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贪污50万判死刑”威慑不了贪官

【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讯】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日前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可现在的问题是,大量贪污腐败行为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被抓住的也处理得不到位,对贪污的处罚太轻,从而助长了这种坏的社会风气。赵润田认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

有位落马的贪官如是形容时下的贪腐:反腐犹如隔墙扔砖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其一,贪腐已经演变成制度性腐败,没有官员是清白的,所以随便扔只砖头就能砸到贪官;其二,正因为贪腐无处不在,所以一众官员在反腐上都拥有了心照不宣的默契,反腐也就沦为应付民意的形式主义,是否被抓获不是制度性的行为,而是一个随机性的“小概率事件”,就像隔墙扔砖头,砸到谁该谁倒霉。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即便能够对官员施以严刑峻法,贪官未必会就此罢手。相反,最有可能的是激化他们对权力的控制欲,使自己在平时能够免于舆论和司法的追问;而一旦出事,则可以寻求权力或更高权力的庇护。另一方面,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那么对于多数贪官来说,50万元的底线很容易逾越,逾越之后,50万与50亿的量刑基础一致,为何不选择贪污50亿元?严刑峻法只会形成反向的激励,让贪官铤而走险,从而鼓励巨贪。

所以说,处罚较轻并不意味着纵容,真正的纵容是允许权力打压司法,特权阶层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沦为一句空言。贪官最担忧的不是一旦被抓就会被处以极刑——因为“一旦”是随机的,多数的贪官认为自己能够通过权力的运作免于“一旦”——而是无论违法犯罪是轻是重,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后者才具有真正的威慑力。

明太祖朱元璋以酷刑治贪,其严苛程度前所未有。大明律令规定,受贿达到八十贯就要处以绞刑;官员贪污白银60两以上,则要剥皮示众。非但如此,还要没收家产。据史书记载,大明洪武一朝,凡贪赃枉法被杀者多达数十万人。然而,与政治风气相对开明的唐宋相比,明朝的官场黑暗有过之而无不及。贪官前赴后继,以至于朱元璋发出“我欲除贪官污吏, 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慨。

朱元璋治贪的失败从侧面证明了严刑峻法治贪的失效。然而,这一思路却被沿袭下来,时不时国家层面都会寄出严打的武器对付民间犯罪,而社会层面则不断呼吁政府对贪官施以严刑震慑。其实,反观国外,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用严刑峻法来保证吏治清明的,更没有哪一个国家拿死刑作为威慑来防范犯罪的。从欧美诸国甚至香港台湾与大陆在贪腐方面的对比不难看出,有没有严刑峻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治能否动得了下至基层科员上至总统特首的各级官员,从而没有人能够独身于法律之外。更进一步,则在于官员的任命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官员是否对公民有所忌惮,正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所言:作为一个制度造成的群体,“贪官”是杀不掉的,他们只能被选下来。

“少杀、慎杀”不仅是国家社会的通则,而且业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如果你承认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并且将这一认识应用到金融犯罪的民间企业家身上,同样也应该认可贪污腐败的官员罪不至死。无论贪官的行为如何令人厌恶,其生命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对贪官施以严刑峻法的建议不仅与时代潮流相悖,于惩治腐败更无实效,而且徒增社会戾气。

文章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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