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裸女喊冤究竟是谁的耻辱?

【新唐人2013年3月29日讯】不早不晚,就在习近平就任国家主席后首次出国访问的前两天,河南省洛阳市牡丹公园门前,一位中年妇女居然赤身裸体站在一辆法院的车上,面对着现场黑压压的人群大声喊冤。

原来,这位妇女名叫孙爱云,她的弟弟被洛阳市委书记的侄子砍死,对方欲三万元私了未遂。为此事她上访了20年,不但毫无结果,自己还被当地政府多次关进黑监狱,甚至被污蔑为精神病。最后,绝望的她被迫只得采用裸体鸣冤这种极端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

令人唏嘘的是,在“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果”,“人权取得巨大进步”的今日中国,当众裸体鸣冤的女子远不止孙爱云一人,如此悲催的事近年来其实一直在上演。

远的不提,就说近两年吧:

2011年8月18日,上海市浦东区77岁老妇庄静慧,在浦东新区法院祼体下跪求立案。9年前,庄的店铺和洋房遭到当局强拆;7年前,庄的姐姐在和黄浦区法院法官谈关于房子司法强迁一事过程中突然死亡。为此,庄静慧多次要求法院立案,但至今未果。

2011年11月14号上午,一位赤身裸体的年轻女子身上只披了块写有“十年冤案”的白布,站在贵州省高级法院门前当街喊冤。寒冷的天气冻得她嘴唇发青,脸发紫,身体发红,但她仍不停地跟围观的群众诉说着自己的冤情。

2012年3月5日,正当“两会”召开期间,年轻的女大学生李甯只身来到天安门广场,在寒风中,扒掉衣服,裸跪在纪念碑与人民大会堂之间,她用一个女孩儿最后的尊严,为生她、养她、给了她生命的母亲拼死鸣冤。

事后,她当众诉说这段经历时,泪流满面、泣不成声:“我实在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实在是……实在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啊。”

有人指责这些当众裸体鸣冤的女子“不知羞耻”,“有损中国形象”。这话说得貌似有理,其实却不靠谱。按照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德观念,当众裸体无疑是一件耻辱的事,尤其是女性当众裸体,可以说更是奇耻大辱,不过,这种论断只有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才能成立。

那么什么是正常的社会呢?它至少应该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政府具有基本的纠错能力,另一个是法律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以这个标准来衡量,当下的中国恰恰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社会。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政府的能力不弱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只可惜这种能力没体现在纠错上,而体现在制造冤假错案上。至于中国的法律,正如胡佳先生所说,主要是为两个方面服务的。一是为政府利益,为党的利益服务,如一些政治案件,异议人士案件等,案件的定性,由政法委拍板;二是为各级官员及利益集团服务,只要有权钱交易,法官就可以枉法裁判。

试想,如果中国政府具有起码的纠错能力,如果中国的法律能够帮助蒙冤的民众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百姓铤而走险,被迫以跳楼、自焚等极端方式吸引社会的关注呢?一个正常的女子又怎么可能赤身露体当众鸣冤呢?显然,只有在国家丧失纠错能力,法律形同虚设,解决冤屈的所有正常管道都被堵死之后,才会发生这类悲剧,才会有人被迫牺牲自己的尊严,当众裸体鸣冤的极端手段。也就是说,不到走投无路被逼无奈的地步,没有人会出此下策。而把人们逼到这一步的不正是政府的无良,法律的不公吗?

有此来看,应该感到耻辱的究竟是裸体鸣冤的女子,还是逼迫她们不得不走上这条路的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还不清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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