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公民辯護人李揚“我要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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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5月23日訊】【編輯語】李揚作為公民辯護人,曾與三位專業律師出庭為母親楊淑卿和姐姐李方芳(同為法輪功學員)擔任辯護律師,韓志廣律師認為,公民辯護人出庭為自己的親人辯護,這在大陸司法史上是不多見的。本臺曾經連載李揚的萬言辯護詞《做好人無罪》,本稿為李揚用第三人稱發表的《我要說的話》,歷數判決書中的謊言和違法。

《我要說的話》——————李揚

瀋陽市和平區法院5月21日下午13時30分,開庭宣判法輪功學員楊淑卿、李方芳案,依據刑法第301款之規定,分別判決楊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

楊淑卿和李方芳當庭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當局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的﹔均表示要提起上訴,依法維護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信仰自由。

李楊對此次判決非常憤怒和遺憾,作為親屬和辯護人,李楊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訴請求,表示會不畏強權恐懼、不惜一切代價繼續為家人的清白和人間的正義依法抗爭到底。

判決書“指鹿為馬”強加法輪功以邪教組織罪名

李楊認為雖然在庭審過程中,作為辯護人的北京律師韓志廣、王雅軍以及李楊本人均提出本案不能錯誤套用刑法三百條進行定罪,但是刑事判決書中仍指鹿為馬、偷換概念地強加給法輪功以邪教組織的罪名,難道法院真的不明白甚麼是邪教組織、甚麼是非法組織嗎?這樣生搬硬套的無端定罪背後目的到底是甚麼哪?這樣殘酷鎮壓法輪功修煉者意慾何為哪?

判決書中用侮辱性詞句“竄”表示人類的走動

李楊說,判決書中提到“楊淑卿、李方芳曾分別竄至瀋陽市和平區十五緯路近江西巷8號樓、7號樓……”,人會行走、會奔跑,只有低級動物才會抱頭鼠竄,這種歧視性、污蔑性、不尊重公民人格的語言怎麼能出現在嚴肅的判決書中哪?難道還是文革期間的極左思想在流毒作祟嗎?李楊對法庭使用這樣的詞語在自己所尊重、所敬愛的母親姐姐身上,感情上無法接受、非常氣憤。同時,我們家本來就住在近江西巷3號樓,其後的證人證言也說明和我家人都是鄰居關係、彼此都認識,難道到鄰居家走動串門就是“竄”,那麼誰人不走動、誰人又不“竄”哪,判決書中這樣的表述簡直是讓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楊淑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這簡直是信口雌黃,母親楊淑卿對所有指控的事實都提出了異議,而且都如實進行了陳述辯駁,這是在場所有人都聽到、看到的,不是有現場錄像嗎?法院敢把庭審錄像進行公開嗎?看看到底是誰在撒謊、是誰在無賴!

判決書中,楊淑卿、李方芳均提到從家中搜出來的各種資料具體種類和數量都不清楚。庭審中辯護律師韓志廣、王雅軍、孫文兵也分別指出派出所人員在搜查過程中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寫明搜查清單、沒有讓被搜查人簽字確認,這些都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的,這樣收集的所謂證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可是法院卻對這些庭審中存在很大疑問的證據不予辨別均予以採信並稱之為證據充分,這是不是很荒唐哪?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如何能夠體現哪?

判決書中提到的所有證人楊茜、王文華、李營成、陳長波、張立東均沒有出庭進行指證楊淑卿、李方芳所謂的犯罪行為。特別值得一提是在庭審現場鬧出極大笑話的證人和檢舉人張立東,此人身份證號碼日期部分居然出現了“19692927”字樣。當庭李楊和王雅軍律師就指出——我們都知道1年只有12個月,最大的月份數字是12,但是此人的出生月份卻是29,一種可能是有人故意栽贓陷害,此證人根本就是子虛烏有的﹔另一種可能就是檢察院工作疏忽,鬧出這麼個笑話來。庭審之後,法院沒有對此人的合法身份繼續進行調查而是在判決中直接採信了這個不知是不是人的所謂證人證詞,這在程序上肯定是不嚴謹、不嚴肅的,讓正常人無法理解。還有,張立東證詞中前有“她具體散發了多少我沒有看清楚”,後有“她大約散發了30多包”,這種前後表述不相吻合、邏輯關係嚴重混亂的證詞也可以被採信,和平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到底是甚麼思維邏輯,到底是甚麼文化水平!

判決書中提到了情況說明(二份),指出各種資料內容涉及傳播“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公然侮辱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反動宣傳。一個年近70歲的老人、為人所尊重的優秀退休教師、一個在生活中誠懇待人熱心幫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兩人都沒有任何政治信仰,從哪裏憑空臆斷想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哪,她們又侮辱了誰、誹謗了誰?這豈不是慾加之罪何患無辭嘛!何為反動,逆世界文明民主大潮而動的任何人任何組織就是反動、反人民!天理昭昭、光耀日月,到底是誰在反動、反人民哪?老百姓心中自然有桿秤——正的,壓也壓不住﹔邪的,扶也扶不起!

更可笑的是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鑑定所鑑定的30多張所謂手寫反動宣傳資料。通過簡單的比對,連小學生都可以看得出來這些字跡不是楊淑卿、李方芳所寫的,而法庭硬是認定了這份鑑定書,真的讓人哭笑不得,這種近乎弱智的舉動都能做得出來,還有甚麼事情做不出來哪,還哪裏能有公正、公平的審判哪!

判決書中還提到了證人李鳳保(楊淑卿丈夫、李方芳父親),說他證明楊淑卿、李方芳製作了宣傳資料。在庭審現場,三位律師和李楊看過筆錄原件之後,均認為沒有證人簽字的筆錄是無效的,可是法庭卻認為經過庭審質證,這份筆錄是完全可以採信的,這簡直就是法律的悲哀、公民的悲哀!

宣判現場,當聽到審判結果的時候,楊淑卿、李方芳依然顯得從容淡定,對她們受到的錯判泰然處之,彷彿對她們無足輕重一般。她們依然那麼真誠平和地表示要進行上訴,依法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維護自己信仰的權利,依然認為做好人、做好事、幫助人無罪、信仰自由無罪。

現在的中國,大多數人已經習慣生活在一種麻木之中,這種狀態中的人們麻木於正義和邪惡、麻木於真誠和虛偽、麻木於善良和惡毒、麻木於寬忍和醜陋……這種狀態中的人們麻木到沒有了尊嚴、麻木到沒有了真情、麻木到沒有了廉恥、麻木到沒有了痛感……

有些人可以這樣麻木地活著,有些人卻不能——如果只是為了活著,只能擁有那種同豬權一樣的人權,活到沒有了尊嚴、活到沒有了真情、活到沒有了廉恥、活到沒有了痛感,那麼人還是人嗎?如果一定要那樣不是人地活著,我們寧願有尊嚴、有真情、有廉恥、有痛感地去死!“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一時強弱在於力,千秋勝負在於理!軀體是可以被囚禁的,肉體是可以被銷毀的﹔但是,信仰(思想)永遠是自由的,正義永遠是不能被征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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