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还原一九五七》(三)

【新唐人2013年6月10日讯】【导读】一九五七的“反右运动”是中华民族的一场巨大的悲剧。作为一名“老右派”,本书作者魏子丹教授以他亲身的经历,真诚地反思了那段历史。他兼收各家之长,批评各家之短,“分类不同右派,厘清还原分野”,找出一九五七与其历史由来的必然联系,论证一九五七与其历史恶果的必然关系,真正做到了“既能深入其中,又能跳出其外”,从而使这部著作的真实性与历史性达到“同一”的境界,为还原“反右运动”留下了一部思想和史实并丰的佳作。一直以来魏子丹教授矢志于“还原一九五七”,从他开始写作此书的某些篇章,到最终出版,用了近十年的时间,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接上期)

【二】为什么说是“原理荒谬”、“论点站不住脚”?

(一)为“人治”大开绿灯,个人专政得以畅行无阻

一则,“敌我矛盾”就是为了转移目标而制造的欺人之谈。反右就是杀鸡儆猴。当时工人罢工、农民退社、学生闹事。毛泽东就采取了反右这一招。头号右派章伯钧当即看穿,说:“老毛是要借我的头。”(章怡和《往事并不如烟》)费孝通也说过章先生对他说:“章伯钧约我去,他说:‘共产党要借我的头,贴上个反动派的字条,我也愿意,这叫借东风。’章伯钧的意思是说,共产党受到了群众的反对,压不下去,所以要借他的头。这句话,章伯钧重复不止一次……”(戴维. 阿古什《费孝通传》)二则,“敌我矛盾”是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恐怖之剑,类如斩首示众;三则,借“敌我矛盾”解决“内部矛盾”,一石投二鸟:一是团结内部,一是消灭内部异己(如,让日本多占地,假日灭蒋和借蒋灭张国焘、项英);四则,就说他为转移目标而创造的“敌我矛盾”,这个概念也是、也只能是指敌我两方面各自的“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这个“内部”,从概念与实际相结合地说,官与民是相对的概念;而事实也正是,骑在人民脖子上压迫和剥削人民、而为人民所切齿痛恨的不是地主、富农,不是资本家,不是知识分子,甚至也不是帝国主义,而正是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以及爪牙、喽啰、痞子等所谓“积极分子”者流横行乡里。毛泽东所以“抬举”工农、打压知识分子,就是为他实施愚民政策扫清道路,就是要消除为民请命的人。泼妇骂街式地批判梁漱溟和背信弃义地发动反右,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子弟为毛打天下当了炮灰,毛哄骗他们说是他们坐了天下;这些坐天下的人又数以千万计地被饿死,却一息尚存不忘“呼尔嗨吆,他是人民大救星!”毛说他们饿死是由于民主革命不彻底,阶级敌人搞报复。于是大搞阶级斗争,不忘阶级苦,牢记血泪仇,重把地、富拿来问斩;彭德怀为民鼓与呼,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头子;刘少奇搞了三自一包的救急政策,被说成是复辟资本主义,要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泱泱大国之堂堂“元首”,惨遭迫害而死。食髓知味,这就是“敌我矛盾”的真精神。

(二)堵塞了“法治”的道路,领袖得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两类矛盾”说,从动机上说,不打自招是“阳谋”;从作用上说,是要坚持极权专制的“人治”、彻底堵死中国走法治道路的可能性。因为,毛划分两类矛盾的大权在握,如划胡风为反革命,不仅高层中有很大的反对意见,即便连胡风的死对头周扬也感到太过分了--这是刘宾雁告诉我的,还说,周总理很了解胡风。可是,毛大权独揽、一意孤行,谁也无可奈何。结果,全国展开揭露、批判、清查“胡风反革命集团”的运动,使二千一百 余人受到牵连,其中九十二人被捕,六十二人被隔离审查,七十三人被停职反省。一九七八年底,有关部门撤销对胡风关于无期徒刑的原判,宣布释放。一九八零年九 月二十九 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复查报告》,认为“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有错误言论、宗派活动的一些同志定为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团的一件错案,中央决定予以平反。凡定为胡风反革命分子的人一律改正,恢复名誉。凡因“胡风问题”受到牵连的,要彻底纠正。一九八八年六 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发出《关于为胡风同志进一步平反的补充通知》,说有关部门近年来对胡风的文艺思想等方面的几个问题作了复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同意复查结论,对其文艺思想、宗派等问题作了澄清和说明。这样,“胡风反党集团”不仅获得了政治上的平反,文艺思想等方面也得到了彻底的平反。

再说,所谓“正确处理”,划右派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都划错了,二十年后,邓小平还说是“正确”的,问题只是扩大化了。右派无人犯法,对他们的处理也是什么“整风反右领导小组”说了算,全属非法。究其实,法律上的“矛盾”,也只有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等的区分。你怎样区分是“敌我矛盾强奸犯”,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强奸犯”呢?更何况,在毛心目中哪里有什么法律?立几条法律也仅仅是个摆设!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期间,《人民日报》总编辑吴冷西建议加强法制,毛泽东对他说﹕“你要知道,法制是捆住我们手脚的。”(李世涛﹕《知识分子立场﹕激进与保守的激荡》页二三一)而“两类矛盾”却可以任由他变戏法,只要判定某人为敌我矛盾,他就在劫难逃;什么法律、宪法?统统变成了厕所里最粗糙的手纸。共产党人死后、盖棺论定的悼辞上都写有“XX 的一生”,如“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等。毛泽东的悼词上本该写,但没有写:“和尚打伞的一生”。毛虽作恶多端、罪大恶极,但这并非只是他个人的问题,列宁界定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和尚打伞”的意思。这也就是“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集》二卷,第二九三页)的原因。斯大林的罪行就是在处理敌我矛盾、“消灭人民的敌人”的名义下进行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人实施法律之外的歧视。法学家童之伟先生指出:在立法上,我国从来没有划分人民和敌人的界线并且规定差别待遇。在适用法律层面,我国解决矛盾的主要形式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而事实上,在我国民事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完全没有区分人民与敌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空间。在民事法领域,不可能制定和实施诸如属于人民范围的公民欠了属于敌人范围的公民的钱可以不还或少还,或属于人民范围的公民侵犯了属于敌人范围的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少承担民事责任之类的法律;在行政法领域可照此推论。而在刑事法领域,即使一个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也只能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由公安部门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追究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其它严重罪行,而这些定罪量刑的条款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不是针对已被划到敌人范围、有了“敌人”身份的特定公民;而且,对犯有这类罪的公民在定罪之前并没有可能做人民与敌人的区分,而在定罪之后,依法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就可以了,在法律上也没有再对其做人民和敌人区分的必要。严格地说,在刑法领域也没有从法律上划分人民与敌人的空间。(童之伟《关于更新若干基础性法观念的构想》,《法学评论》,二零零七年第二期。)

(待续)

文章来源:黄花岗杂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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