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民爭取普選的「公投」真的違法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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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際上的媒體普遍報導,6月20日至6月22日,香港民眾發起的民間「公投」運動,已經有超過70多萬香港合法的選民投票。遠遠超過組織者的預期效果。

針對香港正在舉行的公投活動,大陸當局的一些部門表示反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6月10日發佈白皮書,直接以該部門的名義干預香港行政區內的相關事物,官方媒體更是直接的發表社評攻擊港人的「公投」是所謂的「違法違憲」。那麼,這個有70多萬港人參加投票的公投,真的沒有法律基礎、沒有法律效力、違法違憲嗎?筆者為此特別的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檔。

筆者首先查閱《憲法》中有關「特別行政區」的規定,看看「違憲」處何在;然後又查閱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看看「違法」處何在。筆者查閱的結果證實:這個「公投」既不違憲也不違法,並且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對香港基本法更務實的操作性有巨大助益,不僅沒有突破基本法的規範,而且是更加明確了基本法的規範,充分體現了香港人能夠治理好香港的聰明智慧。

就「公投」這個詞而言,筆者認為「公投」之意就是公民參加選舉投票活動的簡稱。「公民」一詞和「選舉」一詞在筆者查閱的兩份法律檔中都有,公民的選舉權利都是兩個法律檔認可的,符合法律檔中的定義,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就「公投」內容而言,香港民眾的訴求是為了實現真實的特首普選,真正由香港人人手中的選票決定行政長官人選,實現真正代表的全體港人意願的港人治港,而不是個別港人治港、不是港外人治港,更不是中共黨員治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是大陸當局對香港的一個歷史的承諾,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也是香港基本法中確定的原則。因此,這個「公投」的內容顯然是合法的,無需法外「授權」。

相反,筆者發現,國新辦這份白皮書的造假成份與「天安門自焚」偽案的造假成份如出一轍,恰恰是這個國新辦的白皮書涉嫌違法違憲。

其一,白皮書中說:「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筆者看到,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沒有白皮書所稱「管治權」這個詞,更沒有「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之類的造句,這些詞句都不是引用的相關法律原文,都是白皮書在自說自話,就像一個法盲在答其報考法官的試卷。

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規定,香港行政區內的選舉事務是基本法規定的自行管理事務,國新辦作為一個政府部門是無權干預香港行政區內自行管理的事物的。但是,國新辦卻故意這麼幹了,這是不是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一定是的。這是真正的違法違憲。

什麼叫做「普選」?全民大選才叫做普選,每一個公民都有表達訴求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普選。其他的方法都是假的。「普選」之詞在基本法中也有,但是其操作性涉嫌種種不公平的弊端,此次參加公投的70多萬港人起碼是否定「提名委員會」廣泛代表性的。

民主是全天候的,不是只在選舉日才有的「節日」民主,不是政府操作的「專制」民主,更不是必須由誰「授權」的暗箱民主,民主就是每個民眾自己公開的、隨時的、合法表達訴求的自由,這是真正的民主。港人發起的爭取普選的公投活動是以合法的和平方式表達訴求,這個活動的本身就是站在法律基點上進行的,這就是法律依據,這就是法律效力。難道你們說和平表達也違法違憲嗎?難道你們說香港基本法不是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嗎?

而且,筆者還有一個特別發現,大陸的《憲法》並不具有對港澳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法律效力。

其一、憲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區劃中沒有「特別行政區」的概念。

其二、憲法第三十一條雖然有「特別行政區」概念,但是,此概念在1982年首次提出時,國家行政區內並沒有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存在,該條款的原文是:「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確定。」這個原文也證明當時沒有實質的「特別行政區」劃分。1997年以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經建立,「一國兩制」的事實已經出現,但是,2004年再次修改的憲法中仍然沒有體現「特別行政區」的區劃,更沒有港澳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這是變相的承認港澳區域獨立於大陸憲法之外。因此,官方媒體指責的「港獨」存在,這實在是全國人大在修憲中涉嫌玩忽職守所致,當時的委員長應該涉嫌此重大刑事責任。不僅如此,該委員長在明知道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運動是違法違憲的,卻沒有依法制止,此行為同樣是玩忽職守,涉嫌特別重大的瀆職罪行。

其三、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社會制度不是中共憲法中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有六個,其中沒有中共憲法。

因此,根據以上三點看來,香港區域內發生的任何事物都不違憲,不受中共憲法的制約。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依據基本法:「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的外交、防務以外的任何事物只受制於基本法的規範,「公投」顯然不屬於香港的外交和防務,顯然是基本法規範中的事物,香港的亂局恰恰是中共體制中那些法盲在故意破壞基本法實施,是這些邪惡之徒以「管治權」偷換和破壞「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概念,是它們在其中搗亂所致。

看來,6月10日是個記錄不祥之兆的壞日子,1999年的6月10日是中共當局中的邪惡之徒為了迫害法輪功成立「610辦公室」的日子,2014年的6月10日是中共當局中的邪惡之徒為了迫害香港民眾發表白皮書的日子。可見,邪惡之徒是故意把這兩件事情捏在一起。

7月1日也是個記錄不祥之兆的壞日子,這是記錄中共邪黨成立的日子,是中華民族遭遇災難緣起的日子。1997年7月1日,香港天氣非常不好,人們忘不了在那個風雨交加的日子裡是大魔頭江澤民站在香港的日子,2014年的7月1日,香港的天氣是不是還是不好?那些喜歡興風作浪的傢夥已經出洞了。

已經發生的事實證明,以國新辦名義發表的關於香港問題的白皮書是違法的,這是相關負責人擅自以國家名義濫用職權的結果。因為,此類犯行不屬於基本法中規範的國防和外交行為,更不屬於正常的國家行政行為,不需要行政長官出具證明,這完全是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當事人不立即停止犯行,公開向香港民眾道歉,一旦給香港民眾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香港民眾完全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訴訟,香港民眾有權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個人對香港社會秩序實施破壞的刑事責任。

筆者在此聲明一點,筆者在這裡所說的是個人看到的真相,講的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僅僅代表個人見解,不支持、不持有、不反對任何政治訴求。如果中共當局中的一些邪惡之徒不迫害法輪功、不迫害和平民眾、不圖謀尋找藉口迫害香港行政區內參與「公投」的民眾,筆者不會講此真相。講真相是制止犯罪,這個不是政治,而是伸張正義。

提醒香港民眾:7月1日上街自願表達訴求的民眾應該注意安全,主動防範中共特務的破壞和搗亂。在已經發生過的「六四」事件中,就是中共特務扮演打、砸、搶、燒的角色,為中共當局鎮壓學生運動提供了藉口。這次發生的「公投」事件是中共當局中的個別邪惡之徒絕對不能容忍的,特務們早就到香港做好了多方面破壞的必要準備,它們早已經混入組織者中間,並且已經發表了很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港獨」言論,為中共當局可能發動的鎮壓製造政治藉口。因此,7月1日,香港民眾要特別與香港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對發動打、砸、搶、燒的犯罪一定要制止,對直接針對政府機關的暴力行為一定要制止,對發表「港獨」言論的一定要制止,對港外人士參加活動的一定要提醒他們注意遵守香港法律。只要香港民眾完全和平理性的表達訴求,圖謀搞破壞的中共特務就沒有空子可鑽,香港「公投」就一定會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支持。如果中共當局中的一些邪惡之徒敢於行惡,它們就一定沒有好下場。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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