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不明罪适用扩大 初审通过

【新唐人2011年10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7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修改财产来源不明罪,公务员涉嫌犯罪,并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应说明财产来源,否则可判处5年以下。

立法院在民国98年三读通过贪污治罪条例“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施行2年后,检方起诉案件仍挂零。法务部研究认为,现行条文构成要件过严格,因此修法放宽构成要件、扩大适用范围与提高刑度,以打击贪渎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公务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时,若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的情况,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

原条文规定,检察官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任1年间,增加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1年度合并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修改条文改为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3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显不相当时”,得命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

修正条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务员若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

另外修正条文拿掉现行须以侦办贪污罪,才能要求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的范围,而是公务员涉犯贪污罪、渎职罪、图利性交罪、包庇赌博罪、组织犯罪、惩治走私罪、毒品罪、人口贩运罪等,均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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