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從「敘利亞之友」看聯合國的缺失和改革前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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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16日訊】 也許有人會問,聯合國是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其憲章並沒有明文限制專制國家的成員資格,你為什麼要在談論聯合國機制時對成員國的政治制度揪住不放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如前所述,不管你願意不願意,保護各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推動全人類的人權改善是世界公共事務,其相當一部分職責無可避免地要落到聯合國這個目前唯一存在的准世界政府身上,《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也明確地賦予了它這個職責。理論和實踐都業已證明,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和該國家的人權保護有著直接的關係,民主是迄今為止人類能夠找到的可以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政治制度,而專制卻是人權的天敵。由此邏輯推衍,聯合國成員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不純然是這個國家的私事,更不是這個國家政府的私事。例如,敘利亞的長期大規模人權侵害是阿薩德一家獨裁製度下的直接結果,而當阿薩德政權對反對派進行大肆武裝鎮壓造成近7000人死亡的時候,以聯合國不得干預一個國家的政權更替為理由而阻止聯合國應有的行動不僅違背人類正義原則而且是忘忽聯合國的職守。

由於中國這樣的專制強權和俄國這樣的半專制強權從中作梗,聯合國面對著敘利亞的人權災難而無所作為,這件事情本身就說明了,一個成員國的政治制度會直接影響聯合國正當處理世界公共事務的能力,改變一個成員國的政治制度在一定的條件下就落入聯合國這個准世界政府的公共事務的範疇裡。理論上講,聯合國的決策機制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進行區分給予不同的投票權重安排,尤其是在涉及到人權的議題上。

雖然,在人權高於主權的時代,任何一個國家有權利甚至也有義務,對另外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但是,由於有太多具體的現實利益牽扯到國與國的雙邊關係中,一個國家就人權議題單挑另外一個國家,其真誠性、持續性和有效性都會有折扣而被質疑,而且,一個國家單獨行動的規則是什麼?平衡被干預國的主權、其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及各方利益的尺度是什麼?一個國家單獨行動時的政策和實踐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常常是隨意的,經常會衍生出適得其反的局面。假如聯合國可以擔當起對任何一個成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集體干預的角色,它的正當性、規範化以及有效性將會遠遠超過一個國家的單獨行動,世界範圍內的人權狀況也會得到普遍改善。長期以來,人們對聯合國的這一角色一直抱有很高的期待。很顯然,這一期待不能實現的主要原因是聯合國的決策機製為專制國家留下太多可乘之機。

我們需要認識到,聯合國的決策機制對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加以區別而給予不同的投票權重,只是一個理想,具體的制度安排是很困難的,甚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就沒有突破口了。我們不應該忘記,聯合國成員國中民主國家已經佔了多數,而且這個數字還會繼續增加,假如擁有一國一票決策機制的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具有超過安理會的權威而對成員國具有制約力的話,問題也許就會迎刃而解。雖然,沒有人能保證民主國家在聯合國大會每次都遵循正義的原則投票,但是,對於以民主國家為多數的國際機制的基本正義底線還是可以期待的。比如說,制裁敘利亞的議案被俄國和中國扼殺在安理會近兩個星期後,2月16日晚,內容大致相同的決議案在聯合國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雖然這一投票結果只有象徵性意義,但它仍然是以民主國家為多數的聯合國大會正義底線的表明,獨裁者阿薩德為此做了一個絕佳註腳,當決議案在聯合國大會通過時,他一改決議案在安理會受阻時對聯合國的態度,立即作出反應稱:「誰說聯合國是一個可以信賴的機構?」

在這次聯合國大會參加投票的166個國家中,有137國家投了贊成票,12個國家投了反對票,17個國家投了棄權票。我們不妨來看看投反對票的是哪些國家以及這些國家由權威組織「自由之家」評定的2011年度的自由度等級是什麼。

12個投反對票的國家是:中國(不自由),俄國(部分自由),古巴(不自由),玻利維亞(部分自由),白俄羅斯(不自由),厄瓜多爾(部分自由),伊朗(不自由),尼加拉瓜(部分自由),北韓(不自由),敘利亞(不自由),委內瑞拉(部分自由),津巴布韋(不自由)。

在投棄權票的國家裡,也只有兩個國家是民主的。

由此可見,在民主成員國家佔多數的情況下,只要把聯合國的安理會的超其他機構的決策權交給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在世界人權事業中應有的功能就有可能會發揮出來,唯有如此它才能保住它這個准世界政府的正義底線。取消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制,增強聯合國大會的決策權威和約束力,是聯合國擺脫強權政治陰影的開始,是符合聯合國決策機制的平等和民主原則的,也是聯合國其他改革的基礎。

文章來源:《美國之音》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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