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郑州台属李春霞被迫申请政治避难

【新唐人2012年8月22日讯】尊敬的台湾陆委会赖幸媛主委、高雄市市长:

我叫李春霞,女,1973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水利学校家属院8号楼4号。 我爷爷李淼、奶奶王惠卿、姑姑李清美和叔叔李振宇均系高雄市居民。因我的公爹王兴权在北京为其长子王泰鸣冤,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却以“寻衅滋事罪”将我爱人王栋非法刑事拘留,导致我们的一双儿女(儿子李欢三岁;女儿一岁半 )无法抚养。给我以及我们年幼的孩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现特向台湾大陆事务委员会(陆委会)和高雄市政府申请政治避难。

我爱人王栋是吉林省辽源人,2006年,我的大伯哥王泰因参与一次矿产纠纷,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王泰持弹簧刀刺中了受害人的肩部,刀尖刺破了受害人的左肺叶部上缘,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泰无期徒刑,同案几个被告人均以“判决过重”为由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此后,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该案重审过程中王泰家人凑钱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谅解。然而,在王泰家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并要求法庭轻判的情况下,辽源中院重审后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泰死刑。王泰不服,以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二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只是将死刑改判为死缓。自此,王泰家人锲而不舍地到北京最高院、吉林高院申诉。2012年3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然而,六个月过去了,王泰案的再审至今没有任何进展。王泰的父母多次到吉林省高院询问案件进展,均被主办法官推诿拖延。8月9日,王泰的父亲王兴权老人抱着几个烟花到秀水燃放。那几天我老公王栋正在北京为女儿看病,王栋听说此事后立即赶去阻止父亲,可他赶到时,他的父亲已经把烟花放了离开现场。当晚,王栋带着女儿住在南站侨园宾馆,半夜时分,王栋和女儿被建国门外派出所带去调查,继而王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以“寻衅滋事”刑拘。办案民警不仅以“只要通知你爸过来就放你”相胁迫,还不顾王栋以头撞墙的抗争要将我们年仅一岁多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送到儿童村,幸亏我及时赶到,我的女儿才没被送走。

我把女儿接出来后,发现女儿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为惊吓过度,年近一岁多的女儿总是惊恐地瞪着一双大眼睛,好不容易睡着了,也不时会突然惊醒,并小声哼着“爸爸 爸爸”。吉林有关部门也多次让我给公爹王兴权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以“再不让他(公爹王兴权)出来,你老公就会被判刑”来吓唬我。我一个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真的是举步维艰。北京公安的这种做法不仅给我、也给我的父母及刚一岁半的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绝望之际,我曾想到自杀,可放心不下年幼的孩子,故以台属的身份特向台湾陆委会赖幸媛主委、高雄市市长提请政治避难。也请救我老公王栋与水火中。

我爷爷李淼和台湾著名作家柏杨曾一起参加军事干部训练班培训,1949年到台湾后我爷爷任新竹县中学教务主任,还曾收留过柏杨,这在柏杨的回忆录中均有记载。现在我的爷爷李淼、奶奶王惠卿、姑姑李清美和叔叔李振宇均为高雄市居民,在历经一次次的诉冤无门却屡遭打击后,我对吉林省高院、辽源市中院上下串通、隐瞒事实、互相包庇的言行已经彻底绝望,我也身心憔悴、疲惫不堪,我现在唯一的想法就是离开这块给我造成一辈子伤痛的地方,到姑姑、叔叔、的身边,和他们一起享受人间亲情!

因此,我谨向台湾陆委会、高雄市政府提出政治避难的请求,望尽快批准为盼!

申请人:李春霞
2012年8月20日

附:

吉林辽源市王泰案:“故意杀人”背后暗藏隐情

内容简介:吉林辽源市,有一个特殊的家庭:弟弟王元多年前无辜蒙冤,全家坚持上访15年,终获昭雪。在此期间,哥哥王泰参与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导致对方一人死亡。王泰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案件几经周折,至今没有定论。王泰的辩护律师常伯阳认为,王泰的故意伤害确..

吉林辽源市,有一个特殊的家庭:弟弟王元多年前无辜蒙冤,全家坚持上访15年,终获昭雪。在此期间,哥哥王泰参与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导致对方一人死亡。王泰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案件几经周折,至今没有定论。

王泰的辩护律师常伯阳认为,王泰的故意伤害确凿无误,但多方证据表明,王泰并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动机,司法机关从“杀人”结果倒推,显然有失法律公允;王泰的亲属认为,这是一起当地司法机关对他们因王元案多年上访的报复!

“故意杀人”的缘由

王泰是吉东采石场老板董世余的朋友,2007年9月3日7时许,董世余与另一采石场老板刘富良因界限问题发生纠纷,两人厮打,在一旁的王泰将刘富良打倒。后董世余、王泰等人坐车回辽源市内吃饭。

在吃饭过程中,实行人董世余打电话得知吉胜采石场纪念很多人可能要“打仗”后,董世余让王泰纠集了10余人,从辽源市市内赶回自己的采石场,途中双方相遇并发生殴斗,王泰、莫正辉、岳老六(在逃)追打被害人郑边印(刘富良一方人员),王泰持尖刀扎郑连印一刀。后郑连印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6月,一审法院辽源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泰无期徒刑,同案的几个被告人以判的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院,二审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抗诉。

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王泰家人凑钱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谅解,而辽源中院重审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泰死刑。

王泰不服,以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吉林省高院二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将死刑改为死缓。王泰的亲属到最高院申诉,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决定再审。

律师意见:是伤害而非杀人

王泰的律师常伯阳认为,对王泰定故意杀人罪属于量刑失当,王泰确实有伤害的故意,而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从工具分析,王泰虽然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弹簧小刀),但这些工具都是一些木制棍棒,但是打架时并没有使用,王泰本人当时并没有携带这些棍棒。王泰刺中郑连印的弹簧刀,是他平时随身携带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这种刀具比较短小,不像砍刀,匕首那样具有杀伤力。

从伤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郑连印的左肩部,而肩部并非致命部位,尸检报告及警方拍摄的照片显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锁骨下方。

从打击的次数看,王泰只扎了一刀(显然是非常有节制的攻击),而且扎一刀后马上逃跑,当时郑连印还能跑动而且大喊救命。如果王泰有杀死郑连印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识,他不会扎在锁骨下,也不会只扎一刀,另外,如果真有杀害郑连印的故意,当看到郑连印还能跑动时,他完全可以再补给他一刀,要他的命。

从事情的起因看,王泰去现场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帮董世余助威打架,他与郑连印素不相识,彼此之间也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言语不和发生了斗殴,仅凭一句口角就产生杀人动机让人难以置信,从情理上讲王泰是没有杀人动机的。

而以下证据,足以证明王泰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岳长胜在供述中说他问王泰为啥拿刀扎人,王泰说没事,攮的是肩膀。被告人莫正辉也证实王泰说攮肩膀上了。被告人庞治安供述,他埋怨王泰说:“你们那么多人打他,动刀干啥?”王泰说:“可不是吗?他打我一石头,我想给他也留个记号,所以把他打倒后,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

另外,尸检报告显示郑连印被扎伤的部位也是在锁骨的下方。王泰的供述,莫正辉,岳长胜,庞治安的供述,尸检报告和郑连印受伤的部位能够相互印证。

背景:一个家庭16年的抗争

王泰这个家庭背景非常特殊,王泰的弟弟王元16年前因牵涉一场交通肇事案,蒙冤入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当地法院被判决有罪。

王元及他的家人均不服,展开了一场锲而不舍的马拉松式的追求公平正义的上访行动,经过15年的艰辛上访,无数的申诉、再审,终于羸来了迟到 15年的无罪判决。

但是这个家庭成员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上访的15年中,家庭成员里面有三人因上访而不被配偶理解导致家庭破裂,家人中多人多次因上访被拘留,他们这个家庭不仅付出的金钱时光的代价而且付出了自由的代价,但是他们还未来得及庆贺迟来的正义,王泰又因参与斗殴入狱,辽源中院在他们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却重审加重处罚。

“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对我们15年上访的报复!”王泰的亲属李春霞告诉记者。

常伯阳律师认为,王泰这个案件能否公正处理,牵涉到这个家庭能否对法律重拾信心的问题。正是这个家庭为争取正义所进行的马拉松式上访而成为当地的维稳大户。这次王泰案件,吉林高院决定再审后,审监庭张永林法官曾约见王泰的家人,当时,当地政府也派人陪同前往,陪同的官员也正式向张永林法官表达了希望法院公正处理本案的愿望。

弟弟王元事件,可参考:《吉林:一起冤案全家心酸上访十五年》 http://www.jinrw.com/GB%5CA%5C2012/05/11/170709.shtml

辩护词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泰的弟弟王栋的委托,指派常伯阳律师为被告人王泰提供法律帮助,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一、二审法院依故意杀人罪对王泰定罪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故意伤害罪对王泰定罪量刑。
  
原一、二审法院机械地适用了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曲解了立法的本意。

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字面上理解,本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立法本意上讲,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具体以何罪论处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进行确定。

其次,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进行定罪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要求。只以结果定罪无疑忽略了刑法对主观罪过的评价,以结果客观归罪的后果会使刑罚脱离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罪状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但并非所有罪状都会把全部构成要件详细列明,分则中就存在大量只规定了行为方式或者罪名的简单罪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罪状部分虽未明示罪过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模糊了罪过认定。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过程中,仍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成为正确定罪的必然前提,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据此,死亡结果虽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结果发生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也即不能说致人死亡就有杀人故意,没有致人死亡的就没有杀人故意。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常容易混淆,但两者在主观罪过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也不希望他人死亡,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对他人死亡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正是由于这种放任,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中出现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基础上正确定罪,而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王泰主观上只有伤害受害人郑连印的故意,没有杀害郑连印的故意。

评价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显然不能凭主观臆断。科学表明,一个人外在行为是一个人内心世界的外在表现。因此,评价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来进行综合考察。判断行为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除了被告人供述外,通常还要借助行为人对犯罪工具的选择、凶器的杀伤力度、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次数、案件起因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本案被告人王泰虽然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但这些工具都是一些木制棍棒,但是打仗时并没有使用,王泰上山时并没有携带这些棍棒,王泰刺中郑连印的弹簧刀从案件材料看并不是为了打仗专门预备的,是他平时随身携带的削水果的生活用具。这种刀具比较短小,不像砍刀,匕首那样具有杀伤力。从伤害的部位看,王泰刺中了郑连印的左肩部,而肩部并非致命部位,尸检报告及警方拍摄的照片显示,刺中的部位是左肩锁骨下方。从打击的次数看,王泰只扎了一刀(显然是非常有节制的攻击),而且扎一刀后马上逃跑,当时郑连印还能跑动而且大喊救命,如果王泰有杀死郑连印的故意,按一般人的常识,他不会扎在锁骨下,也不会只扎一刀,另外,如果真有杀害郑连印的故意,当看到郑连印还能跑动时,他完全可以再补给他一刀,要他的命。另外,从事情的起因看,王泰去现场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帮董世余助威打架,他与郑连印素不相识,彼此之间也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言语不和发生了斗殴,仅凭一句口角就产生杀人动机让人难以置信,从情理上讲王泰是没有杀人动机的。下面证据足以证明王泰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岳长胜在供述中说他问王泰为啥拿刀扎人,王泰说没事,攮的是肩膀。被告人莫正辉也证实王泰说攮肩膀上了。被告人庞治安供述,他埋怨王泰说:“你们那么多人打他,动刀干啥?”王泰说:“可不是吗?他打我一石头,我想给他也留个记号,所以把他打倒后,按住他肩膀攮了他一刀。”另外,尸检报告显示郑连印被扎伤的部位也是在锁骨的下方。王泰的供述,莫正辉,岳长胜,庞治安的供述,尸检报告和郑连印受伤的部位能够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均证明王泰没有杀害郑连印的动机,从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看也是非常节制的,因此,王泰对郑连印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68号案例表明,最高院对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罪是持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的,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第568号指导案例中最高院否定了武汉中院和湖北高院对张化案不顾实际案情仅以结果定罪的判决。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法发[2010]51号《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院公布的第568号指导案例也是一起在聚众斗殴中因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和王泰案极为相似,辩护人认为吉林省高院审理王泰案时参照执行。

四、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省级法院都针对聚众斗殴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了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对聚众斗殴中出现的重伤、死亡的情形都坚持按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进行处理。目前辩护人能够查到的有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聚众斗殴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这些文件虽然对吉林省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作为借鉴参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王泰应当依故意伤害罪定罪,鉴于本案已经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伯阳

2012年4月16日

代理律师至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张院长:你好!

我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院正在审理的一个聚众斗殴案件中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王泰的辩护人。王泰因参与一次矿产纠纷在聚众斗殴事件中致人死亡,死亡的原因是王泰持弹簧刀刺中了受害人的肩部,刀尖刺破了受害人的左肺叶部上缘,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泰无期徒刑,同案的几个被告人以判的过重为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院,二审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王泰家人凑钱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谅解,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辽源中院重审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泰死刑,王泰不服,以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吉林省高院二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将死刑改为死缓。王泰家人锲而不舍地到最高院申诉,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决定再审。

张院长,说句实话,作为法律人,作为一名律师,原则上我是不同意通过法庭以外的途径寻求支持的,到法律以外寻求长官支持是违背我的原则的,是另外的因素促使我尝试给你写这封信,一是出于对你法律素养的信任,你是学者型的法院院长,著述颇丰,令吾辈钦佩,这也同时产生了信赖,因为你是法律行家,在法律上下容易沟通,容易达成共识。如果是一个纯官僚型的官员,在法律上是非常难沟通的,也很难取提信任,这是给你写这封信的第一个理由。另外一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王泰这个家庭背景也非常特殊,王泰的弟弟王元16年前因牵涉一场交通肇事案,蒙冤入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当地法院被判决有罪,王元及他的家人均不服,展开了一场锲而不舍的马拉松式的追求公平正义的上访行动,经过15年的艰辛上访,无数地申诉,再审,终于羸来了迟到15年的无罪判决。但是这个家庭成员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上访的15年中,家庭成员里面有三人因上访而不被配偶理解导致家庭破裂,家人中多人多次因上访被拘留,他们这个家庭不仅付出的金钱时光的代价而且付出了自由的代价,但是他们还未来得及庆贺迟来的正义,王泰又因参与斗殴入狱,辽源中院在他们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重审加重处罚表示不理解,认为是当地司法机关对他们家人15年上访的报复,因此,我认为王泰这个案件能否公正处理,牵涉到这个家庭能否对法律重拾信心的问题。正是这个家庭为争取正义所进行的马拉松式上访而成为当地的维稳大户。这次王泰案件,吉林高院决定再审后,审监庭张永林法官曾约见王泰的家人,当时,当地政府也派人陪同前往,陪同的官员也正式向张永林法官表达了希望法院公正处理本案的愿望。您是法律专家,后面附有我的辩护词,希望您百忙中关注这个案件,给王泰一个公正的判决,让这个家庭重建对法律的信心,重新回到平静的生活中去。谢谢你,张院长。

  此致
  敬礼!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
  2012年4月15日
  电话:18837183338
  联系地址:河南郑州金水路219号盛润白宫705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邮编: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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