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官大 还是法大

【新唐人2011年7月29日讯】事情发生在2003年8月初,地点:兰州红古区。一个叫朱富荣的中年男子,开着一辆大型装载机行使在兰海高速公路的施工地段。他和工友们(共计:10人) 正在返回驻地的路上。这时,有一辆农用车由东向西开过来,在避让土堆借道行驶时,不知什么原因从公路左侧湟水河边缘处掉入河中:这辆农用车上的三个人死亡。

随后兰州市红古区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堪查,并作出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等,该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均记录无任何车辆发生碰撞的擦划痕迹及现场遗留物等。此后,红古区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进行了四次鉴定并出现了四份鉴定结论。

2003年8月27日红古交警大队作出《痕迹鉴定及类比试验报告》结论为:“该 事故在发生前,装载机与农用车并未直接接触;2003年8月9日,红古交警大队作出20030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两车未相撞,认定朱 富荣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金山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4年1月3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所作出兰公刑技(痕)字第(040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厦工牌40装载机上的 铲斗无法形成华山牌-BAJ2815农用翻斗车上的损伤痕迹。

2003年11月3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作出第8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持了原认定。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4月12日,也就是在事故发生七个多月以后,红古区交警大队又请求甘肃省公安厅派技术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作出两车有可能接触的(2004)甘公刑技字第33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

在此期间,红古交警大队把装载机和农用车一并放在白玉楼修理厂,在没有通知朱富荣到场的情况暗箱操作,单方取样并于2004年4月20日将装载机铲斗一角及农用车上提取的蓝漆送至公安部进行鉴定,作出两事故车上的蓝漆成分一致的 (2004)公物证鉴字2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检验报告》。

2004年6月2日,红古交警大队根据后两份牵强的鉴定结论推翻原事故认定,作出2004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两车存在相撞,并认 定朱富荣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金山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4年1月3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所作出兰公刑技(痕)字第(0400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厦工牌40装载机上的 铲斗无法形成华山牌-BAJ2815农用翻斗车上的损伤痕迹。2003年11月3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作出第8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持了原认定。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4月12日,也就是在事故发生七个多月以后,红古区交警大队又请求甘肃省公安厅派技术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作出两车有可能接触的(2004)甘公刑技字第33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在此期间,红古交警大队把装载机和农用车一并放在白玉楼修理厂,在没有通知朱富 荣到场的情况暗箱操作,单方取样并于2004年4月20日将装载机铲斗一角及农用车上提取的蓝漆送至公安部进行鉴定,作出两事故车上的蓝漆成分一致的 (2004)公物证鉴字2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证检验报告》。

2004年6月2日,红古交警大队根据后两份牵强的鉴定结论推翻原事故认定,作出2004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两车存在相撞,并认 定朱富荣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金山无责任,使朱富荣蒙上了天大的冤屈。

事实上,朱富荣与此次交通事故确实无关,车辆未动,除朱富荣外,其余在场的九人均已出庭作证,苍天在上。农用车掉入河中,是其驾驶员操作失误或别的原因所致,这次事故死亡三人,是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但红古交警大队不能认为案情重大有压力,就背离法律规定,故意制造假证陷害朱富荣,硬要将此案的责任转由朱富人承担,那将会铸成千古冤案!

2003年11月21日, 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以朱富荣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朱富荣,羁押于红古区看守所。2004年2月26日,红古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朱富荣改变强制措施由羁 押改为取保候审。此间,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亦缺乏审慎严谨的态度,把明显违反法定程式而获取的证据当有罪证据适用,分别于2004年4月8日、 2004年5月31日、2004年6月28日先后三次以朱朱富荣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向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两次撤回起诉)。

2004年7月16日,朱富荣以不服红古交警大队所作前后矛盾的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向兰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于2004年7月26日院中止了朱富荣涉嫌交通肇事案的审理。

红古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红古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朱富荣荣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不请,主要证据不足,又违反了法定程式。判决撤销被告红古交警大队2004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红古交警大队不 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最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原告朱克启、朱富荣关于撤销被告红古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起诉。

虽然人民法院因为程式原因没有判决撤销红古区交警大队的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通过该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红古交警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最终认定红古区交警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

但令人不解的是,2006年7月26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刑庭做出了(2006)红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置本案客观事实于不顾,依然依据红古区交警大队存在重重疑点和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富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朱富荣有期徒刑五年和高达342267.01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日,2006年7月26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对朱富荣进行第二次逮捕。

朱富荣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以(2006)兰法刑一终字第15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红古区人民法院(2006)红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让申冤人在囹圄中看到了希望。

然而令朱富荣吃惊和没有想到的是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向申冤人送达了(2006)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除追加甘肃 昌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判该单位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外,其余事实认定及判决内容与原(2006)红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如出一辙,朱富荣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高达357990.32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本没有起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以查清案件事实和依法纠正错案的目的。

对于各民事原告人失去亲人的悲痛心理,朱富荣完全可以理解,也表示极大的同情,但不能以陷朱富荣于冤案的方式来抚慰受害人的家属,这样下判,只能损害法律的公 正和尊严,制造天理难容的冤假错案。

后来,朱富荣对红古区人民法院的(2006)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维持了原判。

现在朱富荣已服刑完毕,真是可怜。

在中国真的是官比法大,哪里有公理可言。人们总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感叹没有公理。有句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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