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林益世脫罪 特偵舉案例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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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3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特偵組對林益世在庭上辯稱喬合約是選民服務一事表示,以實務見解並參酌美國及日本判例,收取對價,就構成貪汙收賄罪名。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檢方搬出實質影響力說,舉國務機要費等案為例,批評林益世不能以選民服務脫罪。

特偵組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林益世於民國99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等人請託協助地勇與中聯公司、中耀公司間契約,他以立委身分要求當時的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提供中聯公司契約文件。

特偵組指出,林益世又以立委身分介紹鄒若齊與陳啟祥及中耀公司董事長陳耀中見面認識、致電當時的中鋼公司董事長張家祝、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並與翁朝棟會面;另被告並使用國會人力,繕打出具國會辦公室名義便箋,與經濟部官員聯繫;且於立法院議場與經濟部長會面、請託。

特偵組說,日本的判例認為賄賂罪的職務內涵,除本來的行為職務外,應兼指「職務密切關連之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前眾議院議員傑佛森(William Jefferson)涉犯美國反賄賂法第201(b)(2)(A)條案件中,認定「選民服務」屬國會議員職務行為範圍,判定被告有罪確定。

特偵組指出,以我國實務見解,參酌美國判決、日本判例,足證林益世所為的選民服務行為,屬於與立法委員職務相關的附隨業務,且為其執行的事實上習慣,也是職務密切關連的行為或與職務有密切關係的行為,因此林益世以此行為收取對價,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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