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国移动利用“全球通wap套餐”欺诈消费者的先进经验

【新唐人2012年6月5日讯】2012年5月16日庭审了一整天。经法庭同意,我下来仔细阅读开庭笔录后发现所记 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现在补证如下,并依此为准:

(一)、第2页顺数第4行:被告额外欺诈我用该号码手机上网流量费用共计435. 98元(不包括我在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30日以及2012年5月的流量费用);从 2007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期间,我每月平均消费不到0.8个M,但我应当支付用该号 码手机上网费用给被告共计:60(月)× 5(元;该套餐每月含30M)=300元。

(二)、第5页顺数第9行:在我向绵阳市消协投诉期间,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 被告在口头上、以及在给绵阳市消协《关于客户158*****645机主手机上网问题的处 理意见回复函》(盖法人章)中不承认其欺诈行为,但承认其“没有完全告知”我签 署的“全球通wap套餐”是“手机上网wap流量的包月套餐”;并拒绝提交2007年5月 1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话单、账单和发票,因此无法结算被告欺诈了我多少费 用;并且被告认为5元月租及20元包月费用不应当退换,但同意双倍返还2010年以来 用该号码手机上网产生的cmnet流量费用,这是我绝对不能接受的。“全球通wap套餐 ”特定资费对应的相关业务并不存在,是虚构的;“全球通”wap网站特定资费对应的 相关业务自始存在。

(三)、第6页倒数第1行:我手里只有“业务受理单”和从被告那里列印出来20 11年7月至今的话单、账单和发票;还有被告给绵阳市消协的“处理意见回复函”、 “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中国商报的采访报道的复印件。为了做好起诉的充分准备, 我只能在网上下载相关资料,但其内容客观真实。

(四)、第8页顺数第9行:我当时支付购买诺基亚手机款后,就到一工作台面选 定该号码,正准备开通时,一营业员只拿着“业务受理单”向我介绍,但没有被告今 天在法庭上出示的这些资料。该营业员说:“全球通wap套餐”5元月租、20元包月、 不限流量、可以上网(看股票信息等,当年是牛市)、服务期限至2050年1月1日。我 问此“业务受理单”怎么没有写明这些内容,该营业员说只要提起现在这个“全球通 wap套餐”大家都知道这些,你还可以拨打10086查询,而我当时非常信任中国移动! 随后经我查询10086与营业员说的一致。

(五)、第9页顺数第10行:我怀疑这份宣传单印刷时间的真实性;起诉前我从未 见过被告今天出示的这个自称是2006年9月印刷的宣传单,其上的套餐与我在2007年 5月17日签定的5元月租、20元包月、不限流量、期限至2050年1月1日的“全球通wap 套餐”也并不相同;该宣传单正面是“手机上网”,其背面对月租20元的“全球通w ap套餐”不限流量有注明:仅针对cmwap流量;但是,为什么被告在与我签定的“业 务受理单”上,对“全球通wap套餐”却不注明这个真实的情况呢?这是明知故犯, 这就是欺诈。

(六)、第10页顺数第11行:我研究了3个多月wap和net都还是说不清楚它们的含 义和区别,我关心的是被告的诚信和“全球通”是国内网路覆盖最广泛、国际漫游国 家和地区最多、功能最为完善的移动信息服务品牌;在实际手机上网过程中,绝不会 在话单(GPRS)上的每一个时点上重新选择一次网路设置“cmwap”或“cmnet”;更不 可能在同一个时点上、同时选择两个网路设置cmwap(或同时选择两个网路设置cmwap 和cmnet)。我在2011年11月25日下午回答10086处理投诉时说:cmnet是个法人或是个 体户我不认识,与我没有合同关系;cmnet在收取我额外的上网流量费用时,绵阳分 公司为什么不事先告知我呢?

(七)、第11页顺数第11行:2011年11月25日上午,在被告临园路营业厅列印话 单的机器上,我第一次看到该号码话单上的cmnet计费情况,我当时就破口大骂被告 太缺德了!我的话单上绝对不应该出现cmnet的收费记录!这就是欺诈!我是“全球 通wap套餐”的用户!20元包月。

(八)、第11页顺数第15行:2011年12月,我在绵阳市消协办公室就已经告诉过 被告有两种违约方式:一是不把我当着签约用户来对待;二是从2007年6月1日起就在 暗中把我当作最低资费套餐用户来对待,我至今都不会发现!并且就不会产生超过我 已经支付给被告20元包月以外我上网的流量费用;我为了调查研究话单上cmwap和cm net的相关情况,积极准备起诉材料,我做实验也就不会再产生超出5元套餐(包30M 国内流量)以外的费用,而我最多一个月做实验花费121.53元(11.8682M)。但是, 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被告从2012年1月到现在仍然额外强行收取我上网流量费用的行 为已经不仅仅是欺诈了!!!

(九)、第11页倒数第12行:“5元至200元”包国内流量套餐开始的时间并不是 在2007年6月1日!据我现在的初步调查,在被告强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之前就 可能已经存在,只不过没有公开罢了,否则“全球通wap套餐”的用户就会关机等待 被告再去研究了!其强制取消的行为本身就说明“全球通wap套餐”存在严重问题, 以防引发今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十)、第11页倒数第5行:这个“业务受理单”是我本人签定的,尽管上面没有 提到服务期限到2050年1月1日等内容,但是,被告的“业务开办记录”单也再次可以 证明这些,并且,被告综合部段副主任向中国商报记者也证实过这个期限等相关内容。

(十一)、第12页倒数第13行:我必须看到2007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的话单、 账单和发票,否则,我就放弃在这期间被告欺诈我的费用,我要成全被告的欺诈行为 !中国商报记者采访被告时,其段副主任说我在这期间的通话资料早就被删除掉了, 那么,被告今天在法庭上拿出来的在这期间收取我的费用数据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 就是欺诈。

(十二)、第14页顺数第4行:自该号码开通以来,我偶尔查询过电话费;在201 1年11月13日之前,我从未查询过手机上网的费用,因为我没有发现过问题,而我上 得少、用量小;如果我有过查询,被告应当有记录!作为一个职业律师,为了被告狭 隘的利益,为了帮助被告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基本事实,颠倒黑白,张冠李戴,反诬 我别有用心,这就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了,又仅凭主观臆断说话是不负责任的,诡 辩得荒唐可笑,自取其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原告: 朽歌 呈
2012年5月20日

二、四川绵阳资深律师吴崇文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消费服务欺诈一案,是因为被告在向原告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服务 业务时,故意向原告告知其所提供服务业务的虚假情况,而隐瞒其有关真实情况,诱 使原告购买了“全球通wap套餐”,至今无法解脱,不得不提起诉讼。该诉案,看上 去是原告个人对被告的诉讼,但只要我们浏览相关网页,就必然会得出它实质上是一 起公益诉讼的结论。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应不应当将其提供的服务业务的有关真实信 息告知消费者,并应不应该为其不履行告知有关真实信息法定义务的行为向消费者承 担消费服务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法答案本来应当是肯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 不告知消费者所提供服务业务的有关真实信息,甚至还绑架消费者,已成为当今一个 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这个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的实质,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 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利,应不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它绝非是一 个原告个人的私事。这就是本诉案的真谛所在。

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应当说,被告所举出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其为原告提供的 “20 包月不限流量服务几十年全球通wap套餐服务业务”(以下简称“全球通wap套 餐”)是真实存在的,且被告在事实上为消费者提供了这样的服务。相反,来自被告 的全部证据和原告从网上下载的有关中国移动资费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确能够 充分确实地证实: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还持续至今。特别是,在这期间,为严禁电信市场上以各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非 法手段或者方式,恶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还在连续多年发文开展规 制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而2007年5月17日这一天,它不仅是“ 世界电信日”,而且还是正处在资费套餐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被告都仍旧我行我素地 在公然推售其虚假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继续行骗消费者。期间,作为被告的 客户,原告向10086作了投诉,结果无用;作为消费者,原告又向市消协作了投诉, 结果亦无用。今天,原告为维权把被告推上法庭,就是寄希望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一起因专业性极强而自始又被电信经营者所 掌控,导致双方当事人信息严重失衡,使消费者不仅在电信消费服务中难以获取相关 消费服务信息,而形成电信经营者一言堂,一方说了算的局面,而且在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一旦受到电信经营者的侵犯形成纠纷时,消费者除了在电信经营者规制的五个月 期限内获得相应的客户话单和账单、发票外,再无法从被告处取得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就连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要想从作为电信经营者市场老大的中国移动下面 的被告绵阳分公司调取相关证据,也是困难的。为维权,消费者不能不想法获取尽可 能多的证据资料,如从网上寻找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媒体记者的采访获取信息等,以 作为与诉案有关联性的线索性证据提交受案法院,供法院作为判断举证责任,认定案 件事实,分辨是非曲直和适用法律之用。除此,消费者再无他法。信息的严重失衡, 使消费者在谁主张谁举证面前被置于无奈境况中,也就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能够在 张扬公平和正义中,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致于因被告对原告举 证质证中的一句“不认”,就使处于弱势的地位的消费者的维权泡了汤。为此,本律 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依法必须承担两个法定义务:一是, 依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其所提供服务 业务的有关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定义务;二是,电信服务业务 作为一种产品,依照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经营者还必须履行对其所提 供服务业务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法定义务。因此 ,自2000年9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电信条例,在其总则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 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这是 该条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业务的质量和保障能力的底线规定,是电信业 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推售的任何一种服务业务产品 ,依法都必然应当是对一种成熟的有能力保障的电信通信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而不 应是也不允许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消费服务试验或者变相的消费服务试验,这一点,现 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电信条例,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 行的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作有明确的规定,却常 常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推售服务业务产品时所遗忘,从而使其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产 品严重偏离电信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又总是以技术升级、功能增强等托辞来忽悠信 息严重失衡的消费者,以掩盖其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之所以以消费服务欺诈对被告提起合同纠纷 诉讼,就在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务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构 成对原告的消费服务欺诈。其具体表现是:

一、 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消费服务欺诈原告的故意

所谓欺诈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隐瞒了真实 情况,会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构成其主观 上的故意。我们知道,全球通是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简称,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移 动电话标准。虽然它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品牌,但它的开发目的或者说宗旨,是让全 球各地共同使用一个行动电话网路标准,让用户使用一部手机就能行遍全球。它却因 此也成为了被告利用来行骗消费者的推手。本诉案就是因此成为一个典型的消费欺诈 案的。首先,被吿在宣传和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时,依法本应当向原告告知所推 售套餐的本意是什么、覆盖范围、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有关真实信息。但是,正如 原告在法庭上陈述的,被告仅仅宣传和告知的是“20元包月、不限流量、全球通、服 务几十年”。还说不信可以查询,经原告查询,其回复与被告说法一致。除此,就再 也没有向原告告知什么或提供什么了。原告听后认为划算,也就购买并签订了“全球 通wap套餐”服务协议。事实上,在所订的格式服务协议上,被告所突显和标示的也 就是两条:一是,在《业务受理单》上载明的资费套餐名称是:“全球通wap套餐” ;二是,在《业务开办记录》上载明的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全球通wap套餐”服务的 起止期限。除此,确是再也没有其它什么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尽管被告举证了 wap上网套餐的销售证明、wap套餐宣传单复印件、关于推广wap套餐的营销思路复印 件、销售情况说明,并想以此证明被告是向原告履行了告知所推售“全球通wap套餐 ”的有关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的,没有欺骗原告。但是,被告的这些举证资料仅仅只 是被告在为了应诉时才想法形成的被告单方面的证据资料。对于这样的证据资料,原 告在起诉被告前确从未见过,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或提示过,如果真象被吿今天在 法庭上所讲,也就不会存在今天这个诉案了。因此,被告的这些举证资料不仅不具有 其告知的真实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不具有证明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全球通wap 套餐”交易当时,被告是向原告告知了所推售“全球通wap套餐”的有关真实情况的 ,而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明力。这一点,不象今天法庭上的被 告代理人那样。被告的段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在记者报导反映出的被告给市消协 领导的回复意见中,至少还承认当时没有完整告知原告。被告的格式服务协议上的就 这样两条,还要重复使用至2050年1月1日零时止,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信息产 业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层面上讲,被告明知这样做不合规,而仍要顶风作案这样去 做,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公然挑衅,就是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然藐视和 践踏;从“全球通wap套餐”在事实的层面上讲,被告明知自己所宣传和标示的这样 两条,与“全球通wap套餐”的实际状况是根本不相符合的,而仍要顶风作案地这样 去做,就是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就是在故意向原告隐瞒“全球通wap套餐”的 有关真实情况,被告却无所顾忌地公然去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充分、确实地证 明:被告在主观上不仅确实具有,而且是强烈地具有消费服务欺诈原告的故意。否则 ,被告明知正处在资费套餐专项整治活动中,又怎么可能去冒连风头也不避的公然对 抗法律、法治的风险呢!

二、被告在客观上对原告实施了消费服务欺诈行为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除业务受理单、业务开办记录、 客户话单和账单、消费者投诉登记表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外,对于 其他举证一律不认,并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 餐”服务构成对原告消费服务欺诈。由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如此, 事实胜于雄辩,本诉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被告在事实上对原告实施了 消费服务欺诈:

第一、被告在推售并与原告签订“全球通wap套餐”格式服务协议时,明知在川价 函【2006】279号文件标示的附件《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行动电话资费牌格式 》,即《中国行动电话资费表》所列经批准开展的业务中,并不存在有被告《业务受 理单》上标示的“全球通wap套餐”业务,只有一个叫GPRS的业务,在该项业务的资 费标准栏内,有WAP套餐1和WAP套餐2两个资费标准,被被告在其客户详单上表述为G PRSCMWAP,并在备注栏内分别明确了这两个资费标准适用的范围,没有“全球通wap 套餐”资费标准存在。这一点,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也已经为原、被告所举证的被 告的客户话单、账单和客户详单所证实。被告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在经审批开 展的业务之外,非法推售在其虚假宣传中才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其行为依法 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服务欺诈。

第二、被告明知,在2007年4月30日信部清函【2007】208号关于开展整治资费套 餐专项治理活动中,中国移动决定强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自2007年6月1日起 转为执行5元至200元价位不等的不区分流量类型的流量有限的非全球通的国内移动数 据流量包月套餐的相应的资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包月套餐),包括被 告在内。尽管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说肯定没有被取消,却自始未能举出 证据。而事实上,已经为代表被告接受记者采访的段副主任和在记者报导反映出的被 告给市消协领导的回复意见中,承认“全球通wap套餐”是其“曾经推广”过的业务 ,“并且在后来推出CMWAP与CMVET流量不区分计费的套餐时,没能及时做好对老客户 的告知签转工作”所证实。因为,如果“全球通wap套餐”还继续有效存在,被告就 不会把“全球通wap套餐”表示为是“曾经推广”过的业务,也就不会从2007年6月1 日起停办该项业务,做老客户的告知签转工作。被告却故意向原告隐瞒了这一真实情 况,故意把其实际上为原告提供的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包月套餐服务,不过是未明确相 应等级标准而已,说成是为原告提供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并按“全球通wap套 餐”向原告收费至今,还想以其客户话单上wap流量是零计费为障眼法,让原告相信 并用以证明被告是履了约的,没有违约。然而,被告的《业务受理单》载明的“全球 通wap套餐”,在表明服务事实的被告的客户话单、账单和客户详单上均没有载明, 载明的只是川价函【2006】279号批复上的业务,即被告实际开展的涉案业务GRPS业 务,在其客户详单上所载明的为不区分流量类型的GPRS流量,在其客户话单上载明为 GPRS话单,在其客户账单上载明为GPRS包月费。除此,被告的客户话单还证明原告五 个月也用不完5元包括30M国内流量,被告却按虚假存在的“全球通wap套餐”计收原 告的资费。以上事实充分、确实地证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名不符实的虚假“全球通 wap套餐”服务行为,依法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服务价格欺诈,亦属于对原告的消费服 务欺诈。

第三、被告明知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必须遵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 价格合理”的基本准则。而按流量计费作为一种资费标准,在事实上对一般消费者来 讲是一个令人难以理解和清算的资费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向消费者计收服务费,对消 费者不仅是不公平、不正义,而且按照这样一个计算复杂的资费标准计收消费者的服 务费还带有一定的欺诈性。被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仅无所顾忌地公开推售虚假“ 全球通wap套餐”行骗消费者,还以显失公平和正义的按流量计费的手段来欺诈消费 者。这一事实的证据,就是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原告举证的被告的客户话单和账单 ,以及被告举证的《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客户详单》。这些证据不仅揭露出了令人不能 置信确又存在的下述事实,而且通过这些事实又揭示出按流量计费显失公平和正义, 且带有欺诈性。这些被揭露的事实:一是,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个时间的不同分秒点 上,用一部手机同时使用两个接入方式上网,产生两个完全相同或者流量类型不同的 两个流量值完全相同的流量,但在被告的客户话单和客户详单上确实存在;二是,也 不可能在同一个时间的几个不同分秒点上,或者几个不同时间的不同分秒点上,产生 完全相同的几个流量值或者不同流量类型的几个流量值完全相同的流量,但在被告的 客户话单和客户详单上确实存在;三是,流量是作为单位时间段内随着时间流动发送 和接收数据位元组数的累积效果的量,在一个时间段内只有一个取值,不可能有两个取 值,并且随时间流动,流量只能增加,不会减少,因为时间不会倒转,流量不会倒流 ,即使在关掉设备的情况下也只是不再增加而已,不会减少。但在被告的客户话单和 客户详单上确实出现了随时间流动,流量或巨额增加、或者巨额在减少的事实;四是 ,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客户话单和由被告自己掌控的客户详单上记载的wap和net,作为 该两单上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其本来意义是接入点的名称,均被表述为APN代码,区 别只是称谓不同,并无其它意义,与流量也无关。对此,被告是明知的,却故意人为 的制造了该两单的不一致,关键又是,在由被告自己掌控使用的客户详单上,明确表 明所产生的流量类型为GPRS流量。这对被告而言,是因为被告明知由GPRS数据业务产 生的流量当然是也只能是GPRS流量,明确表明它是被告的正当行为所在。而在由消费 者使用的客户话单上,被告却故意不表明流量类型或者含糊其辞,也就是被告故意向 消费者隐瞒了流量类型的真实情况。其结果,在客户详单明确表明流量类型的条件下 ,其载明的APN代码在这里就只是接入点名称的意思,不会产生他意。在客户话单含 糊其辞不表明流量类型的条件下,由于被告的故意混淆,APN代码在这里就不再单纯 是接入点名称,同时有了wap和net流量的区分,从而使被告的客户话单和客户详单, 成为本来因其上述瑕疵情况的存在,而不应当成为被告据此判定并据以计收消费者是 否使用WAP或NET上网和收费的根据,却成为了被告的工具。以致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 的法庭调查举证中,也就是这样来证明原告在购买“全球通wap套餐”当月,就使用 了NET接入方式上网,并产生了0.01元钱的net流量费,从而证明原告对被告计收net 流量费是明知的。正是被告的客户话单、账单和客户详单所揭露出的上述事实,充分 、确实地证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资费服务业务产品,不仅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严重缺失“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质量的瑕疵服务业务产品,而且按 此判定和计收消费者的wap和net流量费,确属显失公平和正义,且带有欺诈性。因此 ,也才造成本应建立起的被告最终收费依约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清算确认的法治秩序 ,在这个领域却成为由垄断的被告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消费者拒付就停止提供服务的 霸王局面,使被告成为了消费者的上帝。

第四,被告明知,中国移动自2000年初开通GPRS数据业务,就是不区分流量类型 的GPRS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包月套餐业务。WAP是无线应用协议及其简称,是一个全球 性的网路通信的开放式标准协议,利用它可以把网路上的信息传入到行动电话或其他 无线通讯终端上,被定义为应用平台。GPRS是WAP应用的一种网路传入技术方式,是 手机用户访问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的WAP业务的接入方式。这里的WAP业务是指为手机 提供移动梦网服务的内容。为实现对该梦网的专访,中国移动为它设置了一个接入点 WAP,是接入点的名称。通过WAP这个接入点,只能访问中国移动的内网移动梦网,无 法通过路由访问互联网,要浏览互联网上的网页,必须走移动的WAP网关协议或由它 提供的HTTP代理服务,才能实现。同时为满足WAP应用的需要,移动又人为的把原本 为网际网路的设置,从形式上变成为NET设置。通过NET设置上网,与网际网路设置一样, 可以直接地自由地访问整个互联网上的任何网站,而不受访问限制。这就是WAP协议 、WAP业务(WAP网站)、WAP接入点和NET的意义与区别。但是,它们的存在并不因此 就存在着wap流量和net流量的区分。因为,WAP和NET正如在被告的客户话单和客户详 单上载明那样,只是接入点名称,均被表述为APN代码,由此上网而产生的数据流量 均属于GPRS数据业务流量,与接入点名称无关。而事实上存在的wap流量和net流量的 区分,完全是中国移动为了按区分流量计收wap和net的流量费而人为的。也就是说, 被告明知在移动人为地划分出两个GPRS接入方式的条件下,按区分流量类型计收“全 球通wap套餐”资费和net流量资费必然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无论消费者 是接受WAP还是NET方式上网,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wap和net的流量,包月和不包月同 样如此,不会只产生消费者所购买方式上网的流量;而在消费者不使用所购买方式上 网时,并非是不使用就不产生流量,而是只要在交费,接受WAP方式上网的,仍会产 生wap的流量,只是没有了net流量,接受NET方式上网的,仍会产生的流量不是net自 己,而是wap的流量,而不在于被告是否推售“全球通wap套餐”,wap流量的产生也 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消费者拒付电话欠费被暂停提供服务时,wap和net的流量才不 会产生;在原告选择NET方式上网时,被告仍会把“全球通wap套餐”强制给原告,让 原告自始不能从“全球通wap套餐”中脱身,而照样收取原告的wap和net的流量费。 换个角度讲,就是被告明知在中国移动人为划分出CMWAP和CMNET两个接入方式的情况 下,只要含糊其辞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并不告知消费者其所提供服务业务产品 的有关真实信息,消费者就会弄不清楚怎么样上网是基于WAP的,怎么样上网是基本 NET的,更会使消费者弄不清楚GPRS数据业务与WAP、NET资费业务的关系,即使后来 进网被察觉,我不予纠正,你消费者也可奈何。加之,WAP上网所需流量都是移动网 络内部的流量,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不像NET需要中国移动支付网间结算费用,这样 被告就可以按区分流量类型实现两头收费,而不是只收取GPRS流量费。这正是被告所 希望的在消费者的梦想中,追求他们“移动梦网”的利益。被告也才在推售“全球通 wap套餐”时,为把消费者网进他们的“移动梦网”里,以“20元包月、不限流量、 全球通、要服务几十年”的虚假宣传为诱饵,以被告的客户话单上wap流量零计费为 障眼法,在故意不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梦想中,从他们的“移动梦网”里,不仅 让原告为被告的虚假“全球通wap套餐”买了单,而且还为被告以强制交易的非法手 段即从未告知、明示过的NET等资费服务业务也买了单。正是被告的这样一种卑劣行 径,引发消费者对“全球通wap套餐”的强烈不满,使中国移动不得不强制取消“全 球通wap套餐”。尽管被告的代理人在今天的法庭上矢口否认“全球通wap套餐”被强 制取消,也只能表明被告在欺骗法庭。除此,并不能说明什么,这同样是被告所明知 的。正因为如此,在《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的结案日期栏内,受被告授权委 托的代表被告处理投诉的吕东峰最终签署的意见才是:“同意以上3点投诉要求,第 四点可解释协商。”而被同意的原告的3点诉求中,第二点诉求是:“依法从重处罚 其违法行为”。这就证明被告明知对原告实施了消费服务欺诈,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而今,被告代理人又矢口否定这一切,也就再一次表明,被告无非是想掩盖其公然推 售虚假“全球通wap套餐”行骗消费者的行为事实,从而逃避其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承 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一点,与中国移动单方面强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 的行为目的并无两样。

第五,被告消费服务欺诈原告的行为依法应当受严厉的民事制裁。被告明知其在 2007年5月17日推售“全球通wap套餐”时,是正处在规制资费套餐的专项整治活动期 间,却公然顶风作案;被告也明知中国移动已决定强制取消“全球通wap套餐”,从 2007年6月1起转为执行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包月套餐的相应资费标准,却还要利用这个 短暂时机继续行骗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已将寿终正寝的“全球通wap套餐”; 而在2007年6月1日起转为执行相应资费标准后,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这一事实,不仅 未作告知并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原告以救济,相反还照旧向原告收取连虚假也已 经不再存在了的“全球通wap套餐”包月费至今;更为恶劣的是,原告在2012年4月选 择NET方式上网后,被告竞然还是把已不复存在的虚假“全球通wap套餐”强栽给原告 。显然,被告的这样一种行为已与强盗行为无两样了。依法治国早已被写进我国宪法 作为治国方略,而被告竟还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向社会推售虚假的“全球通wap套 餐”,其行为不能不令人深省——它们凭什么如此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行欺诈之事 至今,却无人问津、无人问责?

原告因被告的诱骗而作出了购买“全球通wap套餐”的错误意思表示

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消费权利,是实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权等消费权利的大前提。而这个大前提必须建立在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向消费者告知 其所提供服务业务产品的有关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定义务之上 ,必须建立在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业务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法定义务之上,也就是提供电信服务必须做到“迅速、 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经营者真正做到这些,才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和 保障,消费者也才能实现其梦寐以求的明明白白消费。然而,事实反复证明,让消费 者明明白白消费,是经营者并不希望的局面,他们(它们)都深深地懂得“水清则无 鱼”的法则,特别是在面对中国这个巨大的电信市场上的巨大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时 ,所谓“正德厚生,臻于至善”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以天下之至诚而尽己之性、 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企业责任观,不过是他们的口头惮,说说而已。所以,电信 市场上的各种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或方式,才累禁不止,犹如竞争愈演愈 烈,使消费者身陷其中,深受其害。原告也正是因此上当受骗而作出购买被告的“全 球通wap套餐”的错误意思表示的,使身陷其中至今不能解脱。按照《欺诈消费者行 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以下所称商品包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 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欺骗、诱导消费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并在该规定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经营者所标示的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显然,被告在主观上具有 消费服务欺诈原告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对原告的消费服务欺诈行为,并以此为 手段诱使原告购买被告的虚假“全球通wap套餐”,而受害至今的上述行为,完全符 合构成消费服务欺诈的三要素和上述规定,依法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服务欺诈。

关于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行权期限的问题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超过行权期限。其事 由是:被告与原告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协议是2007年5月17日签订,距今已经5 年,原告行权已超过规定期限。同时,被告又以其客户详单上查得的2007年5月份有 原告net流量费0.01元等月份的记载,证明原告对被告收取原告net流量费是明知的, 提出原告行权已超过行权期限规定。然而,被告代理人的上述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按 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事实 ,原告是2011年11月13日在被告告知欠话费时,才引起关注并在查询后,于2011年1 2月6日正式向市消协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侵犯的,到2012年3月15日提起民事诉 讼,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并未超过期限。从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距今 5年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就无从 谈行使权利及其是否超期的问题。同时,在被告的客户话单和客户详单存在前述巨大 瑕疵的情况下,以此为据判定原告行使权利是否超期,对原告是显失公平正义的。

很简单的常识,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都不会去查询电信消费服务的话单和账单情 况,只有在消费者认为电信经管者的计收费用行为极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去关注并 查询它。而查询,在电信部门就必然留有记载。如果被告拿不出原告在2011年11月1 3日以前,到被告处查询其电信服务资费事宜留下的记载依据,就根本不能以其客户 详单记载来证明原告对被告收取其net流量费是明知的。而原告事实上实实在在是在 被告告知其欠话费后,才首次先后到被告处查询并列印话单和账单的。原告的查询行 为在被告处是留有记载的。因此,根据事实和法律,被告的代理人提出的原告行使撤 销权超期限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四 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至2050年 1月1日零时才届满的“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协议,判决被告赔偿因其消费服务欺诈 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谢谢!

代理人:吴崇文 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腾讯微博:我为什么被禁言!? [审核未通过]

窒息前的呐喊:我为什么被禁言!?

各位朋友:您们好!2012年4月17日晚,我上网发现,腾讯微博广播窗口告知我“ 已被禁言,立即申述”;随后,我按程序向腾讯举报平台提出疑问、进行申述。

2012年4月18日上午,我在邮箱里看到QQ安全中心的答复,标题是:“QQ安全中心 举报处理结果(请勿答复此邮件)”,其内容让人莫名其妙,我仍然不明白我错在什 么地方!?

2012年4月18日下午,我再次在腾讯举报平台发出简讯:“请问腾讯各位高官:我 为什么被禁言!?请你们明确指出我微博广播中什么内容有问题???我的广播不涉 及假冒网站、传播病毒、反动、色情、暴力内容;目前,我向朋友问侯、祝福的话语 都发表不出去,这是为什么!?请尽快答复我……”4分钟后,QQ安全中心的答复 与上午一样……

我在腾讯微博广播里被禁言的内容如下:“四川绵阳资深律师吴崇文认为:中国 移动在4年前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案,其要害在于不尊重 消费者的权利。中国商报: http://www.sccb-h.com/bencandy.php?fid=52&id=582 全国人民大合唱:《死猪不怕开水烫》 朽歌作词:http://user.qzone.qq.com/1582 23214/blog/1332946554”。

我感到窒息,我的喉咙被卡住发不出声音来了……

但是,中国移动又何时停止“欺诈(抢劫?)我的钱财呢!?在中国,谁来制止他 们的行为呢!?我广播的内容是他们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啊!!2011年12月6日,在 绵阳市消协办公室,我强烈谴责、并请求他们停止违法行为,然而,他们至今我行我 素……多年以来,一些网站里漫骂、指责中国移动的文章不断,然而,他们至今为 所欲为……
中国商报是实名报道,我以最谦卑的态度,在此诚恳地接受天下人的批判!并请 求执法部门来逮捕我吧!!

我相信,天下有胆识、有正义感……的消费者们,一定会继续前行!!!

附件:请天下有胆识、有正义感…的朋友们帮忙转贴以下稿件:
(1)、腾讯微博:我为什么被禁言!?http://user.qzone.qq.com/158223214/b log/1334724885

(2)、四川绵阳资深律师吴崇文认为:中国移动在4年前推出的“全球通wap套餐 ”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案,至今还没有结束!!中国商报四川频道:http://www. sccb-h.com/bencandy.php?fid=52&id=582

(3)、全国人民大合唱:《死猪不怕开水烫》朽歌作词 http://user.qzone.qq .com/158223214/blog/1332946554

(4)、蚂蚁状告大象的起诉书 http://user.qzone.qq.com/158223214/blog/13 32516064
请注意:转贴时请您检查一下上述文章的链接,因为有人偷偷地在修改它,以防 更多的人了解真相,他们是谁?怕什么呢?

腾讯微博:“我为什么被禁言!?” 等多篇个人日记被告知:此日志审核未 通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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