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漫步】「唐律疏議」 法典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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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6月5日訊】唐律的立法技術非常完善,具有「禮法合一」的特點,法條簡要與寬簡適中,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唐律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議》—禮法統一的法典

一般所說的唐律就是指《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間修訂完成的。《永徽律疏》十二篇,基本上是唐太宗時期《貞觀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將漢朝以來的立法經驗進行了總結,應用到了該律的編纂中,所以成效很高。在律疏中大量引用了儒家的經典理論,是儒家化的法典,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律》創始於唐高祖武德七年,其後見於歷史文獻的有六次修改。

(一)武德定律

唐代王者很重視法律,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著手法律的製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後,於大業十三年攻占隋都長安,他仿效漢高祖約法三章,來了個約12條。 新舊唐書只提到一句話:“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估計這是12條的主要內容。

後後,高祖接著命裴寂為首全面製定律令。此項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新律史稱“武德律”,《唐六典》說它“其篇目一准開皇之舊,刑名之製又略同”。從史書的記載可知,武德律基本上是照搬開皇律。 《唐會典》說:“其餘無所改正”。舊制志還說:“於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這就是說,當時天下未定,還顧不上進行根本性的改革。

開皇律的刑制很重,連隋煬帝都不滿意。其後的《貞觀修律》對武德律做了全面的修改。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貞觀時期。唐太宗對法律非常重視。他認為刑罪仍然過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決定將絞刑50條改為斷趾(斷右趾),後來又把斷趾改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裡的上面加一個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還採取了一些別的輕刑措施,如限制緣坐。依照隋律,犯謀反大逆,兄弟儘管分居,也發緣坐俱死。可是同祖卻中以免配流。當時發生了一個案子,尚州有個人叫房強,他的弟弟在岷山當軍官,因謀反被誅,他也應緣坐死刑。唐太宗認為,兄弟分居後,蔭不相及,而犯罪要連會俱死,比對祖孫的處罰還重,太不合理,於是改為兄弟也免死,與祖孫一樣配役流。

貞觀修律是一次對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貞觀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後結果是:定律500條,分為12卷;定令1590條(一說為1546條),分為30卷;又從武德貞觀兩朝發布的詔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條,編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為20卷。 《舊唐書·刑法志》說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 《唐六典》也說:“正凡三百條,減開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與《舊唐書》的記載略有出入,一說93條,一說92條,一條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傳抄或刻寫中的錯誤,因為記載的基本事實是相同的,即貞觀修律朝著減輕刑罰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



(三)永徽改律

唐高宗繼位後,馬上下令修改律令格式。到第二年又頒布了新的律令格式。關於永徽改律,史書記載很不一致。 《舊唐書·高宗本紀》說,永徽二年閏九月辛未頒新定律令格式於天下。 《新唐書·刑法志》只說高宗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未提律令。 《唐六典》注從古到唐講了歷代製定和修改律令的情況,但沒有提到永徽改律的事,所以在學者中間就引起一個問題:究竟永徽改律沒有?修改了多少?永徽曾重新頒布律是無可懷疑的,因為唐書藝文志裡列有永徽律12卷。但是為什麼《新唐書》與《唐六典》都沒有提永徽修律,而只說增損格式?沈家本提出一個解釋:“疑永徽時律令二書不過小有更變,故諸書不言。”

此後,又有四次微小的修律:垂拱改律,景雲改律,開元七年改律和開元二十五年修律。

據考證,武德定律後,最大的一次修律是在貞觀十一年,以後多次修改均較小,可以說唐律到了貞觀已基本定型。但不能認為貞觀以後沒有任何變動,文字和細節上的變動仍是有的。沈家本說:“唐律以貞觀所修為定本”,是正確的。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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