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退撫 調退休給付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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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行政院今天公布軍職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調整退休給付計算基準為改採本階最後3年的平均俸額,提撥費率調整為15%至18%。

行政院推動年金改革,上午院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部分,在調整基金提撥機制、優惠存款部分比照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做調整,但考量軍職人員的職業屬性,部分措施採差異化設計。

退休給付計算基準方面,從現行最後在職俸額,改採本階最後3年的平均俸額,如本階服役未滿3年者,則計算次一階最後3年平均薪俸。

提撥費率由現行12%,調為15%至18%。優惠存款部分與公教人員制度同步調整。

服役年限部分,修正放寬軍官最大服役年限,另訂定軍醫、軍法、特種電偵等具專業職能、技術或內勤特性人員,服滿最大年限後,上校可繼續服役至56歲、中校54歲、少校52歲、尉官50歲。

撫慰金部分,現行規定遺族得按1/2月退休金給與月撫慰金或領取一次撫慰金,調整為維持現行月撫慰金制度的給與額度,已退伍人員起支年齡與限制條件同公教人員;但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未再婚的配偶,不受支領年齡的限制。

年資補償金部分,現行規定具新舊制年資者退休時,得領取年資補償金,調整為擇領退休俸人員按未滿15年年資為準,每減1年增給0.5個基數的一次補償金;修正施行後6年內仍適用原規定核發。

對於未涉刑案,但累積懲處達考績丙上、或記兩大過以上,並經評審核予不適服現役人員,研擬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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