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遭隱匿 擬修法改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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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2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陳亦偉台北20日電)未成年人受性侵後遭家長隱匿事件頻傳,行政院日前審核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考慮將現行對性侵未成年人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或由社福機關代行獨立告訴權。

法務部上個月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陳送行政院,將強制性交罪刑度由現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為「5年以上」。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行政院召開多次內部會議,與刑法學者、婦女團體討論後,目前修法爭議點在於未滿18歲者受性侵,遭家長隱匿的問題;以及加重刑責是否會對未滿18歲加害人的刑度過重?

依照現行法規,未滿18歲少女遭性侵害後,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但社會許多案例顯示,有些被害人父母收了加害人金錢後,私下了事;或少女遭受家人性侵害後,父母隱匿案情等,未替子女提出告訴。

羅瑩雪說明,若維持告訴乃論罪,恐怕對孩子不公平,應該讓主管機關如社會福利機構,對個案進行深入了解;例如由社福人員瞭解提告後會不會造成孩子二度傷害、證據充足與否、孩子的家庭關係、心理狀態等,再行使「獨立告訴權」。

此外,加重刑責是否對未滿18歲加害人的刑度過重?羅瑩雪補充說明,修法雖考慮將加害人的刑責提高,但若加害人也未滿18歲,屬年幼無知者犯錯,社會應給他自新的機會;若加重刑度,可能違背兒少法應保護行為偏差者的精神。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待行政院開會解決相關爭議後,提出修法版本,將和立委與民間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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