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指:公诉人指控赵玉新定性不准确

【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讯】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赵玉新犯罪的定性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赵玉新无罪。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受弟弟、被告人赵玉新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诉讼,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及起诉书相关起诉事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同时辩护词中涉及部分此案中的内幕,提请记录人员认真记录本辩护词的记录:

一被告人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的手段是威胁、要挟、恫吓。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违法,就不构成本罪指控

1、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敲诈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万元现金,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个人,侵犯的也主要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当然,对象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主体,侵犯的主要是单位的名誉权。而各级国家机关在这类案件中,根本不符合犯罪对象的要求。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最终会让受害人在社会认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国家机关所谓的名誉权根本不会因个别人的行为受到影响。

先不说起诉书中的对于此条指控中的一万元所谓的敲诈勒索款有无其他内幕,我们先看看此项指控的起因:这是因为案发前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确对被告人实施违反规定的、比恰当的乱罚款,起诉书中也承认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帖时因为“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那我问一句:通过媒体监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这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义务,啊?在发表的这篇帖子中,被告人赵玉新既无威胁字眼,也无要挟方法,此项指控从何而谈的“敲诈勒索罪”?

同时,发布于互联网上的所谓的“敲诈贴”根本就没有标明此贴为被告人所发,根本就无署名、无交易方式,那请问公诉人:你有见过这样的“敲诈”吗?这算得上什么“敲诈勒索”?更何况此贴在互联网上的发表,是被告人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向工商局反映其内部存在的各项问题,劝其引以为戒,这又从何谈起的“敲诈勒索”?难道法律上有规定说公民对国家机关没有监督权?难道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都是属于“敲诈勒索”范围?

2、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迫使夏津县人民医院免除纪彩忠治疗费用79600元,被告人从中获得10600元。

因为夏津县人民医院不负责任,延误治疗造成赵玉新的亲舅舅纪彩忠植物人状态,详细的情况可以参照夏津县卫生局的伤残鉴定。但是院方不履行职责,推脱躲避不见面,此次纠纷因为双方信息,专业程度、所处地位的不对称,患者及我方处于法律规定的弱势群体地位,和院方百般交涉之后,仍无满意的处理结果,无奈之下才到互联网上发帖曝光此事,涉及院方内部的管理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此贴属于曝光帖,更属于被告人气愤之举,也属于监督院方工作并促其完善各项管理之举,夏津县人民医院就此事退还了纪彩忠治疗费用79600元,属于院方的赔偿结果,也是在互联网上发表此贴3个月之后的事,同时也是医患双方的商议结果。

赵玉新没从中获取任何利润,起诉中所称给赵玉新的10600元是患者一方让赵玉新为其找律师、去法院咨询等活动费用,花费多少尚未结算,与县医院配赔付的钱没有丝毫关系。另外可笑之极的是,舅舅和外甥的金钱来往难道就成了所谓的敲诈勒索?如果此案强归于法律层面上的敲诈勒索从而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那现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的医患纠纷岂不都是敲诈勒索?

3、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敲诈银行职工孙贵峰现金1.8万元,程显峰1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得6千元。

让人感觉好笑而又极度气愤的就是此条指控,起诉书中所谓“被害人”孙贵峰、程显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王芹的现金,有索贿受贿之嫌。赵玉新与王芹向农行领导反映农行存在的涉嫌索贿受贿问题,是作为一个公民站在社会监督的角度去促进农村加强内部管理,净化金融信贷环境的行为。况且赵玉新与程显峰、孙贵峰一面不识,更无任何联系,所以不存在强行索要的说法。

所谓的被害人程显峰通过赵玉新向王芹支付1万元、孙贵峰支付现金1.8万元的事,是被害人自知理亏,怕索贿受贿之上泄露,自愿退回王芹的送礼款项(实为受贿)。

请注意:这些款项时通过被告人赵玉新退还给了王芹,赵玉新将此款全额转交给了王芹,中间被告人赵玉新没有哪怕一分钱的所谓获利问题。并且这一过程具有协商的细节,不具有强行索要的性质。建议法官审理此案关于此项指控的时候,注意一下这项指控的敲诈勒索的主体和敲诈勒索的目标对象,这和本案的被告人无任何关系。具体起诉书上的此案被告人从中获利6000元的指控,

更是可笑:公诉人连此项指控的所谓受害人主体都没有弄清—受害人是孙贵峰、程显峰二人?还或者是王芹?如果是孙贵峰和程显峰二人的话,此二人退还王芹攻击2.8万元涉嫌受贿的款项以外,还有什么被敲诈的款项?如果受害人是王芹的话,赵玉新与王芹是亲戚关系,一直就有经济来往,王芹给赵玉新的6000元现金,是亲戚之间正常的经济来往,何况被告人赵玉新从来没有表示过此款不予归还,这怎么会属于敲诈勒索了呢?

这就是所谓的敲诈勒索,只要相关单位哪怕随便的一调查走访,就能真相大白,但是公诉人不追究相关人员的索贿受贿问题,反而去追究被告人赵玉新和王芹亲戚之间的经济接待来往,如果这算敲诈勒索,赵玉新作为王芹的代理人,为什么王芹拿着钱在大把的花着,代理人却要坐牢?这强加于被告人赵玉新的敲诈勒索罪名,这不是笑谈是什么?这不是指鹿为马是什么?这不是诬陷是什么?法律的公正何在。

对起诉书中所谓对赵玉新的涉嫌敲诈勒索的结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根本就是一起指鹿为马,无视相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而将公民的正常监督权视为非法行为,试图掩盖相关单位内部不正之风,从而达到相关人员不可告人目的的一起莫须有的指控!

二、被告人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

我国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战友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起诉书上关于此案的三条指控都不具有以上构成要件,都具有因果关系,更无所谓有什么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致人轻伤和不良后果,以及情节恶劣和造成恶劣影响。

1、关于第一条对于王泽林的寻衅滋事罪案发时,王泽林是被公安局通缉的逃犯,赵玉新发现王泽林之后,与其他人共同将王泽林扭送公安局关。进入公安机关之前,因被告人赵玉新的家中深夜被砸。被告人怀疑此事是王泽林所为,出于气愤,二人有动手行为,持续几分钟。

其次对于王泽林的伤害行为一无情节恶劣,第二手段并不残忍,更没有给王泽林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此次大家之后,赵玉新主动将王泽林扭送至公安机关帮主公安机关抓获王泽林。扭送至公安机关之后,王泽林没有报告赵玉新对他的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也没有即可追究赵玉新的寻衅滋事罪,王泽林在夏津县是地痞流氓,恶行累累,属于公安局通缉的逃犯,提请法院考虑被告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统计人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情节。

2、赵玉新与张龙祥和赵玉刚打架,是因为他们之间有过节。因为赵玉新的检举,张龙祥和赵玉刚犯职务侵占罪获刑。刑满释放之后二人耿耿于怀,网罗莫须有的罪名到处对赵玉新控告和诽谤,和此二人的斗殴行为对照我国刑法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不知道公诉人从哪里看出他们之间的斗殴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

3、赵玉新与韩英奎打架是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双方都有责任,并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算不上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韩英奎当时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当时也处理了。为什么公安局要拿处理过的事情来强加于被告人?

这明显是陷害,事后韩英奎也感到自己有过错,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这有韩英奎的书面声明作为证据。从这一条的指控,再次对照我国刑法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又从哪里看出公诉人所称的赵玉新和韩英奎之间的斗殴行为构成的寻衅滋事罪?是如何按照一场因为双方都有过错的纠纷,并且当时另一方书面文件明确表示不在追究,现在又拿出来作为对赵玉新寻衅滋事的指控,这难道不是可笑?

4、被告人以上的打架斗殴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并且有因果关系,均是因纠纷引起,并不是他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骚扰破坏、争抢逞能、发泄情绪。因此,不能与寻衅滋事罪等同。也就不构成犯罪。并且没有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危险后果,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形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项指控和第三项指控甚至都没有被害人轻微伤哪怕极轻微伤的法医鉴定报告,法律规定轻微伤不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应该是轻伤以上,充其量此案属于自诉范围内的治安案件。

5、以上打架均是事发后被害人立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都没有立案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字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在这个规定期限的六十日内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赵玉新实施任何处罚;像是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指认让人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之后,也没有对赵玉新实施刑事拘留等任何处罚。但是近一年后的今天,又将这三项指控翻出来,实在是不知道公诉人意欲何为?

对起诉书中所谓赵玉新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结论:赵玉新身上至今没有结论性的违法行为。是某些单位、某些人为了赵玉新封口治罪而网罗罪名,不得不把这三次近一天以前的打架斗殴行为列为罪证。

同时关于被告人此案的审理及所谓的犯罪的经过,在互联网上根本就不敢公安曝光报道,反而处处删帖,时时防备,不敢将此案中的真实内幕曝光接受公众的监督。作为辩护人,我真诚的希望法庭的此次判决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同时,我们将此案的审理结果通过包括互联网曝光的形式公布于众的权利!!!

我相信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而不是权治、人治的国家!我相信,法治永远大于人治!法律永远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任何人恣意妄为的道具!相信法院的判决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监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赵玉新犯罪的定性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赵玉新无罪。

辩护人:赵玉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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