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致中夫妇若不授权 要回钜款有赖办案进展

【新唐人12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周盈成日内瓦31日专电)台湾检方向瑞士要求汇回陈致中夫妇被冻结钜款,瑞方以不确定是否本人意思而拒绝。依瑞士法律,如果陈致中夫妇仍不愿授权,台湾想要回款项必须侦办审理有进展。

瑞士联邦司法部国际司法互助科主管高桑(PascalGossin)在11月26日就对中央社表示,依据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第80c条,被冻结账户的所有人若同意转账,有管辖权的外国司法当局只要在向瑞士申请司法互助时附上账户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声明即可。

侦办前总统陈水扁家族涉洗钱案的特侦组今天说,11月讯问陈水扁的儿子与媳妇陈致中夫妇,并获二人口头同意,让检方透过司法互助,把在瑞士的银行账户内七亿元汇回指定账户,但二人并未签授权书,台湾检方于是向瑞士提供笔录代替授权书。

但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今天说,已收到瑞士方面回函,认为笔录没有办法表示是出于本人意思,需要有授权书才能够执行互助。

瑞士司法部一位秘书今天在电话中对中央社表示,能够发言的相关官员在耶诞和新年期间都已度假去,无法提供评论。

高桑在11月受访时是解释制度,并非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他当时说,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瑞士不信任请求国的司法,怀疑当事人可能遭胁迫或刑求而无法表达自由意志,瑞士可能再要求直接向当事人查证;至于对于台湾,双方已有合作前例,足证瑞士信任台湾的司法。

当事人的同意事关重大,如没有这个条件,外国当局要求移交涉案资产,就须依照同法第74条做为证据而移交,或第74a条为了没收或归还而移交。

证据的移交较简单,但高桑指出,银行账户中的钱不能视为证据而依此条移交,只能依第74a条。

第74a条的移交,外国在申请司法协助时需提出确定且可执行的裁判。这个裁判不一定要连同有罪判决;即使仍在审判过程中,只要已能确认这些财产的未来归属即可。

以上原则也有例外,司法部发言人加里(FolcoGalli)曾指出,如果这些财产与犯罪的关联已极为明显,即使没有发还裁定,瑞士司法当局仍然可以答应当事国的返还要求。瑞士在去年6月返还台湾拉法叶舰弊案部分佣金3400万美元,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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