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打擊敘利亞是否需要國會點頭?

【新唐人2013年8月31日訊】(新唐人記者天一綜合報導)當國務卿約翰•克里在本週五(30日)發布阿薩德政府使用化學武器的證據後,美國敘利亞實施軍事打擊就似乎成為了板上釘釘。然而,根據NBC新聞發布的最新民調,有近八成的美國人認為奧巴馬在下令動武前仍然需要首先得到國會的同意。

這就牽出了那個古老而又棘手的憲法問題:總統是否有權跳過國會,直接命令軍隊出戰?這個問題始終存在,當然有很複雜的原因。

首先,在美國建國時,憲法起草者們毫無疑問的把發動戰爭的權力留給了美國國會。無論是通過明文規定(「國會有權宣戰」)還是暗中隱喻(國會是為軍隊撥款的「錢包」),起草者們的看法都非常一致和明確——將發動戰爭的權力賦予總統一個人是危險的,很可能使國家走向獨裁。

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美國國際影響力的增強和軍事科技本身的發展,近代美國總統的戰爭權力越來越大,經常以「保衛國家安全」,「總統為三軍總司令」,甚至聯合國的名義單方面下令美國軍隊出兵作戰。

要知道上一次美國國會正式向敵國宣戰要一直追溯到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而那一次也只不過是在羅斯福總統下令後補做的書面文章而已。

等到備受爭議的越南戰爭發動後,美國國會終於意識到憲法賦予他們的宣戰權力已經名存實亡,於是試圖通過1973年的《戰爭權力決議案》(War Powers Resolution)收回這一部分權力,迫使總統在出兵時向國會有所交代。

但是,這份議案也並不是十全十美,因為它留給了總統一個60天(特殊情況下90天)的時間窗,使總統可以在這段時間內越過國會直接調動軍隊作戰。這就意味著美國總統現在有權力發動任何為期60天至90天的戰爭,無論距離和範圍。換句話說,從這一刻開始,國會的宣戰權力就永遠一去不返。

對此前眾議院外交情報委員會主席、印第安納州民主黨眾議員李•漢密爾頓(Lee Hamilton)對《華盛頓郵報》說:「國會不再享有戰爭的決定權,直到生米已經煮成熟飯。發動戰爭的權力已經傳到了總統的手上。有很多人,包括我,一直在批評國會表現得太被動。」

其實不管《戰爭權力決議案》是否符合憲法精神(也有人提出保護國家安全確實需要總統相對自由),這份議案由國會民主通過,已經成為了白紙黑字的國家法律,連聯邦最高法院也不願輕易介入仲裁。而如今奧巴馬需要使用武力制裁敘利亞,也正要引用這份議案。

從眼下的情況來看,雖然同為參議員出身的奧巴馬和副總統拜登曾多次表示總統的戰爭權力受到國會約束,但奧巴馬在總統任期內獨自下令用兵絕不是什麼新鮮事(如2011年對利比亞)。

2007年,還是總統候選人的奧巴馬說:「當國家不是在危急的情況下,根據憲法總統沒有權力單方面發動軍事攻擊。當國家是在需要自衛的情況下,總統有權在通知或爭取國會意見前下令。」

如果奧巴馬依然相信他自己所說的話,那麼不經過國會點頭就對敘利亞實施軍事打擊的司法條件就很清楚了——只要能證明打擊敘利亞是為了保護美國「安全」。

不過,奧巴馬在2011年下令出兵利比亞時就沒有走這條路。當時奧巴馬向國會議員們致信,解釋自己擁有《戰爭權力決議案》提供的60天限期,而且作為三軍總司令和首席執政官擁有制訂國家外交政策的權力。

除此之外,奧巴馬還特別說明美國在利比亞軍事行動中的角色只是「輔助性」(」supportive」)的,這樣他就證明即使是在國家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總統也有權對他國發動攻擊。

有了這個先例,奧巴馬在本次敘利亞事件中大概也不會太在乎國會的意見,即使已有上百位國會議員公開表示希望總統在下令攻擊前先與國會商談。站在奧巴馬的角度,國會中的黨派分裂如此嚴重,幾乎在任何政策上都難以達成妥協,所以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無論如何,總統總是能夠找到用兵的政治和法律依據。法律有時候很清楚,但律師有時候很複雜。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美國對敘利亞用兵已是箭在弦上,而這一次的憲法根據又將是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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