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委託律師訴廣東天河分局的行政訴狀

【新唐人2013年9月11日訊】編者按: 隋牧青律師與藺其磊律師作為郭飛雄(楊茂東)的委託律師,先後四次赴天河看守所會見郭飛雄遭拒,無奈於今天上午向天河法院遞交了起訴天河分局及看守所的行政訴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很平靜的接受了訴訟材料。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有最長7天的立案審查期以決定是否同意立案,以下等待立案答覆。

行政起訴狀

原告:隋牧青,男,46歲,廣東耀輝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號:14401199910139855、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9號耀中廣場,電話:13711124956

原告:藺其磊,男,43歲,北京市瑞凱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號:11101200310726859.電話:18639228639.

被告: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衛,局長。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廋狗嶺路613號

被告: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潘偉其 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棠下上社五號大院

請求事項:

1、依法確認二被告阻止、拒絕原告行使律師會見權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告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因其行政違法行為造成二原告的經濟損失(開庭時確認) 3、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3年8月19日11時,原告隋牧青持委託書、律師所會見專用介紹信、律師證前往被告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看守所要求會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嫌疑人楊茂東,看守所工作人員稱需預約登記,同時承諾48小時內安排會見。

2013年8月21日10時25分,原告隋牧青再次來到天河看守所,卻被告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才能會見。隋牧青提出異議后,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下簡稱「天河分局「)兩位警員趕到看守所,向隋牧青送達了穗公(天)不準見字【2013】822號《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該《決定書》稱:因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嫌疑人楊茂東,同時涉嫌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辦理的黃文勛、袁小華、袁兵等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款之規定,決定不準予申請人會見犯罪嫌疑人楊茂東。

鑒於該在《決定書》所述理由依法顯然不能成立,該案律師會見當事人無需申請批准,故二原告於2013年8月26日9時一同到天河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要求會見楊茂東,但再次被天河看守所拒絕。再赴天河分局試圖與之溝通被拒。2013年9月3日,原告隋牧青第三次前往天河看守所嘗試會見當事人楊茂東,仍然遭拒。 綜上所述,二被告肆意侵犯二原告的律師會見權,踐踏國家法律制度,為維護二原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依法裁決。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隋牧青、藺其磊

2013年9月4日

附件:

1、二原告執業證書複印件;

2、《不予會見決定書》複印件;

文章來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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