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增政黨捐贈總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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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政黨捐贈候選人總額限制規定,但全案仍須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政黨對推薦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直轄市、縣(市)長不得超過500萬元,立法委員不得超過300萬元,直轄市、縣(市)議員不得超過200萬元,鄉(鎮、市)長不得超過30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不得超過10萬元。

政黨對其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與提供競選資源的協助等,支出金額計入政黨捐贈候選人總額上限規定;政黨捐贈所推薦的同一(組)公職候選人,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從現行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果收到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等依法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者的捐款,或捐款人的捐款額度超過限制,除不得返還者外,都得在收受後1個月內將返還一部或全部政治獻金。

初審通過條文將返還期限由收到捐款起的1個月內,改為申報日前。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競選期間非常忙碌,要在1個月期限內查核政治獻金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非常不容易。希望候選人只要有確實在申報日前,返還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就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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