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10月30日讯】位于[长沙]沙市开福区原国营综合农场(现更名为洪山街道办事处)内的余家父子[强拆房屋]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兴建,在父子三人多年的苦心经营下,到今年(2008)四月被强拆前,已建成主体三层楼房并有不错的装修,附楼二层及平房若干,配套的园林果木及围墙,道路也已完成。有拆前录影资料为证!
另外,该[强拆房屋]屋有八十年代政府房管部门的报建手续,在手续上清晰地记录著有235平米的允许(合法)面积。实际余家父子三人各自还因分家作了改建,加上房屋前后的树木、苗木,总占地面积达一千多平米。余家在此居住已有三代人,原先从事农业生产,现在在屋后有蔬菜地若干仍在种菜,还养有大批信鸽(有证)!
尔后,因为农场的变更,实际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农场”这个不合时宜的单位被撤销,划入城市的社区街道!而原农场的管理人员摇身一变也成了社区街道的负责人。恰逢城市道路建设需要从余家的房屋经过,另外有几十户也有如此经历(只是他们默不作声或是忍气吞声)。但在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工作失误,且以公共工程事务为由,未能从个体利益考虑或偏袒工程项目部门,致使法院的裁定未考虑余家的历史及现实情况,并且在多次与余家协商未果情况下,用伪证,采取了强制措施,强行拆除了余家的所有住房!
其过程也有录影为证。有资料显示原作为农场的相关人员参与了拆迁工作,他们到底是谁授的权?并且对余家父子及家眷共十二口人未作有效安置,包括应给的安置费用,以及该补偿的资金都未到余家。余家因此几乎陷入绝境!现在[长沙]沙市城区商品房购入均价在三千元以上,显然余家无法以拆迁部门给的丁点补偿款购到任何住房!无法只好在原来的断垣残壁上临时建了几间屋,以捍卫自己最后的权益!
今天余家的残屋又被强拆,现在已是山穷水尽的余家还能有什么指望吗?2008年10月29日,余家搭建的临时住屋也被摧毁!
附 当事人的[投诉书]诉书
申 诉 状
申 诉 人:余迪祥
我叫余迪祥,男,今年66岁(证据1),是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农民,现向你们投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院长袁征、法官艾文博、黄民进枉法裁判,给投诉人(含两儿子共三家人)造成特别巨大财产损失一事,请你们依法予以查处。
2008年2月底,我接到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传票,得知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对我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立即腾空拆除原居住在原陈家渡分场7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证据2)。我委托我大儿子余建龙作为我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现向贵部门投诉经办法官的违法之处:
第一:先予执行在程式和实体上均违法。
在5月19日的第一次开庭中,农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据3),该协议书第3页尾部的甲方处虽然盖有“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公章的红印,但经我方辨认,第3页的两行余迪祥六个字及数目1057040元数位内容均系采用拼接方法后的影本,而绝不是原件!2007年11月2日,我在农场及其有关人员的诱逼之下,曾与农场签过一份拆迁协定(该份协定签后由农场拿去,按协议上的约定应当是一式三份),我签协议书时第1页和第2页为空白,对方实际经办人员曹稀在以上2页的最下端签有曹稀二字,第3页补偿总金额一栏填写的数额为120万元;但农场提交给法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仅是影本(农场却声称提交的就是原件),而且第3页补偿总金额一栏填写的数额变为1057040元。
然而开福区法院艾、黄两位法官在未审查该重要证据真伪的情况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第1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的规定,也违反了2004年12月17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作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的规定。艾文博、黄民进两法官在未开庭前的2月28日(5月19日开的庭)就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证据4),3月19日袁征院长签署了强制执行公告(证据5),4月2日法院强拆了我及两个儿子的(案外人)全部房屋(1500余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含鸽舍),损毁了青苗、果树、林木、渔塘(证据6),连日用的灶具、炊具也被砸毁(丧失了起码的人性!),置于衣柜中的手饰、大额现金也不冀而飞……以上财产总价值约达人民币300万元。
而以上一切损失均是由区法院有关人员故意违反最高法以上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及其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且以上两违法行为依据的证据又是伪造的违法证据,即最终从实体上来看,以上先予执行裁定和强拆行为也是违法的,经办法官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枉法裁判犯罪。投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投诉人的财产损失。
第二、经办法官放纵、包庇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5月19日开庭时,我大儿子余建龙当庭指出农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经过伪造后的影本,不是当初所签原件。即农场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甘佩君帮助造假的行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6月余建龙又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7月21日法庭第二次开庭,再次对农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质证,我的代理人再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当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8月5日该证据已由法院委托某一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经办法官违法剥夺了我的两个儿子的诉权。今年5月19日开庭时,余建龙作为我的代理人当庭指出:原告主张以及法院实际拆除的1500多㎡的房屋中,除了210㎡是我的外,其余均属案外人(第三人)我的两个儿子余建龙和余友根属有,今年6月余建龙和余友根又向经办法官呈交了书面的《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但遭法官拒绝。
仅就农场的主体资格来看,农场不具有征地拆迁安置方的主体资格。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4条、第6条、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原告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只是一个企业单位,显然不具有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资格,即无权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退一步而言,即便我真的与农场签订了与农场提交的拆迁协定一样的协定,仅就协定的约定及履行的情况来看,农场也违约在先,我有权拒绝腾退房屋。农场提交的拆迁协议的第二条规定:农场在签订协议的三天内付给余迪祥总补偿款的百分之七十,即70万元,余迪祥腾退房屋后,农场再付清余款。但时至今日,我没有收到农场的一分钱补偿款,农场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付款的证据。根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在农场未履行合同义务先付首期款的情况下,我当然有权拒绝腾退房屋!
第四、今年7月第二次开庭后,我的儿子从湖南省民政厅官方网站《湖南民政》网页上湖南省民政厅所撰写的文章《2005年湖南省行政区划变更情况》获悉:“长沙市开福区 撤销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设立洪山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机关驻毛家垄社区杉树坡)”。(证据7),该资讯与原告诉状上写明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法定代表人为李习文(李习文现任洪山街道办事处主任)相映证。以上事实不仅证明了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在2005年被撤销后,有关人员打着被撤销单位的名义与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含农场提交给法庭的写明于2007年11月2日与余迪祥所签订的所谓协议)无效,而且证明本案经办法官严重违法,竟让一个被撤销了两年多的单位仍以原单位名义参与诉讼(另一所谓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并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强行拆除了我及我的两个儿子共三家的全部房屋,又毁损了三家全部的附属物。鉴此,我强烈要求法庭依法变更原告主体,由变更后的原告(撤销农场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
从以上所述可得知,法院如果要支持农场的腾退房屋的请求,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必要条件:1、2007年11月2日之前农场未被撤销,有权签订协议。2、农场享有征地拆迁方的主体资格。3、农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与我签订协议的原件。4、农场依协议约定在2007年11月5日之前已向我支付了70万元的首期补偿款。5、法院的先予执行在第一次开庭后。6、法院的先予执行的财物仅限于我的财物。然而,在以上必要条件全部都不具备的情况之下,开福区法院却实施了违法的先予执行行为,事后不但不认错,反而想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投诉人提请有关部门及媒体都来看一看:开福区法院的行为是在忠于法律?还是充当某单位诈取百姓财产的御用工具?
今年4月,在法院违法强拆我及两个儿子3家的房屋后,原告(农场)在未依法赔偿我们3家损失的情况下,威逼我同意其撤回起诉。我们3家明确表示:在农场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伪造证据)达到了他违法的目的但还未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的规定,我们3家绝不会同意农场撤诉!我们3家奉劝经办法官尽快纠正错误,照准我两个儿子参加诉讼的申请,依法驳回原告(变更后的撤销农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诉讼请求,实行执行回转,并赔偿我们3家的一切经济损失。我们强烈要求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制裁本案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有信心将此官司打到底,坚信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投诉人:余迪祥 余建龙 余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