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干员制毒 判无期徒刑

【新唐人2011年11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前海巡署第14海巡队队员王丁生,多年前借调刑事警察局后负责中部地区缉毒,却与毒犯携手制毒。最高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判王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王丁生与台中县警察局刑事小队长洪正忠(通缉中)于民国92年间,逮获涉嫌运毒、制毒的辛振胜与杨重信后,2人见毒品有暴利可图,要求辛、杨出资,由辛负责购买原料,洪正忠另寻制毒人员制毒,辛、杨2人因不敢得罪王、洪应允。

判决书指出,王丁生在93年3月间运送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经过屏东县车城乡时,遭恒春警分局警员认行迹可疑,要求盘查,王随即表明警察身份,并表示车上载运酱油后,加速驶走,跳车逃逸。他在案发后逃亡并遭通缉,98年10月间被逮捕归案。

王丁生于审理时,辩称是受洪正忠指示,要用这种方式查获毒品案件,他坦承与洪基于办案需要,制造安非他命,追查毒品上游,这些都是由洪策划、安排的。

法院审理期间,并未查出检察官要求王丁生办案的指挥书,且王与洪购入大量安非他命原料行为,也未向检察官陈报。另外,高达新台币378万元的制毒费用,王竟称来源不明,法官认为与常理不符。

法院认为,王丁生身为警务人员,不知洁身自爱,与同洪正忠购买贩毒原料,指使他人制毒,且事后否认犯行,轻忽法律,尚无悔过之心。审酌王非联系主导人、无前科等,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判王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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