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清:论江泽民如何利用中共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一)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2年12月06日讯】自1999年之后,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除了明目张胆的非法劳教、非法绑架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根据中国刑法238条,很明确,这是非法拘禁罪))。最主要的迫害依据是中国刑法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恰恰是江泽民犯罪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破坏了法律实施。

本文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详细分析刑法300条的逻辑脉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刨析这条法律规范是如何适用于江泽民及其迫害集团的犯罪行为的。

一、“破坏法律实施罪”罪状分析

在刑法中,刑法分则会详细描述一条罪名的特征,这就是罪状。刑法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后半段是具体的处罚措施。

按照法律原则,罪状的核心是行为,“无行为,无犯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这条罪状的行为描述,所以,在这个条款中,“破坏法律实施”就是这个条款的最本质内容。至于利用什么什么,只是实施这个行为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个罪名也可以简称为“破坏法律实施罪”。

1.法律实施的含义

根据法理学中的定义,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守法、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法律适用就是司法,法律执行就是行政执法。

守法,即私权利主体、公权力主体遵守法律,行使权力(权利)、履行义务,这是法律实施的最圆满状态。

但是,社会不总是完善的,很多时候,法律的会得不到遵守。这样就需要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适用法律制裁或者处罚的方式促使法律得以实施。

法律的执行就是行政机构执行法律,由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执法。

法律的适用就是司法,即法院等司法机构用法律裁判案件,解决纠纷。

行政执法需要的是行政权(力),司法裁判需要的是司法权(力),无论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都是宪法授予的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行使权力。

2.破坏法律实施

既然,法律实施是让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破坏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规范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

法律不被遵守是一种法律不能实施的状态。

但是,不守法的主体会以违法或者犯罪的形式受到法律制裁或者处罚。从制度角度而言,国家设立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目地就在于,通过法律制裁,使法律被遵守或者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利义务规定,保证法律得到实施。

所以,作为私权利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可能破坏了法律实施。不守法会导致违法或者犯罪,承担法律责任,遭到法律制裁。

作为公权力主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公权力个别主体违法行使权力,如渎职罪或者徇私枉法罪,行使公权力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另一种情况是,整个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受制于上级公权力,按照上级命令而不是法律规定执法或者司法,即权力大于整个法律。

这是典型的破坏法律的实施。这种情况下,只有掌握了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或者特定权力的主体,才有能力和可能破坏了法律实施。

3.利用某某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根据刑法300条罪状描述,破坏法律实施是行为状态描述,但是,这种行为还需要一种特定的手段,即“利用某某组织或者邪教”,破坏了法律实施。

那么,按照上面的分析,如果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个人,即使是有权力的个人也难以做到,这就需要有一种特别的制度规定,一个组织或者宗教,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个人要借助于这个组织或者力量,才能掌控整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再按照法律执法和司法,才能破坏了法律实施。

从人类历史来看,这样形态的国家,要么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权力能干预世俗国家的权力和法律,要么是党政不分的国家,一个政党组织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只有掌握了这样的宗教权力或者政党权力的人,才能有能力利用这种宗教或者组织的力量,破坏法律实施,整个国家的制度按照个人的意志运行,法律形同虚设。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党魁江泽民就是借助于共产党组织的力量,让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至上,肆无忌惮的破环法律实施,侵犯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江泽民如何破坏法律实施

1.建立凌驾于国家制度之上非法机构—“610办公室

众所周知,自1949年之后,共产党霸占了中国大陆的政权,一直党政不分,共产党组织凌驾于中国的宪法和国家之上,垄断权力和一切社会资源。任何一个国家机构,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组织的约束,从政府各个部门到司法机关,各类学校、医院、社会组织,还有军队,都有党组织,党的书记是掌握最高权力。中国的所有的公权力,都被中共垄断。

江泽民作为中共的党魁,把控最高权力。为了迫害法轮功,江泽民就利用了中共的这种绝对权力,以共产党组织的而名义逼迫原本不同意迫害的其他中央常委,又利用共产党的这种绝对权力,设立了凌驾于所有国家权力之上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

“610办公室”作为党务机构,类似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没有宪法依据,但是却控制所有的权力,中国国家机构中的所有公权力机构和组织都必须贯彻“610办公室”的指令和命令,配合江泽民参与迫害。

在江泽民的和共产党的淫威之下,“610”非法组织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中央到省、市、县区,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街道、乡镇、企业、学校。动用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看守所、劳教所、少管所、戒毒所、监狱等一切机构参与迫害,调动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在内的一切国家宣传机器,最优先地动用规模庞大的财政资金(中国政府四分之一的财政收入),在国际国内,通过诽谤和造谣宣传抹黑法轮功,煽动仇恨法轮功,打压迫害法轮功。

整个罪恶的犯罪链条让整个国家机构沦为犯罪的帮凶,一直延续着的且还在持续着的犯罪手段包括剥夺自由、强制洗脑、酷刑折磨、非法抄家、开除公职、甚至活摘器官。

见追查国际网站《关于610办公室的调查报告》

2005年,高智晟律师在给当时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中说:“十几日的调查,我再次看到了令我痛彻心肺的真相,‘610’办公室,至少可以这样称谓它——国家政权内且高于政权力量的黑社会组织,它是可以操纵、调控一切政权资源的黑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宪法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安排规范中没有的组织,却‘行使’着本只能由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及许多连国家机关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权力’。它‘行使’着在这个星球上,人类有国家文明以来,作为国家从不能拥有的权力。 ……我们看到了,被以‘610’为符号化的权力,正在持续地以杀戮人的肉体及精神、以镣铐和锁链、电刑、老虎凳等形式与我们的人民‘打交道’,这种已完全黑社会化了的权力正在持续地折磨着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姐妹、我们的孩子及我们的整个民族”(引自高智晟律师的公开信)。

(待续)

(作者提供/责任编辑: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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