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上訴? 聶樹斌死刑時間曝重大疑問或涉活摘器官

【新唐人2015年03月22日訊】(新唐人記者唐明綜合報導)近日,在媒體紛紛關注中共摘取死刑犯器官之際,官方媒體又爆出二十年前的聶樹斌死刑案發現有重大質疑。3月21日,大陸兩名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在山東省高級法院閱卷中,在案卷中發現聶樹斌親筆書寫的「刑事上訴狀」,落款時間為「1995年5月13日」,但4月27日未滿21歲的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16天。認為聶樹斌被執行死刑的時間存在疑問。海外早有媒體曝出,當年聶被匆忙處死,只因救一名需要換腎的中共高官。有分析認為,法律上宣布處死後,其活供體或暫時在等待「活摘器官」的手術時間。

被執行死刑後還寫親筆訴狀

據《財經》報導,在山東省高院允許聶樹斌案兩名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閱卷後的第6天,李樹亭透露了這一發現,並認為,根據聶樹斌在「上訴狀」中所表現出的求生慾望,是不可能將這麼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寫錯的。

李樹亭還稱,對「刑事上訴狀」為聶樹斌親筆書寫的認定,是經過與聶樹斌本人的字跡及其家人核對後作出的初步判斷。律師還認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處聶樹斌的簽名涉嫌造假;聶樹斌母親張煥枝的部分簽字經其本人辨認,亦有造假的嫌疑。

自2015年3月16日被允許閱卷以來,經過17、18日兩天,兩名申訴代理律師在山東省高級法院共複製、拍照17本卷宗,包括王書金案卷宗8本,河北省法院、公安機關調查卷6本,聶樹斌案卷(偵查卷、一審卷、二審卷各一本)3本。

陳光武律師此前提及,判處聶樹斌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審卷宗,存在多次拆裝、塗改、偽造嫌疑。該卷宗共50多頁,被指重複、缺失、塗改嚴重,頁碼混亂,甚至竟錯將二審判決作為一審判決裝入一審卷末。

聶樹斌案二審判決書顯示,1995年3月15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後,聶樹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受害者康某的父親均不服,提起上訴。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聶樹斌攔截強姦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正確,因此維持了對聶樹斌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

李樹亭律師介紹,案卷反映,二審判決後的第一天即4月26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就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下達了對聶樹斌執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後者在七天之內將聶樹斌執行死刑。眾多材料及此前媒體報道均顯示,聶樹斌於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

李樹亭介紹,二審卷宗中有一份聶樹斌親筆所寫的「刑事上訴狀」用以申訴,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量刑太重;二是年齡還小,沒有前科,沒有劣跡,是初犯;三是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能給予寬大處理。讓律師覺得不可思議的是,「上訴狀」的落款日期為「1995年5月13日」。

1995年4月28日,聶樹斌父親去看守所給孩子送點吃的、穿的,獄警才告訴他,聶樹斌已於頭一天被執行了死刑。聶樹斌從被判處死刑直至被槍決,他的家人從未收到過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其父是在到看守所為聶樹斌送生活用品時才知道他已在前一天被執行了。

真凶自首有足夠證據證明聶遭錯殺

據報導,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於1995年4月27日被處死,年僅21歲。2005年另一宗案逃犯王書金落網,交代在河北犯下四宗強姦殺人案,當中竟包括「聶樹斌案」中的死者。案件的真凶自首,理應有足夠證據證明聶遭錯殺,但中共當局卻不認王為該案的真凶,更極力阻撓聶案翻案。

去年底,聶樹斌案開始出現轉機。2014年12月,中共最高法指令山東省高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案。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和陳光武到山東高院正式開始閱卷,這是該案案發20年來第一次完整閱卷。該案掀開的黑幕,顯示中共的司法無任何公信力可言,死刑案如同兒戲。

聶樹斌或被「活摘器官」

另據海外《大紀元》時報早前揭露,聶樹斌案遲遲得不到糾正的根本原因是,涉及「活摘器官」的罪行。當年,中共外交部高官章含之因患尿毒症需要換腎,正好與聶樹斌匹配,

資料顯示,1994年,章含之從澳大利亞回國發現腎病。1995年章病加重,昏厥在辦公室,醫院發出病危通知。而聶樹斌亦是1995年被處決。

為章含之換腎的是上海長征醫院解放軍全軍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朱有華,據悉,曾經有媒體試圖聯繫該醫生以求證腎臟的來源,但未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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