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十七)

【新唐人2013年11月2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四章中国当代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

四、寻租活动的社会成本

认为用腐败来消解旧体制的力量,在所有的改革方式中“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其实是种误解。许多事实都证明,腐败的泛滥使社会付出了昂贵的“成本”,而且这种“成本”怎样评价都不过分。这种成本首先表现在对政府机能的侵蚀和对社会资源的巨大耗费上。各级政府都有人不遵守政府的规章和指令,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换取一己的私利。他们与企业界、商业界的人士串通一气,使不少经济发展的收入和财富进入了他们个人的腰包。在掌握公共资源的部门,这种侵蚀显而易见。如前所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大案、要案都出在这些部门,就是明显例证。这即意味着,在企业界人士通过关系网进行种种非市场交换,也就是权钱交换的同时,人民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些代价包括:公共服务质量低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这几年在建筑行业中出现的大量问题。由于不少发包者的贪污行为,使许多不合格的建筑队能拿到工程项目,最终结果是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房屋倒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笔者曾与将近20余位包工头交谈,据他们透露,工程承包款的30%都必须用来打通各个关节,从发包方直到质量检查部门,每个环节都需要拿钱打点,每个环节需要多少钱也已经形成了参与者心知肚明的“行规”。正因为太多的钱花在行贿上,这些包工头不得不偷工减料,以保证足够的利润。

由于寻租活动的肆虐,中国政府宣称的许多意在改善人民生活的改革,最后都没有达到原定目的。最可以用来说明问题的例证就是第二章谈到的“圈地热”。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由于国家对土地拥有高度垄断权,因而是土地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土地买卖这一游戏规则的制订者;另一方面,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性,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市场化过程中,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平等。但是由于寻租活动在圈地过程中所起的恶劣作用,使得这次城市土地制度改革连它的最低目标──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和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都没有达到。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肥了和土地有关的贪官污吏的私囊,而政府今后数年内却将为解决这两大问题的后遗症:资金饥渴和住房紧张而付出代价。

要言之,权力参与分配的直接后果是:少数执掌权力和接近权力中心的人通过“按权分配”在短期内积聚起巨大的财富,其财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利润率较稳定的发达国家,导致收入高度两极分化。一位名叫陈宗胜的研究者专门研究过党政官员经济犯罪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并列出下表:

 

表4~2 党政官员经济犯罪对中国收入分配的影响
党政官员犯罪率(%) 基尼系数 上升数 上升率(%)
5 0.298 0.0019 0.64
10 0.2998 0.0037 1.25
15 0.3016 0.0055 1.86
20 0.3033 0.0072 2.43
25 0.3051 0.009 3.04
30 0.3069 0.0108 3.65

陈宗胜指陈宗胜指出,根据1987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当年城镇科处级以上干部正常的合法收入平均每年1,000多元,处于当年的中上水平。从该收入档次对应的人口比重上减去犯罪人员的人口比重,加在人均收入4,000元(等于1,000元正常收入加上3,000元非法收入)所对应的人口比重上,然后计算各收入层次的收入比重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得出如上表列出的结果。表中数据表明,若以最低犯罪率5%测算,将使收入分配差别扩大0.0019,上升率为0.64%;若按较保守的10%计,收入分配差别将扩大0.0037,上升率为1.25%;若按30%计,将使收入差别扩大0.0108,上升率为3.65%。(注6)按照他的研究方法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在90年代中期就超过0.5。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列举的只是在贪污腐败远不如90年代后期以后这样严重的1987年的统计数据,而到了90年代以后,权力寻租活动早已不象当年那样“犹抱琵琶半遮面”,行贿受贿数额也比80年代大得多。但上述表格完全可以为权力市场化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提供一个统计学意义上的参考。

这种“成本”其次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具体一点讲就是社会成员是非感的丧失。在错综复杂、互相利用牵制、与政治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的“关系网”体系的笼罩下,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风尚,人们对提高个人收入的“灰色行为”甚至“黑色行为”──亦即种种利用职务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采取了惊人的宽容和默许。不仅谋私者心安理得,而且还不用受到舆论的认真谴责,因为这些行为并不直接侵害到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从1996年曝光的山东泰安市以市委书记胡建学为首的分利集团的所作所为中,就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官员们如何结党营私,肆无忌惮地谋取私利。而且这种例证并非“孤证”,几乎每个省都有。

到了90年代,中国的精英阶层几乎掠夺了经济发展的全部成果,边缘化阶层日益庞大。上行下效,流风所及,中国社会风气空前败坏,群体犯罪现象相当严重。一些集体为了谋取私利,结成团伙行贿受贿;一些地方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集体制假售假、盗挖古墓、集体走私、贩卖人口、开办妓院、集体抢劫偷盗──这种情况在农村尤其严重,往往一个地方的居民或一个家族的成员就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安徽省涡阳县茅庵赵村位于河南省永城县、安徽省涡阳、濉溪两省三县交界之地,自1989年该村村民赵金方、赵明、赵良才等人开始进行买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以来,不断有村民加入这一犯罪活动,至案发时为止,据查有80%的村民参与拐卖妇女。他们或者兄弟联合,或是夫妻携手,或合家出动,或内外勾结,形成了以赵村为中心的拐卖妇女“专业批发市场”,周围6个村、镇及与其接壤的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的部分县、市都涉足其中,形成了贩卖、接送、中转、收买的“网路服务”,每天都有好几批被拐妇女送入赵村,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大多数都是被人贩子强奸后再卖掉。人贩子拥有自制的土枪、双管猎枪等杀伤性武器和吉普车,气焰十分嚣张。7年来,赵村俨然成了“拐卖妇女的自由王国”,该村有钱有势的人都是靠出卖灵魂拐卖妇女起家,人称“中国第一卖人村”。类似赵村这样的拐卖人口专业村,在中国还破获了好几个。(注7)但更让人吃惊的还不是拐卖人口这种逼良为娼的现象,而是对卖淫致富的认同。湖南溆浦低庄镇25个村落里竟活动着上千个以拐卖妇女维生的“鸡头”,专门以邻居、同村人以及亲戚的幼女为拐卖对象,一度使得家有女儿的农家人心惶惶。这些“鸡头”背后有当地基层政府官员暗中支持,其活动是半公开的。当地人开始是对这类拐卖人口的行为表示愤恨,但后来被拐的女儿们陆续寄钱回家,使一些农家迅速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其他农家竟在羡慕之余,主动求“鸡头”帮忙,将女儿带出去“挣钱”。与此同时,中国重视儿子的传统生育文化也变成了“不重生男重生女”,娶妻者往往也要“卖相好的”,以便让妻子卖淫挣钱。一位多年来与“鸡头”作抗争的乡间老人则被当地农民斥为“多管闲事”,被当地警察找个借口送进监狱。(注8)这种全社会性的道德败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有人形像地将之概括成“有肉的卖肉,有灵魂的卖灵魂”。

最有警世意味的是一些靠吃国有资产或钻体制缝隙挖国有资源发家、后来开办自有企业一展“鸿鹄之志”的私营企业主们,现在也在为自己如何约束下属行为在发愁。笔者认识好几位这样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自办企业以后,业务越做越大,必须找人管理经营,但就是找不到办法有效地约束其下属的行为。如一戴“红帽子”(注9)的太业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一位经理去做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一直只听到那边捷报频传,说是赚了多少,两年以后,却发现从银行借贷的3,000万全花没了,只留下这位经理花出比购买时市价高出不少的几套房子和一个期货交易所的席位,买时的价钱比一年后的市价高出差不多三分之二,除了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损失之外,其余的都成为“回扣”等费用被不明不白地吃掉了。这位被委任的分公司经理精通法律:现有法律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拿的是“红帽子”私营企业的钱。太业公司还在湖南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办了一家“五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当地一位政府官员做经理,这位经理上任时两手空空,经营三年多,等自己家中有了豪宅、私家车时,注入企业的上千万资产和贷款也都已消耗得差不多。这位经理看看没有什么油水了,就递上辞呈,准备回归自己原在政府中的职位上去,私下里还这样对别人说,“他(指董事长)有什么好来说我的?他起家还不是靠这样,我拿的哪比得上他拿得多。”笔者将这些靠“灰色行为”起家,但又败在别人的“灰色行为”手下的现象称之为“多年打老鹰,却被鹞子啄瞎眼”,可算是“成也腐败,败也腐败”的一种“天道循环”。(注10)

──如果说社会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在今后几年中多少可以得到弥缝和矫正的话,那么要摆脱目前这种道德无秩序状态,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秩序,就比修复经济要艰难得多,往往是穷数代人之努力也收效甚微。腐败行为泛滥成灾,最大的受害者其实只是人民。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对腐败问题持掉以轻心的态度,并以一种短视的功利态度将它使某一集体、某一个人获利作为腐败有利无害的依据,论证它在中国经济体制转换中所起的作用是“成本最小,效益最大”,最终只会使为害己烈的腐败渗透民族灵魂,成为难以治愈的社会顽症,每个人都会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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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月第1版。

注7:原载《江南晚报》,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8月25日。

注8:《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9日:“被鸡头改变的村庄”。

注9:红帽子:指实际上由私人投资开办的企业,名义上却要戴上“集体企业”或“国营企业”的帽子,以获得税
收优惠以及一些政治待遇,如办理赴港证与出国手续,阅读内部文件等等。这是中国改革以来的一种特殊社会
现象,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私营企业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因“红帽子”带来的一些产权纠纷时有发
生,许多“红帽子”企业都开始想方设法“脱帽”。

注10:这个股份公司因是笔者介绍的项目,故后来该公司的职工向董事长反映这位经理的问题时,是托笔者转交的非匿名检举信。因是财务人员与副总经理以及一些业务人员共同检举,故对每笔钱的来龙去脉及如何消失都讲得很清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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