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軌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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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1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南迴鐵路搞軌案,高雄高分院去年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處被告李泰安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認為死因待釐清,且審理程序有瑕疵,今天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李泰安弟媳陳氏紅琛於民國95年3月17日由台東搭乘南迴鐵路列車至高雄途中,行經屏東路段出軌,翻落芒果園,受傷送醫住院期間意外身亡,李泰安及已故胞弟李雙全被控共同趁機注射毒物謀害陳氏紅琛,詐領鉅額保險金,李泰安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8年,更一審改判13年。

依據更一審判決書,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李泰安等人讓陳氏紅琛吃意妥明,並餵食酒精加速藥效,導致陳氏紅琛中毒死亡;台大醫院鑑定,則認為陳氏紅琛的酒精反應,是死後才出現。

最高法院認為,法醫研究所與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不一,另外,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時,僅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蒞庭,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並未出席,程序有瑕疵,發回高雄高分院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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