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农十年上访死亡终结从此“和谐”

【新唐人记者黄思源综合报导】山西农民马继文在进京上访的路上神秘失踪,被地方政府以“上访性敲诈勒索罪”、“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牢里被地方官员指使的犯人毒打、折磨,上访10年,以马继文的死亡而终结。从此,山西临县一片“和谐”,无人再敢进京上访。

上访获两罪 狱中独开庭

马继文之所以进京上访,是因为土地被地方政府非法侵占11年及要求赔偿金的问题。 2008年12月15日,马继文和妻子郭有莲在地里干活,被一个电话叫到兔坂镇政府办公室,党委书记阎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团委书记赵金栋在座。领导说,县政府新年前有很多事情忙,没有时间处理马继文的问题、镇政府也没有能力解决,上访影响很不好,让马继文在新年之前不要进京上访。

马继文说:“仅两个没有时间、没有能力就拒绝处理,还不让上访,这是推卸责任,11年来,我舍家弃业、四处借钱贷款上访维权,子女被迫中途缀学,全家穷苦不堪,过年连温饱也不能解决。不给解决侵权问题,上访是唯一可以讨个公道的选择。”

劝导不成,领导提出只要马继文在新年前不进京上访,就给他6600元作为部分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商量后达成协议:马继文写了新年前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领取6600 元赔偿金。

2009年,侵地和赔偿问题政府仍然不给解决,马继文继续上访。9月13日马继文在北京被临县信访局截访人员抓捕,戴上手铐,没有出示任何拘捕的法律证件。

判决前,临县看守所不允许家人见马继文,不让请律师辩护,法院也没有通知家人什么时候开庭。
  
2009年11月23日,山西临县法院在看守所只有被告一人的房间开庭判决。马继文犯上访性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解读:“上访性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判决(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认为被告以上访为由,要挟政府,获取7500元,就认定属于敲诈勒索罪。
(1)马继文因为自己的土地被侵占而进京上访,是合法地行使公民的权利。
(2)敲诈勒索要强行索要,实际上7500元是县政府给马继文的部分赔偿款,证据表明6600元是县政府与马继文协商达成的协议。 900元是今年3月被截访后让他回乡的路费,临县信访局和马继文自愿达成的协议。
(3)7500元远远不够对马继文的赔偿,马继文索要至少80万。索要合法的赔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不成对政府的威胁,也没有使用强行的手段,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读:“持假证性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

马继文说自己没有伪造公章,发证的时候证件已经盖有临县政府公章(上截图证言可以证明),也没有伪造证件,《小流域治理使用证》是原村委支书吕成阳发给他的(上截图证言可以证实),在其和政府打官司的11年里村委会的官,政府的官,法院的官,纪检委的官都曾收缴、查看过《小流域治理使用证》(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可以证实。如果说证件是假的,那么自己是受害者,很可能在其持证期间被村委、政府、法院、纪委等官员以假掉包更换后再归还马继文。

下面是临县人民法院给马继文定罪的“理由”:马继文所持有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使用证》,经查该证件其证件中所加盖的“临县人民政府”印章与同期临县人民政府文件所加盖的“临县人民政府”印章不是出于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
马继文的子女表示,原审判决混淆了被告人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的概念。难道持有假证件与伪造假证件是一个概念吗?证据不足。

疑点一:1985年村支书发给的证件上有县政府印章,被告人何必伪造呢?即使临县政府章是假的,但有证据证明是持有人伪造的吗?
  
疑点二:马继文持有证件的印章与政府团委书记的父亲证件印章不一样就断定马继文证件印章是假的,与官老爷父亲的印章不一样,普通农民的都是假印章吗?
  
疑点三:填写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自己加添的
  
疑点四:村委会的章与别人的章不一样,即使是伪造的,有证据指明是持证人伪造的吗?
  
疑点五:有证据能证明马继文曾经领取过盖有县政府公章的证件,被告人真的证件哪里去了,有查明情况吗?

疑点重重 自相矛盾
 
对(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描述马继文罪状的真相,马继文的子女提出质疑:
    
(1)既然马继文于2009年2月2日被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什么要等到9月13日其去京上访才抓捕,在这7个多月的时间里马继文一直居住在山西临县柴家岔村,并没有畏罪潜逃,何不将其抓获?何必兴师动众、千里迢迢去京在马继文上访的路上抓获?
  
(2)原判决书多次提到:“地方政府多次给马继文处理解决问题,马继文不同意,非要赔偿至少80万。”事实上地方政府是这样处理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中描述的150亩土地,只按照5.37亩计算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总计5万元左右。对于这样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接受、同意。

(3)十年前(2000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判决小流域使用权归马继文个人所有,赔偿马继文700元。判决生效后,该案没有执行,被告(村委会)也没有上诉、继续侵占土地。十年后(2009年)同一个法院(临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审判长辛乃平在(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中写道:马继文持伪造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公共财务。

这10年来,马继文一直拿着临县人民法院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去北京“人大”来访接待室上访,这难道属于“非法占有”吗?难道法院制定的(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是非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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