種種障礙。

中共專制暴政的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不但普遍實施於殺人搶劫強姦罪犯,而且大面積實施於政治思想犯,言論自由犯,信仰結社犯,而且所有的真像,統統被人為的掩蓋,即使最終證據證實是冤假錯案,受害人還必須歷盡千辛萬苦,求爺爺告奶奶的上訪申訴,方有可能獲得微不足道的、荒唐至極的、可憐的補償。

而西方自由憲政國家酷刑極為罕見,而且僅僅涉及到恐怖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種族滅絕罪、戰爭罪的嫌疑人。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雖然時有所聞,但當代絕對沒有對政治思想犯,或者結社自由犯,或者信仰犯實施酷刑的例證。同時如果證實是冤假錯案,受害人都能獲得公平合理的高額的經濟賠償。新聞媒體也都能夠及時的披露充份報導。

綜上所述,若想根除酷刑,必須首先剷除中共專制暴政,而慾預防酷刑則必須採納國際通行的,而且被各國司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上述八項具體法律制度。唯其如此,普遍存在的酷刑才能被有效的制止和根治,中國的政治司法體制才能走上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光輝大道。而中國的法律才能真正走上現代文明之途。

2009年9月27日第187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希望之聲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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