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被告律師解釋警方與執達吏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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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1月23日訊】香港旺角佔領區臨時禁制令的第三被告大律師吳靄儀,11月23日緊急發表聲明,澄清警察和執達吏在清場行動中的角色,以及清場的範圍。

傳旺角清場在即,代表旺角禁制令第三被告的吳靄儀大律師,緊急說明:禁制令「由執達吏」負責告知佔領人士其扼要內容,並經過連串程序後才可進行拘捕。

吳靄儀表示,打官司時庭上代表小巴的士的大律師,指禁令只想清雜物不清人,質疑現在潮聯是否推翻庭上的發言。又指禁制令只能由原告人書面授權的代理執行,按潮聯律師22日向傳媒所說,小巴司機會參與執行,質疑被告如何知道來清場的小巴司機是否得到了書面授權。

吳靄儀:上訴庭澄清執行禁制令警方角色

11月21日上星期五,上訴庭駁回潮聯小巴公司案第二被告吳定邦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編號HCMP 3028/2014),但在判案書中以大篇幅「澄清」原訟庭11月10日發出經11月13日修改的禁制令中,極具爭議的執行部份。由於潮聯已公布最快本周二會執行禁制令,並向傳媒表示,會有小巴司機參與清場,本人認為公眾應知道根據上訴庭所說,警方和執達吏各扮演的角色。

原訟庭命令極具爭議,因為涉及警方角色,這個做法不但罕見,而且在法律權力上可以有問題。

原訟庭11月10日判案書所作的禁制令執行部份,指令執達吏在執行禁制令有必要時可要求警方協助,並授權(”authorize”)警方拘捕及移走任何警方有理由相信或懷疑阻礙或干擾執達吏執行禁制令的人,惟該人在被拘捕前得以被告知禁制令的扼要內容,及其行為可構成違反禁制令及本命令,及妨礙司法程序,以及若該人不當即停止則可能被拘捕。

緊接著(原文第4段)言明:”any person so arrested by the police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further directions.” (任何在此情況下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得在切實可行之下盡快帶上法庭候進一步法庭指令。)這是指由高等法院處理藐視法庭的程序。

加入警方角色,皆因原告一方在法庭上力陳示威人士集體公然違抗已發出的單方面臨時感制令的條文。然而,法庭何來命令警方的權力?警方又根據什麼法律權力拘捕任何人藐視法庭?根據什麼權力將該人帶上高院?警方拘捕權來自《警隊條例》,拘捕之後要盡快放人,不然就須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是扣留還是保釋任由發落。一旦保釋,警方憑何權力將該人帶上高院?庭上一輪激辯,法庭終遵原告所講。

但發出命令之後,11月13日又再開庭討論該執行部份有否須調整之處。律政司代表也應法庭所請出席。聆聽各方,庭上並無結論。11月14日蓋印的禁制令執行部份字眼改變為:”(5)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evisions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including s.51 and s.52 thereof), any person so arrested by the police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under lawful or legal process,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further directions.” (斜體部份為新加字眼)。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認為字眼修改,問題仍在,於是在上訴許可申請中列為上訴理由。

上訴庭駁回申請,但在判案書中花了大量篇幅(第11至31段)「澄清」了這個部份。原文太長,難以照錄,懇請自行細閱。照本人理解,上訴庭認為原訟庭的命令,應理解為下列步驟:

(1) 法庭無意規範警方如何酌情行使其法例之下的拘捕權限。如被告人(指民事訴訟HCA 2086/2014的有名及無名被告人)在執達吏要求之下,自動停止違反禁制令的行為,那就不須動用涉及警方協助的命令條文。(見第17段)

(2) 法庭並無賦權予警方權力,只是重申警方在法例之下的原有權力拘捕任何人。(見第19段)

(3) 法庭命令中稱任何人在被拘捕前須先得悉禁制令的內容及後果云云,是由執達吏負責告知。即是說,執達吏須先(a)告知該人禁制令的扼要內容;(b)告誡該人其行為可能構成違反禁制令;及(c)告誡該人假如他不停止該行為,便有可能被拘捕。以上是執達吏的責任。至於警方在拘捕任何人之前是否先重覆上述步驟,則完全由警方自行決定。(見第20段)

(4) 是否拘捕任何人,由警方自行決定。只有在合理懷疑某人妨礙或干擾執達吏執行任務的情況下,命令有關警方協助的部份才會起作用。若警方因其他事故行使其拘捕權(例如因該人觸犯刑事罪行而進行拘捕),則警方無須將該人帶上高院。(見第22段)

(5) 假若警方行使法例下的拘捕權力拘捕任何人,則必須遵守被捕人士在法例之下享有的保障,包括在不超過48小時內給予保釋或帶上裁判法庭。即是說,無須為將該人帶上高院而拘留該人。(見第23段)

(6) 這就是說,涉嫌違反禁制令藐視法庭者可獲保釋,在警方通知法案後,自行應法庭指示到高院聽法庭發落,若不自動出庭,法庭就可發出拘捕令,將他拘捕到法庭。(見第27段)

若不是上訴庭大費唇舌澄清,公眾會知道這是如何執行禁制令的法庭命令原意嗎?若不是第二被告緊急上訴,上訴庭有機會及時「澄清」嗎?

還有要指出的是:小巴案旺角禁制令,是只針對障礙物件,還是也針對移走人?在第三被告人霍偉邦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中(案件編號HCMP 2975及2976/2014),法官問及禁制令有無涉及移走人,的士商會的大律師確認不包括移走人,而潮聯大律師表示立場一樣。那麼潮聯現時是否推翻庭上的發言?

還有,10月27日聆訊完結時,法庭已修改兩個旺角禁制令,指定禁制令只能由原告人書面授權的代理執行,按潮聯律師周六向傳媒所說,小巴司機會參與執行,是否這些司機已獲書面授權?被告人如何得知?

還有、還有太多了,譴責人不尊重法庭命令者,先尊重司法公正,有明確命令、明確通知吧?

(申報:筆者是HCA2086/2014的第三被告法律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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