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 德美日对重罪被告权益严格限制

【新唐人2009年5月29日讯】司法改革新方向专题报导1(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29日电)前总统陈水扁遭羁押,使“审前羁押”再度被广泛讨论。其实,德、美、日等国,不但均有审前羁押制度,对重罪被告权益限缩,有时更甚台湾。检讨审前羁押,宜重执行面而非法制面。

因陈水扁前元首的特殊身份,使得扁案中被告与法院之间的羁押、诉讼攻防,蒙上司法以外的政治色彩。不仅绿营做为集会游行诉求,国内外也多有人表达关心,矛头均指向审前羁押对陈水扁的人权妨害。

根据法务部相关研讨会资料,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不但均有“审前羁押”,且有时对重罪被告权益的限缩,比台湾还严重。

台湾司法体制较接近欧陆法系国家,因此,德国的审前羁押与台湾最相近。在德国,除虞逃可以羁押外,重罪、灭证、串供等均为羁押事由;羁押期限上,德国规定一审判决前有6个月羁押期限,若有继续羁押必要,由上级法院审查延押与否,基本上不以6个月为限。

再看英美法系的美国,包括有“虞逃”的重罪被告为主、有再犯之虞、有恐吓威胁证人之虞的被告 (威胁证人在台湾非羁押要件),均符合审前羁押要件。此外,美国还有“重要证人羁押制度”,即关系人就算不是嫌犯,若知道很多事实,也可羁押。

除法制面外,美国在司法实务上的审前羁押更有例外情况,像是911事件当时,美国将上百名疑与恐怖活动有关者逮捕羁押,大多数人被关了1年多后获释,都没有被起诉。

至于日本,审前羁押要件包括:被告居无定所、有逃亡或灭证之虞;虽然重罪并未明文列为羁押要件,但日本实务上都将犯重罪者视为有逃亡可能的重大指标。此外,日本的审前羁押虽然最多只有20天,但羁押期间,检察官侦讯被告时,不得有律师在场 (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接受侦讯须有律师陪同)。

前查黑中心检察官、司法官训练所组长陈瑞仁认为,相较国外,台湾的法制思维对被告算是宽容,若要再限缩羁押,就必须增订“妨害司法正义罪”及“藐视法庭罪”。

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律师人权保护委员、律师魏早炳在出席法务部相关会议时认为,审前羁押与无罪推定固有扞格,但因为“无罪推定”不是不能用具体事实推翻,如果有具体事证,审前羁押还是有其必要,重点在于不能浮滥。

审前羁押已是包含台、美、德、日等国家国内的正当法律程序,相关议题探究的重点,就应聚焦在执行面的检讨,例如审前羁押有无浮滥、哪些个案违反比例原则等,而非执著于法制面的是否废除审前羁押,毕竟各国这项制度的设计,出发点都是在确保真相发觉、维护公共利益。980529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