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從美國憲法看楊佳殺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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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美國的《獨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經過被政府管理的人們認可並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們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才建立政府,當政府違背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力也有義務變更或廢除政府,並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

那麼,人民如何使用權利廢除違背人民意願的政府?當時憲法起草人傑佛遜認為,只有百姓有持槍權才能將這種權力付諸實踐。

美國憲法規定,任何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槍這一條絕對不能改,它被寫在了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當中:「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因為如果百姓不能自由持槍,百姓的自由就會被剝奪。憲法規定,當政府用槍對準人民的時候,人民可以用槍來推翻政府。

另外,如果任何官員貪污了人民的錢,任何百姓都可以用槍來奪回自己的利益。

也就誰說: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沒槍怎麼推翻暴政?雖然美國已經實現了民主,但是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備心理,美國法律堅決保證人民持槍的權利。

「當社會、政府、法院不能給你公平的時候,你可以用槍來實現。」這就保證了美國沒有貪官污吏,不是他們不想貪污,而是怕被打死。如果你的上司欺負你,你可以與他同歸於盡。所以,人權才能得到保護。靠自覺是不可能的。

這意味著,當政府剝奪人民自由選舉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新聞出版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思想和言論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剝奪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力時,當政府用武力鎮壓人民實行專制和暴政時,人民有權用武力進行反抗。

這意味著,人民有選擇用和平方式或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來變更政府的權力,當政府不允許人民用和平方式變更政府時,人民只能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而且必須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來變更政府,人民必須保留使用暴力方式和暴力手段變更政府的權力。

這意味著,人民授予政府的權利是有限的,地方政權授予中央政權的權力是有限的,政府及軍警是人民管理社會的一種工具,人民不允許政府及軍警壟斷武器,人民對政府不完全授權。人民授權政府常備軍警擁有武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同時又保留人民持槍的權利,保留人民自保的權利,保留人民監督和控制政府及軍警的權利,從而達到人民利用政府管理社會的同時,人民又管理和制約政府,人民又參加社會管理的目的。

雖然槍能被壞人用來殺害無辜百姓,但百姓自由持槍使得社會公正比較起來,開國元勳傑佛遜認為正面意義大得多。他認為,敢不敢讓人民自由持槍,是政府是否真正相信人民的試金石。他說,只有民主國家才具有讓百姓持槍的權利;只有百姓有持槍的權利,民主國家才能持久。

所以,美國不可能因為暴徒製造殺人案件而收回百姓自由持槍的權利。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就必然有貪官污吏;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軍事政變就在所難免;

人民沒有了持槍權,什麼政府都可以代表人民;

憲法賦予人民持槍權,就是旗幟鮮明地賦予人民「以暴易暴」的權力;而且,『以暴易暴」是人民的義務。

從美國憲法看楊佳殺警案,可以說,楊佳殺警是在實現他的自衛權!這與七十一年前的中國人民在盧溝橋奮起反抗日寇侵略,並無本質不同!

2008年7月7月上海

--轉自《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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