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徐州性奴案官方最新通告不能成立

整理: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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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亞超是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實務研究會副主任。

2月8日,她本想上午閱卷,但起床看到徐州當局前一天深夜發布的關於「豐縣生育八孩女子」的最新調查報告,極為生氣!這是什麼水平?!作為動輒在幾十本、幾百本卷宗裡質證論證的刑辯律師來講,天然的衝動讓她坐在電腦前,「與徐州一論是非」,一口氣寫下了「徐州2月7日有關「鐵鏈女」的調查報告推理錯誤、避重就輕、結論不能成立」一文,並發到了自己的博客上。

這篇文章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對徐州當局的最新通告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主要內容為以下五個方面:

1. 董某民涉嫌強姦罪、虐待罪,有明確犯罪事實,公安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徐州卻仍在對其「是否涉嫌構成犯罪」進行調查,拖延(不予)立案,欺罔世人。

其一,徐州報告中,認為「楊某俠」結婚前即有精神病。注意,是「結婚前」。徐州報告也只能這樣寫。否則「鐵鏈鎖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當性。有良知的人推測,該女子的不堪拐賣受辱而奮力逃離,才是「鐵鏈鎖人」的真正原因,但是,為了弱化這一點,徐州歷次報告均認為「楊某俠」結婚時即有精神病。那麼好,且假定這一認定屬實。

其二,如「楊某俠」婚前即有精神病,則董某民構成強姦罪是確定的。此為常識,無需論證。「發現犯罪事實」,就應當立案偵查,這是刑訴法基本原則。什麼叫「公安機關已對董某民是否涉嫌違法犯罪開展調查」?還需要調查嗎?你們春節都沒休息,還諮詢了法律專家,一副鞠躬盡瘁的樣子,連這個法律常識不懂?你們諮詢了哪個法律專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發現有犯罪事實」,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難道這還不是犯罪事實嗎?!還在調查?!還調查什麼?馬上就應當對董某民立案、刑事拘留!

其三,董某民構成虐待罪。無論該婚姻是否有效,「楊某俠」作為孩子的母親、作為與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的名義上的妻子,董某民自己穿著羽絨服,卻令「楊某俠」冬日隻身穿破舊毛衣,且不提供取暖設備,對其精神疾病和所謂的「重症牙周病」不予治療,構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本案中,「告訴才處理」不是問題,因可適用第三款 「受到強制無法告訴的除外」,——被鐵鏈鎖身,怎麼去告訴?因此,此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綜合本節,有證據證明「董某民構成至少兩個犯罪」,應當立即立案偵查。還在調查什麼呢?!

2. 徐州的報告自相矛盾。其對婚姻登記上的「雲南省福貢縣亞谷村』身分的採信,違背了基本常識。相反,通過該信息可知:或者有人販子參與其中,或者「小花梅」不存在精神病,或者「小花梅」這一身分認定嚴重存疑。事實上,該地址信息根本不可信!徐州方面調查能力不足,以該信息作為調查方向,嚴重錯誤。

既然「調查組通過查閱董某民、楊某俠婚姻登記申請資料,發現其中含有『雲南省福貢縣亞谷村』字樣,」——這一身分信息的原始來源是哪裡?而且,根本不可信。

如有這個信息,說明有四種可能:其一,有人販子參與其中,人販子知道其來歷;其二,楊某俠有身分證在身。既然有身分證,為什麼董某民給她取名「楊某俠」?為何多年來不去聯繫其家人?其三,「楊某俠」根本沒有精神病,在最初說出了自己的真實信息,哀求董某民的父親送其回家,相反,董某民的父親將其送上了董某民的床;其四,鑒於人販子也不太可能披露被拐賣者的信息、董某民既然都為其取名「楊某俠」,更不可能披露其真實住址,故:該地址根本不可信!而徐州方面卻不動腦筋,不予查明該「地址信息」從何而來,就盲目相信該地址,做出完全錯誤的調查!

徐州第一份發布中稱,董某民父親收留的是「流浪女」,那就說明其身上沒有身分證件。如身上有身分證件,就應當交由警察(身上沒有身分證件,也應當交由警察),怎麼就是「流浪女」?說明徐州第一份報告措辭荒唐,偏聽偏信,缺少基本的調查能力。

3. 「桑某某」的陳述嚴重違背常識,不應採信。該陳述既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更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徐州卻在沒有全面調查「小花梅」家人的情況下予以採信!其調查水平不足以服人,更涉嫌包庇「涉嫌拐賣婦女罪」的桑某。

其一,桑某某的單方陳述,嚴重違反常識,相反,應予對其立案偵查。

「兩人從雲南省昆明市乘火車到達江蘇省東海縣後小花梅走失,當時未報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既然是受小花梅母親所託,怎麼可能後續不告知其家人小花梅的狀況?即是同村的,為什麼不報警?如果「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她該怎麼向小花梅家人解釋呢?桑某看來是有習慣「回娘家」的,她日後從來沒有回過娘家嗎?如果她因此「不敢回娘家」,那又為什麼不報警?單憑這一嚴重違反常識的陳述,就可以對小花梅立案偵查。

其二,還有諸多其他問題,徐州方面沒有查清楚。

從桑某方面:桑某與小花梅家是什麼關係?桑某為何同意帶小花梅跨越幾千里去治病?桑某是否存在「誘拐」的動機?桑某如果之前還沒有為小花梅物色好對象,為什麼要帶她走?如果已經物色好了對象,小花梅又怎會走失?桑某又為何不報警?

從小花梅家人方面:「小花梅」儘管父母去世,但其他親人,是如何解釋「小花梅」的失蹤的?一個人不見了,不去問桑某家人嗎?另外,有沒有通過小花梅兄弟姐妹的DNA,來確認是否是「小花梅」?其父母又是哪一年去世的?

百度百科 「怒江州福貢縣子里甲鄉亞古村」顯示, 2017年,「現有農戶469戶,有鄉村人口2020人」,不算是多大的村子,很難調查嗎?

4. 董某民及其父親確定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姦罪,數罪併罰,應當立案偵查。

徐州第一次發布涉嫌混淆法律。該文強調,董某民父親是「收留」,意思是指,沒花錢,不存在「買賣」,所以就不是犯罪。——真是豈有此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拐賣二字」,既包括「買賣」,也包括「拐」,——將有精神疾病的人直接帶回家交給兒子發生性關係,強令結婚,不是「拐」?!不是強姦?!如果人家還有身分證,就更是罪不可恕!——徐州想用「收留」二字,混淆是非瞞天過海?

此處,強姦罪和拐賣婦女罪必須數罪併罰。強姦罪的話,強姦後是允許女性離開的;此處強令女性跟其子結婚,其子明知其系精神病人,父子均構成強姦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併罰。

5. 徐州第一次發布稱,因楊某俠身體原因,無法為其做節育手術。難道就不能為董某民做節育手術嗎?!多年來計生部門幹什麼去了?看著一個精神病女性不斷違背自己的意志,被強姦生育?!

郝亞超律師在文章的結尾說:「有網友稱『氣得直哭』,可是,徐州方面的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看來根本沒有人生氣!整個發布,四平八穩,避重就輕,毫無情緒,就算政府公文不宜有情緒,但基本的人文關懷都沒有!基本的常識都沒有!嗚呼,謹以此文,為楊某俠一呼!為所有曾遭該類不幸的女性同胞們一呼!」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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