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家破夫亡 神州何處可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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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30日訊】我叫熊德鳳,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下沙街道高沙社區(高沙村)農民。2007年1月底,我丈夫蔣如生被村幹部栽贓,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分局下沙派出所將其抓去傳訊,並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決定。因蔣如生患有多種疾病,杭州市拘留所拒絕接收。拘留所拒收後,下沙派出所仍將我夫拘禁在派出所鐵籠子內並鐐銬加身達62個小時,在浙江省東方醫院檢查出其確有疾病並作「該人病情較重,易發生生命安全問題」的結論後才將他「暫緩拘留」。一月份是全年最冷的月份,無辜又體弱多病的蔣如生在鐵籠子裡受盡折磨後一病不起。2009年6月15日,我家遭遇強拆(此前天天逼遷,我一家人不堪其擾),臥病在床的蔣如生被強行從病床上抬出扔到野外,眼看著自己辛苦了一輩子建成的新房頃刻間變成瓦礫,蔣如生病恨交加,一個半月後含冤死去。

蔣如生是帶著無限的冤恨離開這個世界的,而製造了這個千古奇冤的責任人至今仍逍遙法外。

2007年1月17日下午,高沙社區召開該社區四組老房子拆遷動員會議,社區副書記許愛玉與村民余大泉發生爭吵,許將熱茶潑到余大泉身上,余拿起會議桌的話筒朝桌上搡了一下。作為副書記,許愛玉舉止粗暴引起民憤,許多村民都上前與她評理,混亂中話筒被人摔破。1月18日,許愛玉惡人先告狀,到下沙派出所報案,稱余大泉將茶潑在她身上,並說余和蔣如生各摔了一下話筒,將話筒砸壞。接著,下沙派出所對社區團支部書記王明、社區幹部汪大傳和陸毛銀做了筆 錄,並傳訊了余大泉和蔣如生。除王明說蔣如生砸壞了話筒外,汪和陸均說沒有看到蔣砸話筒。余大泉承認砸了一下話筒,但沒有砸壞。蔣如生否認自己砸了話筒, 但承認社區治保主任魯國方叫他把話筒拿去修一修,他為了不得罪社區幹部,就拿去修了,因修不好,他怕無法交代,就自作主張花450元錢買了一隻新的放在自己家裡,如果不能報銷,就準備自己墊(後來報銷了)。

蔣如生是個老實人,膽子很小,社區幹部叫他做的事,他不敢不做。警方沒有到魯國方那裡取證,也沒有到其他村民那裡取證,僅憑許愛玉和王明兩人的偽證和對蔣如生買話筒動機的推理,就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中的「損壞公私財物」的罪名對蔣如生作出了 拘留5天,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並於當晚(1月20日)送杭州市拘留所,因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杭州市拘留所拒絕接收,警方又將他押回下沙 派出所,仍關鐵籠子,直到1月22日被醫院確診後才將他放回家。2007年1月20日這天是「大寒」,是一年中最冷的節氣,健康的人鑽在被窩裡也會感到冷,一個病人卻在這樣寒冷的天氣裡在鐵籠子裡連續關了62個小時,簡直是慘無人道。

1月22日,我和我女兒見蔣如生受到這樣的虐待,就去問許愛玉為什麼要告蔣如生。許愛玉說她沒有說過是蔣如生砸壞了話筒,她還反問:「當初那麼多人,你叫我看哪個?我怎麼看得清?」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蔣如生於1月23日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該局3月23日作出了維持處罰的復議決定。無奈,蔣又於4月10日向江幹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聘請的律師詢問了譚釗法、莊榮慶、徐根梅、高月仙、朱長明、朱長興等一些當天在場的村民,其中譚、莊、徐還在法庭上作證,證明他們親眼看見許愛玉將茶潑向余大泉從而引起爭吵的過程;他們都證明那天爭吵時王明不在現場;他們都證明當時蔣如生坐在距許愛玉、余大泉較遠的地方(江幹區法院檔案館提供的當時的會場示意圖也能說明蔣如生坐在較遠的地方)。

江幹區法院(2007)江初行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第6頁第 14行寫:「被告(指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原告(指蔣如生)提供的證據3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所謂「原告提供的證據3」是指該判決書第3頁第12行所說的「證明書及信件,欲證明話筒不是原告破壞的」一組證據,也就是說, 話筒不是蔣如生砸破的證據,已被一審法院在質證中予以確認。在報案人許愛玉的證詞被自己在錄音中否認,蔣如生沒有砸壞話筒的證據被法院確認,唯一指證蔣如 生砸壞了話筒的王明被眾多證人證明不在現場,而被告又沒有證據推翻這些證人的證詞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卻作出了自相予矛盾的判決,即維持被告的治安處罰決定。蔣如生又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說一審法院還講了幾句實話,杭州市中級法院卻完全是在為被上訴人狡辯。該法院在(2007)杭行終字第155 號行政判決書中,把江幹區法院予以確認的「證據3」加以全盤否定。

該判決書說:「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3中證明書內蔣如生本人的陳述,從證據類型上屬於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3中證明書內朱長興的證明、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3中2007年3月7日朱長興的說明以及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 2——對朱長明的調查,其本質屬於證人證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附有證明證人身份的檔,而上述證據均不符合該要求,其中朱長興的證明,還未註明出具日期,故上述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一審法院對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3採信不當,本院予以指正」。

按照這個說法,許愛玉也是當事人,她的陳述也屬於當事人陳述,為什麼不說她的陳述也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王明作為被告方證人在一審法庭 上被原告眾多證人指證其案發時不在現場,王明本人沒有出庭澄清,被上訴人也沒有在二審時提交能證明王明在現場的證明,對這樣一個存在嚴重瑕疵的證人證言,二審法院卻故意迴避,隻字不提,其偏袒被上訴人的傾向顯而易見。在行政訴訟中袒護官方,這是中國法院的既定方針,也是法官辦案的思維定勢。正如一位法官對訪民所說:「做法官難啊,如果我判你贏,我的飯碗要丟掉;如果我判你輸,你會感到很冤枉,你會恨我。但為了保飯碗,你恨就恨吧。」在保正義和保利益之間, 法官選擇了保利益,所以中國的司法腐敗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造成了我家破夫亡無處申訴的千古奇冤。

丈夫去世後,我代他繼續申冤,但浙江省高級法院卻以蔣如生已經死亡為由不予受理,將材料退回,難道我丈夫就這樣白死了嗎?

蒼天啊,你如果有眼,你就睜開眼睛看看杭州這些惡人給我製造的人間慘劇吧!你如果有耳,你就聽聽我這個比竇娥還冤的村婦的哭訴吧!

冤婦熊德鳳

附:

下沙開發區管委會紀委楊結0571-86912625

下沙公安局局長李建平 87283001 87283012

下沙派出所韓所長 87283161

下沙街道副主任方華13777821681

下沙拆遷辦主任李永生 1596718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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