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法:美国籍失效 须有国务院核准文件

(中央社记者林芥佑华盛顿二十三日专电)根据美国国务院领务局公布的“移民与国籍法”条文,美国公民即使已经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弃美国国籍,但最终仍须由美国国务院审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国务院没有核准一份“丧失国籍的证明文件”,这位公民之前进行的各项放弃国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没有法律效力。

美国国务院领务官员已经在日昨告知中央社,移民与国籍法第三四九条规范美国公民放弃国籍的七种情况,符合这七项的公民有意放弃美国籍,仍必须在“志愿且明确”的行为下,完成三项法律程序。

这三项程序为:“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一位美国外交官或领务官面前、签署一份放弃美国籍的誓词”。移民法条文同时明指,如果没有完成这三项法律程序,这位公民有关放弃国籍的宣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官员并表示,美国公民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这位公民的美国籍不会因此自动失效;美国公民担任其他国家政府的官员或为这个政府服务、并宣誓效忠这个国家,这位公民的美国国籍也不会自动失效。

根据这位官员提供给中央社的国务院领务局网站所公布的移民与国及法,内容并明确指出:根据第三五八条文,当民众寻求放弃美国国籍、并递交必要文件给美国驻外单位的领务官员,“仍然需由在华府的美国国务院作最终决定,是否核准这位民众的放弃国籍声明”。

这项条文内容并包括:直到国务院核准一份“丧失国籍证明”之前,这位民众所签署的放弃国籍誓词,仍然不具有“终止这位民众的美国籍”的法律效力。

领务局网站公布的移民法条文与规范,在补充说明的部分还指陈,宣示放弃国籍的作为,应经过审慎与深思,因为这是非常严肃的大事;美国领务官员会建议公民仔细思考,并请公民回家重新检视一遍自己的决定。

移民法其他相关条文还规范,宣示放弃国籍的文件如果不是国务卿核定的格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不能透过信件、代理人、双亲来宣布放弃国籍,公民原则上也不能在美国境内宣布放弃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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